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與上訴人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云南昆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23民終566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楚高速公司)因與上訴人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雄州電力公司)、原審第三人云南昆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昆廣高速指揮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祿豐縣人民法院(2020)云2331民初14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昆楚高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宣印、何亞菊,上訴人雄州電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樹榮、吳堅,原審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勇、趙海淵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昆楚高速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二、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原有批復林業通道為4米,4米寬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的規定要求,需拓寬為10米。因沒有支付相應的新增林地通道產生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雄州電力公司于2018年6月停工”的事實,與既有合同約定及雙方協商認定的事實不符,且無證據支撐,系事實認定錯誤。根據雙方約定,確保項目通電是被上訴人的義務,且被上訴人作為電力專線的審批、設計單位,其應當知曉案涉項目完成通電需要砍伐林業通道的審批要求。現被上訴人在原有批復林業通道為4米的情況下與本案第三人簽訂相關合同,則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保項目完成并通電。擴容事項以及擴容部分的工程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作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另案審理過程中協商溝通的調解意見,因雙方最終未簽字蓋章認可,不應作為本案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定,更不能以此證明是因為上訴人未支付上述擴容工程產生的相關費用導致案涉工程的停工,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有誤。二、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與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約定征地拆遷費由上訴人承擔,但在協議中均未明確約定支付時間及方式的事實與既有合同約定以及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不符。關于征地拆遷費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的問題,被上訴人與第三人在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協議書》《補充協議書》中已有明確約定。三、生效的(2020)云23民終339號民事判決就既有合同案涉工程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本案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要求繼續履行既有合同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公平原則。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了工程款,已全部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截止目前,上訴人實際支付的工程款項已經超過合同約定的第一階段電力專線項目通電后應當支付的合同價款,但被上訴人仍未完成合同約定的4米通道的電力專線架設及通電。上訴人在支付了工程價款的情況下,應當獲得與價款對應的工程服務。綜上,一審法院在本案中,對案涉既有合同約定的4米電力專線通道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協商過程中提出的擴容為10米通道兩個事實產生了混淆,對于征地拆遷費的支付時間及方式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且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也與另案生效判決相違背,請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雄州電力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駁回昆楚高速公司的訴訟請求,判處得當,昆楚高速公司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請依法駁回昆楚高速公司的上訴,維持對昆楚高速公司的原判。
雄州電力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第二項,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向涉案工程征地拆遷戶支付征地拆遷費是被上訴人的約定義務。2017年12月20日簽訂的《施工合同協議書》的第三條第(三)項約定:“末完成部分的征地拆遷費按楚雄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昆楚高速公路征地拆遷標準。按實際支付費用加建筑安裝類增值稅(11%)及附加稅率,在實際合同總價外由甲方負責支付”。該合同條款明確約定,未完成部分的征地拆遷費支付主體是工程發包人即被上訴人。一審認定“因協議對征地拆遷費的支付時間及方式約定不明,依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原則也無法確定,不予支持”錯誤。《施工合同協議書》第三條第(三)項雖然約定了征地拆遷費支付主體是工程發包人,但如何支付則沒有約定。根據涉案工程性質,上訴人從施工順序來講,砍伐電力通道樹木是為施工創造條件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不開展,合同目的必然無法實現。《施工合同協議書》第六條第(一)項“甲方的責任和義務”部分明確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具備開展工作的條件。”即明確約定,被上訴人作為工程發包方甲方,有向作為施工方乙方提供具備開展工作的條件的義務。但被上訴人至今未向電力通道征地拆遷戶支付任何征地拆遷費,致使上訴人不能對電力通道中的樹木進行砍伐,只能停工最終導致案涉工程至今無法通電運行。一審以無法確定履行方式為由不予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請求二審改判支持上訴人的第一項反訴請求,即判令被上訴人向案涉工程征地拆遷戶支付征地拆遷費,為上訴人施工及合同目的實現創造必要條件。二、由于被上訴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涉案工程停工,被上訴人構成違約的同時,還應當依法對給上訴人造成的停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無法對電力通道進行林木采伐,工程從2018年6月25日起處于停工狀態,上訴人己實際完成整個工程約95%以上的工程量,停工給上訴人造成投入資金長期占用的損失,根據法律規定,其應向上訴人賠償占用資金的利息損失,請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昆楚高速公司答辯稱:雄州電力公司提出的反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對反訴部分的判決應當予以維持。請駁回雄州電力公司的上訴請求。
