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訴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等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203民初950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明訴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升公司)、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化公司)、吉林市紅陽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陽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明、被告玖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旭明、生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暉、紅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晶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玖升公司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工齡12年共計60252.00元;2.要求玖升公司支付原告未休帶薪年假16736.67元(2018年5天,2019年10天,2020年10天,合計25天);3.要求玖升公司給予故意拖欠加班費用35477.91元;4.要求玖升公司補付本人2020年2、3、4、5、月份工資合計10884.00元,支付拖欠的6月份工資3591.25元,共計14475.25元;5.要求確認原告與生化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并要求生化公司對上述賠付責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事實與理由:1.關于本人工作關系及工作年限延續的情況。本人于2009年1月入職于吉林市紅陽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陽公司)。紅陽公司于2010年1月注冊成立全資子公司吉林市玖通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后兩次更名為吉林市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通公司)、2010年7月注冊成立控股子公司榆樹市豐吉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豐公司)、2014年7月控股全資收購全資子公司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后兩次更名為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升公司)。該三家子公司都是受紅陽公司全權控制的,實際為紅陽公司的下屬分部,屬于四塊牌子,一套人馬。本人受紅陽公司的工作安排,負責下屬子公司的玉米收購業務及玉米食品的生產、調度和銷售工作。這期間,本人的勞動和工資關系都在紅陽公司,而實際工作內容均與玖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關。紅陽公司為向博大公司轉讓玖升公司的控股股權,于2017年下半年將玖通公司和玖豐公司改組為玖升公司全資子公司。因本人的工作內容與玖升公司及其兩家子公司高度關聯,為延續玖升公司的正常經營,經紅陽公司與博大公司協商一致,紅陽公司于2017年1月將本人的勞動關系正式轉移至玖升公司名下,解除了與紅陽公司的勞動關系,與玖升公司重新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當時紅陽公司告知,本人已被列入了與玖升公司控股股權轉讓所涉及的保留人員名單之內,實際工作關系及勞動報酬不會因玖升公司的股權變更而受到影響,故當時紅陽公司未向本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工齡補償金,因博大公司派人全面接手玖升公司相關事務時,未對此安置員工事項提出異議,原告認為玖升公司及博大公司默認原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這一事實。2018年4月,博大公司控股收購了玖升公司,并將其更名為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同時博大公司將其本公司的員工派駐到玖升公司擔任關鍵崗位職務。2018年6月30日,在被博大公司派駐玖升公司的管理人員的要求下,玖升公司單方面提議提前終止了本人與其更名前的金烏拉公司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于2018年7月1日在未明確告知本人相關利害關系的情況下,與本人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后由于2019年7月將該合同續簽一年,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本人在紅陽公司、玖升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玖通公司和玖豐公司的勞動關系變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故玖升公司應按照12年的工作年限,向本人計付經濟補償。2.要求玖升公司支付本人未休帶薪年假16736.67元。本人從2018年至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從未休過年假,故玖升公司應按照法律規定補償本人16736.67元。3.要求玖升公司給予故意拖欠加班費用35477.91元。本人于2018年12月14日調任玖通公司擔任檢查員職務,從任職開始至2019年8月30日由于公司收購和發運玉米原因產生加班,玖升公司從未支付本人任何加班費用。4.要求玖升公司補付本人2020年2、3、4、5、月份工資合計10884.00元,支付拖欠的6月份工資3591.25元,共計14475.25元。玖升公司因不積極經營,經與本人及其他員工協商,決定2020年1月給本人放假,期間按最低生活保障1680元發放工資,本人對此也予以認可。但2020年2月以后由于疫情原因無法復工,玖升公司及博大公司其他居家辦公的員工均系按全額發放工資,且在博大公司灌裝消毒酒精需要大量雇傭新人時我們員工代表要求復崗參與工作,但被拒絕。即2020年2、3、4、5、月玖升公司仍按最低生活保障向本人發放工資未經得本人同意、不符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疫情期間薪資計付通例,玖升公司應將該四個月的差額(每個月3591.25-870.25=2721.00元)合計10884.00元補付給本人。截止本勞動爭議起訴狀提交之日,玖升公司尚未向本人支付2020年6月的工資,現要求玖升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拖欠工資3591.25元,合計14475.25元。5.要求確認原告與博大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并要求博大公司對上述玖升公司的賠付責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玖升公司自2018年4月由博大公司控股收購后,玖升實際喪失了獨立法人地位,成為了博大公司的下屬車間、庫區。玖升公司是否經營、如何經營等關鍵問題都由博大公司全權決定,目前由于博大公司的故意,造成玖升公司收入來源斷絕、企業資產貶值,可能無法足額清償對本人的經濟補償,具體事實包括:玖升公司的董事長、副總經理、財務部長、人事部長、庫主任等高管及中層領導均有博大公司派駐,且其中各高管崗位的委派、撤銷和變更,均未經過玖升公司權力機關的合法審議。所派駐人員的勞動及工資關系都在博大公司名下,但玖升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都有博大公司全面控制,玖升公司的工資、財務章、法人章都有博大公司的行政部門掌管,即在人員和管理上,玖升公司是完全從屬于博大公司的。本人及本次與本人一起提起勞動訴訟的玖升公司員工,自2018年7月1日以后,工資計付方式即開始按博大公司的同等崗位計薪辦法進行計算。博大公司每周的周例會內容均會傳達到玖升公司并作為本人及本人同事的工作要求予以貫徹執行,與本人工作相關的各種紀律、要求、規章及日常管理,均來自博大公司。