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興志訴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等勞動爭議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203民初943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興志訴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升公司)、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化公司)、第三人吉林市紅陽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陽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興志、被告玖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旭明、生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暉、紅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晶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興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對吉林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吉市勞人仲字(2020)第324號》仲裁裁決書的錯誤決定進行糾正,重新確認自2004年1月至2020年6月30日本人與玖升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2.依法請求玖升公司無條件向原告支付17年的合同經濟補償金42996.34元(玖升公司為本人核定的最后12個月的平均工資2788.02元*17年-4400元=42996.34元)。3.依法要求生化公司對玖升公司的上訴賠付責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事實與理由:1.關于本人工作關系及工作年限延續的情況本人于2004年1月入職于吉林市紅陽飼料有限責任公司(后更名為吉林市紅陽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陽公司)。紅陽公司于2010年1月注冊成立全資子公司吉林市玖通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后兩次更名為吉林市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通公司)、2010年7月注冊成立控股子公司榆樹市豐吉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豐公司)、2014年7月股權收購全資子公司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后兩次更名為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升公司)。該三家子公司都是受紅陽公司全權控制的,實際為紅陽公司的下屬分部,屬于四塊牌子,一套人馬。本人受紅陽公司的工作安排,于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在玖通公司工作,負責該公司的全面日常事務;2014年6月于2017年12月負責兩家子公司即玖通公司和金烏拉公司的全面日常事務。這期間,本人的勞動和工資關系都在紅陽公司,而實際工作地點均在本案玖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內。紅陽公司為本案生化公司,即博大生化公司轉讓本案玖升公司的控股股權,于2017年下半年,將玖通公司和玖豐公司改組為本案玖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因本人的工作內容與玖升公司及其兩家子公司高度關聯,為延續玖升公司的正常經營,經紅陽公司與本案生化公司協商一致,紅陽公司于2017年12月將本人的勞動關系正式轉移至金烏拉公司名下,解除了與紅陽公司的勞動關系,與金烏拉公司重新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當時紅陽公司告知,本人已被列入了與玖升公司控股股權轉讓所涉及的保留人員名單之內,實際工作關系及勞動報酬不會因玖升公司的股權變更而受到影響,故當時紅陽公司未向本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工齡補償金。2018年4月,生化公司控股收購了玖升公司,并將其更名為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同時將生化公司的員工派駐到玖升公司擔任董事長、副總經理、財務部長、人事部長等關鍵崗位職務。2018年6月30日,在前述生化公司派駐玖升公司的管理人員的要求下,玖升公司單方面提議提前終止了本人與其更名前的金烏拉公司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于2018年7月1日在未明確告知本人相關利害關系的情況下,與本人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后由于2019年7月將該合同續簽一年,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本人在紅陽公司、玖升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玖通公司和玖豐公司的勞動關系變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故玖升公司應按照17年的工作年限,向本人計付經濟補償。2.依法請求生化公司對玖升公司上訴賠付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玖升公司自2018年4月由生化公司控股收購后,就實際上是了獨立法人地位,成為了生化公司的下屬車間、庫區。玖升公司是否經營、如何經營等關鍵問題,都有生化公司全權決定,玖升公司及其下屬的玖通公司和豐吉公司無任何獨立決定權。目前由于生化公司的決定,玖升公司及其下屬的玖通公司和豐吉公司無任何獨立決定權。目前由于生化公司的故意,造成玖升公司收入來源斷絕、企業資產貶值,可能無法足額清償對本人的經濟補償,具體實施包括:玖升公司的董事長、副總經理、財務部長、人事部長、庫主任等高級及中層領導,均由生化公司派駐,且其中各高管崗位的委派、撤銷和變更,均未經過被申請人1公司權力機關的合法審議。所派駐人員的勞動及工資關系都在生化公司名下,但玖升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都由生化公司全面控制,玖升公司的公章由生化公司的行政部門掌管,即在人員和管理上,玖升公司是完全從屬于生化公司的。本人及本次與本人一并提起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1的員工,自2018年7月1日以后,工資計付方式即開始按生化公司的同等崗位計薪辦法進行計算。生化公司每周的周例會內容均會傳到玖升公司并作為本人及本人同事的工作要求予以貫徹執行,與本人工作相關的各種紀律、要求、規章及日常管理,均來自被告。3.本人近兩年來的所有工作,均系受生化公司的實際指派和安排。在以上各工作環境內,本人與生化公司的在冊員工一同工作,除具體崗位各有差別外,其他工作日常并無區別。即本人自2018年7月以來,雖工作關系備案在玖升公司名下,但實際上是由被申請人2按其集團內員工統一管理的,本人與被申請2存在事實的上的勞動關系。生化公司在2019年6月至8月間,利用玖升公司控股子公司玖通公司的場地、人員、設施,為生化公司收購及存儲玉米1萬余噸,相關的能耗、人工、設施等各項費用,均由玖升公司及其下屬的玖通公司承擔,而玖升公司未向生化公司支付任何報酬,故在經營商,玖升公司也是完全受控于生化公司的,且存在生化公司濫用控股股東地位,侵占玖升公司財產及收入的情況。玖升公司在2018年末之前,都是正常經營的,我們的工作也是與公司的經營相適應的。完全是由于生化公司的所謂經營方向調整之原因,再未經過玖升公司權力機構任何合法決策程序的情況下,故意停掉了玖升公司及下屬公司所有正常生產的項目,造成被申請1公司沒有經營、沒有工作崗位需要,以至于目前以公司無生產能力為由,要求與本人解除勞動關系。生化公司的種種行徑,直接損害了本人的經濟利益。