昆廣高速指揮部針對二上訴人的上訴述稱:昆廣高速指揮部在本案中為第三人,并沒有要求指揮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針對昆楚高速公司及雄州電力公司的上訴請求,由昆楚高速公司與雄州電力公司之間進行協商解決,請求法庭查清案件事實,依法處理。
昆楚高速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雄州電力公司繼續履行《昆明岷山至楚雄廣通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廣通試驗段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以下簡稱“施工合同”)、《昆明岷山至楚雄廣通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廣通試驗段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書》(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將涉案工程通電并按照協議移交屬地供電部門;2.判令雄州電力公司以3000元/天的標準,支付從2018年4月2日起至實際完工之日止的逾期完工違約金,暫計算至2020年7月27日為2541000元(847天);3.判令雄州電力公司承擔昆楚高速公司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代理費、保全擔保費;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雄州電力公司承擔。
雄州電力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判令昆楚高速公司履行施工合同第三條第(三)項和第六條第(一)項內容,向涉案工程征地拆遷戶支付征地拆遷費;2.判令昆楚高速公司賠償其停工損失318290元(按工程款總承包價4051499元已完工95%的比例價款3848924元計算利息,2018年6月25日停工日暫計算至2020年8月17日共784天,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市場報價利率1年期報價利率3.85%計算,3848924元×3.85%/年÷365天×784天=318290元);3.本訴受理費、保全費及反訴案件受理費均由昆楚高速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20日,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甲方)與雄州電力公司(乙方)簽訂《昆明岷山至楚雄廣通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廣通試驗段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約定因昆楚高速公路廣通段施工需要,甲方組織競價,根據競價及合同談判結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擔昆楚高速公路廣通試驗段電力專線架設施工。合同約定:一、工程內容及要求:(一)工程內容:從祿豐一平浪鎮110KV舍資變電站新建10KV間隔及出線,沿昆楚高速公路廣通勘察試驗段(K79+000-K108+200)架設電力專線,主要包括電力專線的審批、設計、林勘(政府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除外)、材料設備購置、施工安裝、驗收、甲方工程施工期間的運行、維護、檢修等,到通車后將項目免費移交屬地供電部門進行維護管養的全過程工作;(二)本項目原甲方已委托楚雄市恒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架設,因糾紛已終止合同,乙方在楚雄市恒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工程成果的基礎上繼續施工直至驗收合格并通電正常…三、費用及支付:(一)根據競價結果,本項目合同總價為人民幣:¥5250583.30元,本合同為總價承包合同,報價中包含設計、林勘(政府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除外)、材料采購、安裝、利潤、稅金、項目通車前的運營維護、通車后將項目協調免費移交屬地供電部門的全部費用;(二)鑒于本項目原甲方已委托楚雄市恒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架設,因糾紛現已終止合同。為了加快速度,減少損失,乙方同意接收楚雄市恒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的價值為1705783.86元的成果,具體完成項目及金額如下:1.已完成實物工程:910783.86元;2.已完成的勘察設計及報批:225775元(按總包干價的4.3%計);3.已完成的林業勘察:155000元(按10000.00/km計,總長15.5km);4.已完成的部分征地拆遷賠償:414225元。合計:1705783.86元。已完成的成果及金額從乙方合同總價中扣除。(三)未完成部分的征地拆遷費按楚雄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昆楚高速公路征地拆遷標準。按實際支付費用加建筑安裝類增值稅(11%)及附加稅率,在實際合同總價外由甲方負責支付;(四)扣除已完成的項目及價值后,本項目實際合同總額為3544799.44元(不含未完成部分的征地拆遷賠償),即完成本合同工程后甲方應支付乙方3544799.44元(不含未完成部分的征地拆遷賠償);(五)支付方式:1.通電后支付實際合同總額的80%,即2835839.55元。2.電力線路移交屬地供電部門后,支付剩余的20%,即708959.89元。四、工程質量及驗收:(一)所架設線路嚴格按經地方電力部門審批的,甲、乙雙方認可的設計圖施工,確保符合《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及國家、行業頒發的現行其它相應施工及驗收規程、規范和設計要求;(二)電力專線建設完成后經地方電力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上報甲方進行實地驗收,經驗收不符合規范或不能滿足甲方施工要求的,乙方應自費進行返工;(三)竣工驗收文件及竣工圖按南方電網電力工程竣工要求提交一式四份。五、工期要求:乙方必須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電力專線架設并確保通電。六、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一)甲方的責任和義務:1.甲方向乙方提供具備開展工作的條件;2.及時處理施工過程中需要甲方協調的相關事宜;3.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1.乙方在原楚雄市源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工程成果的基礎上繼續施工,包括剩余工程的材料采購、施工安裝、征地協調及補償、電力通道砍伐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通電正常等工作;2.按合同約定時間組織人員、設備進場,并按規定時間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內容;3.主要材料及設備須向南網合格供應商進行采購;4.