本人近兩年來的所有工作均系受博大公司的實際指派和安排。在以上各種工作環境內,本人與博大公司的在冊員工一同工作,除具體崗位各有差別外,其他工作日常并無區別。即本人自2018年7月以來,雖工作關系備案在玖升公司名下,但實際上是由博大公司按其集團內員工統一管理的,本人與博大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博大公司在2019年6月至8月間,利用玖升公司控股子公司玖通公司的場地、人員、設施,為博大公司收購及存儲玉米1萬余噸,相關的能耗、人工、設施等各項費用,均有玖升公司及其下屬的玖通公司承擔,而博大公司未向玖升公司支付任何報酬,故在經營上,玖升公司也是完全受控于博大公司的,且存在博大公司濫用控股股東地位,侵占玖升公司財產及收入的情況。玖升公司在2018年末之前,都是正常經營的,我們的工作也是與公司的經營相適應的。完全是由于博大公司的所謂經營方向調整之原因,在未經過玖升公司權力機構任何合法決策程序的情況下,故意停掉了玖升公司及下屬公司所有正常生產的項目,造成玖升公司沒有經營、沒有工作崗位需要,以至于目前以公司無生產能力為由,要求與本人解除勞動關系。博大公司的種種行徑,直接損害了本人的經濟利益。故本人要求,博大公司對玖升公司的上述賠付責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6.由于原告無法提供上述部分證據原件,現申請法院向玖升公司調取原告與金烏拉公司2017年11月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2018年以來電子考勤表及工資條等證據原件。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玖升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劉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這兩年間分別簽訂了2份勞動合同,每月工資為2200元,我公司不同意支付12個月的經濟賠償金,只同意支付2個月的經濟賠償金,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帶薪年假及加班費,劉明沒有加過班,不同意支付補發工資,因為從2020年1月份劉明開始不再上班了。
被告生化公司辯稱:我公司是國有控股公司,隸屬于中國國投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2018年我公司受夠了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烏拉公司)75%的股份,成為該公司的控股股東,另有股東李國平占25%的股份。后來該公司更名為玖升公司。我公司與玖升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資產和各自的經營范圍,且都各自獨立經營。我公司位于吉林經開區,玖升公司位于龍潭區。玖升公司房屋土地機械設備總資產近2億元。玖升公司還有兩個全資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有限公司和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兩個子公司也各有資產,各自獨立。玖升公司和我公司在資產、財務、人員上有著嚴格的界限和區別,不存在任何混同之處。
被告紅陽公司辯稱:劉明所訴與我公司的歷史勞動關系,及勞動關系由我公司轉移至玖升公司,均屬事實。玖升公司原是我公司的下屬子公司,根據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興利和一致行動人李國平與生化公司簽訂的對于玖升公司的《股權重組協議書》,我公司于2018年4月將玖升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生化公司,并在相關協議中已經約定了對包括劉明在內的老員工的以繼續聘用的方式予以安置。根據對玖升公司的股權重組計劃及相關準備工作,我公司將與生化公司協商一致決定留用在股權改組后的玖升公司繼續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勞動關系從我公司名下于2017年11月末轉移至玖升公司名下。因該勞動關系轉移是我公司集團內正常的勞動關系劃轉,且已經與生化公司協商確定了對劉明在內的先關勞動者的留用安置辦法,故當時我公司無需向劉明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目前由于在生化公司的控制下,造成玖升公司停產、裁員,違背了與我公司在《股權重組協議》中對員工的安置留用協議,應該由玖升公司和生化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11日,紅陽公司將金烏拉公司100%股權轉讓至李國平名下,2017年12月25日,《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資產清查審計報告》載明:“……王興利(紅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佳博已承諾,若2017年11月30日前尚有未入賬的負債及潛在負債在期后產生,由王興利、王佳博承擔……根據紅陽公司、金烏拉公司、玖通公司、豐吉公司提供的社會保險情況說明,上述4家公司系一套人馬四塊牌子,管理人員均在紅陽公司發放工資,其中14人簽訂勞動合同并交納勞動保險……”吉林省社會保險網上經辦系統截圖載明:“……2018年3月30日……繳費單位名稱: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股權重組留用人員確認表截至2018年3月31日》(以下簡稱:留用人員確認表)載明:“……到本公司及關聯企業時間:2009.01……”2018年4月26日,李國平將金烏拉公司75%的股權轉讓至生化公司名下,2018年4月28日,金烏拉公司更名為玖升公司。紅陽公司自認其與劉明的勞動關系自2009年1月份至2018年6月30日止,玖升公司當庭自認其與劉明于2018年7月1日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19年7月1日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20年5月18日,玖升公司向劉明發送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劉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間的工資分別為:2019年1月份應發工資為4790.32元、2019年2月份應發工資為4823.33元、2019年3月份應發工資為4500元、2019年4月份應發工資為5113.65元、2019年5月份應發工資為4500元、2019年6月份應發工資為4500元、2019年7月份應發工資為4500元、2019年8月份應發工資為4500元、2019年9月份應發工資為4500元、2019年10月份應發工資為4500元、2019年11月份應發工資為4900元、2019年12月份應發工資為4754.55元、2020年1月份應發工資為2390.59元、2020年2月份應發工資為1680元、2020年3月份應發工資為1680元、2020年4月份應發工資為1680元、2020年5月份應發工資為1680元、2020年6月份應發工資為1680元,玖升公司自認其未發放實領工資434.78元。
以上事實有劉明提供的網上截圖一份、協議書及留用人員名單、企業信用公示報告、金烏拉公司資產清查報告、考勤表、被告玖升公司提供的工資表及考勤記錄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結合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的訴辯主張,本院對原告的各項訴訟主張評判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劉明經濟補償金38445.14元;
二、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劉明未休帶薪年假工資報酬4943.62元;
三、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補充支付原告劉明2020年6月份工資434.78元;
四、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劉明加班費29056.03元;
五、駁回原告劉明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冀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侯瀚東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