被告玖升公司辯稱:我公司與王興志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這兩年間分別簽訂了2份勞動合同,每月工資為2200元,我公司不同意支付12個月的經濟賠償金,只同意支付2個月的經濟賠償金,每月2200元;另外原告替其的仲裁后,吉林市仲裁作出2020年底324號裁決書,裁決我公司給我原告的經濟補償金是4400元,又給了帶薪休假2932.18元,合計是7232.18元,這部分錢我們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已經支付給原告了,對于4400元他也自認,據此我們認為原告已經喪失起訴權,他已經履行了種菜的裁決就不應該起訴,起訴也應該依法駁回。我公司同意支付帶薪年假及加班費,王興志沒有加過班,不同意支付補發工資,因為從2020年1月份王興志開始不再上班了。
被告生化公司辯稱:我公司是國有控股公司,隸屬于中國國投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2018年我公司受夠了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烏拉公司)75%的股份,成為該公司的控股股東,另有股東李國平占25%的股份。后來該公司更名為玖升公司。我公司與玖升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資產和各自的經營范圍,且都各自獨立經營。我公司位于吉林經開區,玖升公司位于龍潭區。玖升公司房屋土地機械設備總資產近2億元。玖升公司還有兩個全資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有限公司和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兩個子公司也各有資產,各自獨立。玖升公司和我公司在資產、財務、人員上有著嚴格的界限和區別,不存在任何混同之處。
被告紅陽公司辯稱:王興志所訴與我公司的歷史勞動關系,及勞動關系由我公司轉移至玖升公司,均屬事實。玖升公司原是我公司的下屬子公司,根據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興利和一致行動人李國平與生化公司簽訂的對于玖升公司的《股權重組協議書》,我公司于2018年4月將玖升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生化公司,并在相關協議中已經約定了對包括王興志在內的老員工的以繼續聘用的方式予以安置。根據對玖升公司的股權重組計劃及相關準備工作,我公司將與生化公司協商一致決定留用在股權改組后的玖升公司繼續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勞動關系從我公司名下于2017年11月末轉移至玖升公司名下。因該勞動關系轉移是我公司集團內正常的勞動關系劃轉,且已經與生化公司協商確定了對王興志在內的先關勞動者的留用安置辦法,故當時我公司無需向王興志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目前由于在生化公司的控制下,造成玖升公司停產、裁員,違背了與我公司在《股權重組協議》中對員工的安置留用協議,應該由玖升公司和生化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11日,紅陽公司將金烏拉公司100%股權轉讓至李國平名下,2017年12月25日,《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資產清查審計報告》載明:“……王興利(紅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佳博已承諾,若2017年11月30日前尚有未入賬的負債及潛在負債在期后產生,由王興利、王佳博承擔……根據紅陽公司、金烏拉公司、玖通公司、豐吉公司提供的社會保險情況說明,上述4家公司系一套人馬四塊牌子,管理人員均在紅陽公司發放工資,其中14人簽訂勞動合同并交納勞動保險……”吉林省社會保險網上經辦系統截圖載明:“……開始年月……2018年1月……繳費單位名稱: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股權重組留用人員確認表截至2018年3月31日》(以下簡稱:留用人員確認表)載明:“……到本公司及關聯企業時間:2004.01……”2018年4月26日,李國平將金烏拉公司75%的股權轉讓至生化公司名下,2018年4月28日,金烏拉公司更名為玖升公司。紅陽公司自認其與王興志的勞動關系自2009年1月份至2018年6月30日止,玖升公司當庭自認其與王興志于2018年7月1日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19年7月1日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20年5月18日,玖升公司向王興志發送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間的工資分別為:2019年7月份應發工資為2200元、2019年8月份應發工資為2200元、2019年9月份應發工資為2200元、2019年10月份應發工資為2200元、2019年11月份應發工資為2200元、2019年12月份應發工資為2327.27元、2020年1月份應發工資為1872.95元、2020年2月份應發工資為1680元、2020年3月份應發工資為1680元、2020年4月份應發工資為1680元、2020年5月份應發工資為1680元、2020年6月份應發工資為1680元。
以上事實有王興志提供的勞動合同備案名冊、網上截圖一份、個人參保證明、工資表、協議書及留用人員名單、企業信用公示報告、金烏拉公司資產清查報告、被告玖升公司提供的工資表、考勤記錄及仲裁裁決書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結合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的訴辯主張,本院對原告的各項訴訟主張評判如下
判決結果
一、原告王興志與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30日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二、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王興志經濟補償金23600.22元;
三、駁回原告王興志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冀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侯瀚東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