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亞飛訴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等勞動爭議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203民初948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于亞飛訴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升公司)、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化公司)、吉林市紅陽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陽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亞飛、被告玖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旭明、生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暉,紅陽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于亞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對吉林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吉市勞人仲字(2020)第321號】仲裁裁決書的錯誤決定進行糾正,依法判決玖升公司向原告支付:1.要求玖升公司向原告支付13年合同經濟補償金42769.48元(月平均工資3289.96元*13年),帶薪年假13159.84元(2018年10天,2019年10天,2020年10天,共計30天),合計55929.32元;2.要求玖升公司支付故意拖欠加班費用980.73元;3.要求玖升公司支付2018年因參加周末強制性義務勞動而產生的加班費1154.54元,并退還因未參加相應勞動而被玖升公司處罰的罰款50元,共計1204.54元;4.要求確認原告與博大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并要求博大公司對玖升公司的上述賠付責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事實與理由:1.關于原告工作關系及工作年限延續的情況原告于2008年2月入職紅陽公司。紅陽公司于2010年1月注冊成立全資子公司吉林市玖通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后兩次更名為吉林市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通公司)、2010年7月注冊成立控股子公司榆樹市豐吉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豐公司)、2014年7月股權收購全資子公司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后兩次更名為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升公司)。該三家子公司都是受紅陽公司全權控制的,實際為紅陽公司的下屬分部,屬于四塊牌子,一套人馬。原告受紅陽公司的工作安排,于2010年1月至2018年4月在玖通公司兼職開發票工作;于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在玖豐公司兼職工作,負責玖豐公司的財務日常事務;于2013年4月開始負責全部公司銀行貸款的相關工作(全部工作證明可調取公司相應憑證證實)。這期間,原告的勞動合同和工資關系都在紅陽公司,而實際工作地點均在玖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內,原告自2019年3月起,日常所從事的工作內容中,除了少部分屬于玖升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基本財務工作外,絕大部分的工作精力均是在完成被告人2的控股上級公司國投生物公司和生化公司的集團內財務事物,工作地點在生化公司的住所地之內,所使用財務相關軟件系統均系生化公司集團內部使用,被告人2亦將原告作為其本公司員工進行日常管理并布置工作,即原告已經與生化公司具備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紅陽公司為向本案生化公司,即博大生化公司轉讓本案玖升公司的控股股權,于2017年下半年,將玖通公司和玖豐公司改組為本案玖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因原告的工作內容與玖升公司及其兩家子公司高度關聯,為延續玖升公司的正常經營,經紅陽公司與博大生化公司協商一致,紅陽公司于2017年11月將原告的勞動關系正式轉移至玖升公司名下,解除了與紅陽公司的勞動關系,與玖升公司新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當時紅陽公司告知,原告已被列入了與玖升公司控股股權轉讓所涉及的保留人員名單之內,實際工作關系及勞動報酬不會因玖升公司的股權變更而受到影響,故當時紅陽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工齡補償金,因本案被告人2派人全面接手玖升公司相關事務時,未對此安置員工事項提出異議,原告認為本案玖升公司及生化公司默認原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這一事實。2018年4月,生化公司控股收購了玖升公司,并將其更名為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同時將生化公司的員工派駐到玖升公司擔任董事長、副總經理、財務部長、人事部長等關鍵崗位職務。