負責電力專線架設期間及昆廣高速公路建設期間的管養與維護,昆廣高速公路廣通試驗段建設完工后,負責協調將電力專線移交上劃至電力部門,并承擔在移交過程中產生的整改費用;5.負責辦理供電部門供電所必須的相關手續,6.按保修條款要求按時按質完成保修服務。十、違約責任:(一)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出線間隔及電力專線的建設,如不按期完工,影響甲方施工,則向甲方支付3000元/天的違約金;(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均不承擔違約和損失賠償責任。2018年1月30日,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與被告(反訴原告)雄州電力公司簽訂了《昆明岷山至楚雄廣通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廣通試驗段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書》,協議中明確:因發現甲方競價時提供的經祿豐縣供電公司審核批準的電力專線施工圖與林業部門批復的林勘通道不一致,林勘通道較電力專線施工圖長3.378㎞(甲方競價時提供的電力專線施工圖和林勘由第一家施工單位負責完成),雙方就增加長度的費用簽訂補充協議:一、基本情況:本項目競價時提供的電力專線施工圖總長為15.507km,按林業部門批復的林勘通道實施的電力專線總長為18.885km,較競價時的長3.378km。第一家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均按批復的林勘通道實施,未按電力專線施工圖實施(合同談判時確認已完成工程為910783.86元,已完成的部分征地拆遷補償為414225元),為了充分利用原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并確保按批復的林勘砍伐林木,研究決定,按批復的林勘通道架設電力專線。二、增加長度的單價及費用:增加長度3.378㎞,按150000元/㎞計,合計增加費用3.378×150000元=506700元(大寫:伍拾萬零陸仟柒佰);三、因履約條件發生變化,合同工期作適當延長。四、除本協議約定的增加費用及合同工期外,其他條款按原協議執行。2018年8月7日,昆廣高速指揮部(甲方)、昆楚高速公司(乙方)、雄州電力公司(丙方)簽訂《昆明岷山至楚雄廣通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廣通試驗段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書》,約定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將既有的《昆明岷山至楚雄廣通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廣通試驗段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和《昆明岷山至楚雄廣通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廣通試驗段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書》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由乙方概括承受,甲方不再作為既有合同的主體,不再就既有合同對丙方承擔任何權利義務。本協議簽訂后由乙方作為合同主體承擔既有合同中甲方應承擔的相應權利義務;丙方陳述與保證:于本協議簽訂生效之時,甲方在本協議簽訂日之前在既有合同項下步存在對丙方的其他違約情形;丙方已經向乙方如實提供本項目的重要資料和在既有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債務;丙方在履行合同時,已完合同所發生的費用,以云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的審計單位審定結果為準。雄州電力公司于2018年2月開始施工,案涉工程原有批復林地通道為4米,4米寬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的規定要求,需拓寬為10米。因沒有支付相應的新增林地通道產生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于2018年6月停工。現案涉工程尚未通電,未進行驗收。因案涉工程款糾紛,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云23民終3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維持祿豐縣人民法院(2019)云2331民初2082號民事判決書,即:“一、由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2864179元;二、駁回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判決中,雄州電力公司訴訟請求主張要求昆楚高速公司向其返還墊付的非林業部分征地拆遷費335038.18元(已含稅款)的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上述判決內容昆楚高速公司已履行完畢。
一審法院認為,雄州電力公司與昆廣高速指揮部簽訂的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及昆廣高速指揮部、昆楚高速公司、雄州電力公司簽訂的主體變更三方協議書,是合同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并未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規定,系合法有效的協議,對協議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簽訂協議后,雄州電力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了施工。因沒有支付相應的新增林地通道產生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2018年6月停工。對于昆楚高速公司要求雄州電力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協議書及施工補充協議書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在于征地拆遷費應由誰墊付的問題,昆楚高速公司認為其不是不支付,而是應該由雄州電力公司先行墊付,在合同履行完畢建設工程移交供電部門并進行審計后再支付雄州電力公司,而雄州電力公司認為協議對征地拆遷費的支付時間約定不明確,應該按照常理進行解釋,其公司進行工程建設工程總價僅為400多萬元,擴容后要墊資相當于此金額甚至更多的征地拆遷費,不符合合同目的,該款應由昆楚高速公司支付給農戶后才能進行砍伐林木,繼續施工完工。一審法院認為,協議書約定:三、費用及支付:(二)4.“已完成的部分征地拆遷賠償:414225元。”,“(三)未完成部分的征地拆遷費....在實際合同總價外由甲方負責支付;(四)扣除已完成的項目及價值后,本項目實際合同總額為3544799.44元(不含未完成部分的征地拆遷賠償),即完成本合同工程后甲方應支付乙方3544799.44元(不含未完成部分的征地拆遷賠償)”;六、甲乙雙方在責任和義務:(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1.乙方在原楚雄市源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工程成果的基礎上繼續施工,包括剩余工程的材料采購、施工安裝、征地協調及補償、電力通道砍伐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通電正常等工作”,根據協議內容及條款順序,“征地拆遷賠償”“征地拆遷費”應是指征地拆遷費用,“征地協調及補償”應是指具體的征地協調及補償工作,征地拆遷費明確由昆楚高速公司在實際合同總價外支付,而對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通電后支付實際合同總額的80%,電力線路移交屬地供電部門后,支付剩余的20%。”施工補充協議對此也未作變更,前述兩個協議雖明確征地拆遷費由昆楚高速公司在合同總價外支付,但均未明確約定支付時間與方式,眾所周知,征地拆遷費的賠償對象是被征地農戶,而不是雄州電力公司,而后簽訂的主體變更三方協議書中約定的“丙方在履行合同時,已完合同所發生的費用,以云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的審計單位審定結果為準。”也未明確是否包含征地拆遷費的賠償,按照常理,應該辦理了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支付被征收人的征地拆遷費后,才能順利進行林木砍伐,進行電力通道建設。而根據協議,工程原有批復林地通道為4米,4米寬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的規定要求,庭審中雄州電力公司陳述即便進行建設完工,也不能達到相關國家標準進行驗收、移交,昆楚高速公司認為能否進行驗收移交是雄州公司的事情,與其無關。綜上,繼續履行合同因協議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原則也無法確定,雙方要繼續履行合同,涉及的內容較多,通過本案訴訟無法解決合同履行的后續問題,雙方應另行協議補充,故對于昆楚高速公司請求雄州電力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于昆楚高速公司請求雄州電力公司逾期完工違約金2541000元(847天)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雄州電力公司與昆廣高速指揮部于2017年12月20日約定的工期為“乙方必須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電力專線架設并確保通電”,后于2018年1月30日補充約定“因履約條件發生變化,合同工期作適當延長。”因沒有支付相應的新增林地通道產生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雄州電力公司于2018年6月停工,后昆廣高速指揮部、昆楚高速公司、雄州電力公司于2018年8月7日變更合同主體,昆楚高速公司作為合同主體概括承擔合同中昆廣高速指揮部應承擔的相應權利義務。此時,昆楚高速公司對于已經停工的工程并未就延長工期提出異議,雙方未重新約定履行期限,協議約定:“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出線間隔及電力專線的建設,如不按期完工,影響甲方施工,則向甲方支付3000元/天的違約金”,昆楚高速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實“影響甲方施工”的具體事實,故對于昆楚高速公司的該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于昆楚高速公司請求雄州電力公司承擔律師代理費、保全擔保費、訴訟費、保全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于雄州電力公司請求昆楚高速公司支付征地拆遷費的訴訟請求,因協議對征地拆遷費的支付時間及方式約定不明,依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原則也無法確定,不予支持;對于雄州電力公司請求昆楚高速公司支付停工損失318290元的訴訟請求,因涉案工程至今未通電、未完工,也未進行驗收結算或審計移交,停工損失的計算標準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于雄州電力公司請求昆楚高速公司承擔本案受理費、保全費及反訴案件受理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駁回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駁回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27128元、保全費5000元,由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自行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3037元,由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自行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雄州電力公司提交了關于昆楚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廣通試驗段電力專線架設工程電力通道加寬的情況說明一份。欲證明:1.昆廣高速指揮部向昆楚高速公司出具說明,要求把電力通道由原來的4米擴寬為10米左右,才符合驗收標準;2.情況說明已經明確了新增林業通道所產生的費用不包含在施工合同中;3.情況說明已經明確要求昆楚高速公司與雄州公司協商處理有關電力通道加寬的相關事宜。該份情況說明是昆廣高速指揮部發給昆楚高速公司的,也就是他們之間相互轉發的材料,雄州電力公司是施工方。
經質證,昆楚高速公司對真實性認可,但對關聯性不認可。理由是:1.這份情況說明是2018年12月10日出具的,是在本案所涉的工程2018年6月停工以后發生的新情況,不是本案原來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的內容;2.施工合同協議書約定,電力通道在4米范圍內,由于雄州電力公司的原因沒有推進,工程沒有按原來的約定時間完成和通電,后面發生的事及其他情況與案涉工程停工沒有直接關系;3.2016年8月31日以后項目就完全移交給昆楚高速公司了,昆廣高速指揮部不再作為原合同的主體,所以對指揮部所做出的任何說明不予認可。
昆楚高速公司和昆廣高速指揮部未提交新證據
判決結果
一、維持云南省祿豐縣人民法院(2020)云2331民初144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二、撤銷云南省祿豐縣人民法院(2020)云2331民初144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駁回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繼續履行《昆明岷山至楚雄廣通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廣通試驗段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昆明岷山至楚雄廣通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廣通試驗段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書》;
四、駁回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27128元,保全費5000元,由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已交);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3037元,由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負擔(已交)。二審案件受理費33202元,由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擔27128元(已交),由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負擔6074元(已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向原審法院或者與原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陳翠連
審判員龔艷波
審判員李發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潘麗萍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