2018年6月30日,在前述被告人2派駐玖升公司的管理人員的要求下,玖升公司單方面提議提前終止了原告與其更名前的金烏拉公司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于2018年7月1日在未明確告知原告相關利害關系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后于2019年7月將該合同續簽一年,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原告在紅陽公司、玖升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玖通公司和玖豐公司的勞動關系變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故玖升公司應按照13年的工作年限,向本人計付經濟補償。原告從2018年至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從未休過年假,故玖升公司應按照法律規定補償原告13159.84元。申請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前往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調取相關證據原件,包括《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與李國平、王興利之股權重組協議書(關于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原告于2017年11月與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用工合同》;原告于2018年6月與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2010年2月-2018年6月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原告經手的財務賬本及財務相關票據均有原告親筆簽名,足以證實原告的工作關系轉移及工作年限延續等事實。2.玖升公司欠付原告加班費的情況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的加班費,公司只支付了1倍工資,現申請將晚上加班的1.5倍及周末加班的2倍加班費差額,按法律規定支付給原告,金額980.73元。申請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前往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調取2019年3月工資表、2019年12月工資表、2020年1月工資表,證明原告于2019年、2020年加班的事實。3.要求玖升公司支付2018年因參加周末強制性義務勞動而發生的加班費及罰款情況2018年6月9日(星期六)、23日(星期六)、30日(星期六)、7月7日(星期六)、7月8日(星期六),玖升公司要求原告及其他部分同事參加義務勞動,主要從事種植玉米、蔬菜等農活。原告參加了6月9日、23日、30日和7月7日的全天勞動,而玖升公司以“義務勞動”為理由,未向原告計算工作時間及支付工資報酬。7月8日原告因孕期7個月而身體不適,請假未參加當日義務勞動,被玖升公司在7月20日開會通報批評并罰款50元,會議要求交給綜合辦公室。2020年6月15日下午在生化公司的一樓傳習所,原告向玖升公司提出義務勞動罰款50未上交給財務后,當時董事長陸巍答應了解情況以后,統一退還給原告及其他同事。事后2020年6月23日,辦公室主任吳毅將此款交給財務部,并未退還。現申請玖升公司將2020年6月23日才將罰款入賬的50元退還給原告,并將其他四次強制在周末進行的義務勞動所產生的加班工資支付給原告,金額1204.54元。申請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前往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調取2018年6月-7月的員工考勤表(電子刷臉設備)、2018年7月13日的周例會紀要原件、2020年6月23日入賬的罰款收據,證明原告于2018年以義務勞動名義加班及被處以罰款的事實。4.維權環節產生的誤工費調取相關證據、法院提起訴訟、開庭出席等均需在工作日進行,原告需要向現工作的單位請假處理,現申請玖升公司支付相應產生的誤工費910元。5.請求生化公司對玖升公司的上述賠付責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玖升公司自2018年4月由生化公司控股收購后,就實際上喪失了獨立法人地位,成為了生化公司的下屬車間、庫區。玖升公司是否經營、如何經營等關鍵問題,都有生化公司全權決定,玖升公司及其下屬的玖通公司和豐吉公司無任何獨立決定權。目前由于生化公司的故意,造成玖升公司收入來源斷絕、企業資產貶值,可能無法足額清償對原告的經濟補償,具體事實包括:玖升公司的董事長、副總經理、財務部長、人事部長、庫主任等高管及中層領導,均由生化公司派駐,且其中各高管崗位的委派、撤銷和變更,均未經過玖升公司權力機關的合法審議。所派駐人員的勞動及工資關系都在生化公司名下,但玖升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都由生化公司全面控制,玖升公司的公章由生化公司的行政部門掌管,即在人員和管理上,玖升公司是完全從屬于生化公司的。原告及本次與原告一并提起勞動訴訟的玖升公司的員工,自2018年7月1日以后,工資計付方式即開始按生化公司的同等崗位計薪辦法進行計算。生化公司每周的周例會內容均會傳達到玖升公司并作為原告及原告同事的工作要求予以貫徹執行,與原告工作相關的各種紀律、要求、規章及日常管理,均來自生化公司。原告近兩年來的所有工作,均系受生化公司的實際指派和安排。在以上各工作環境內,原告與生化公司的在冊員工一同工作,除具體崗位各有差別外,其他工作日常并無區別。即原告自2018年7月以來,雖工作關系備案在玖升公司名下,但實際上是由生化公司按其集團內員工統一管理的,原告與玖升公司存在事實的上的勞動關系。生化公司在2019年6月至8月間,利用玖升公司控股子公司玖通公司的場地、人員、設施,為玖升公司收購及存儲玉米1萬余噸,相關的能耗、人工、設施等各項費用,均由玖升公司及其下屬的玖通公司承擔,而生化公司未向玖升公司支付任何報酬,故在經營上,玖升公司也是完全受控于生化公司的,且存在生化公司濫用控股股東地位,侵占玖升公司財產及收入的情況。玖升公司在2018年末之前,都是正常經營的,我們的工作也是與公司的經營相適應的。完全是由于生化公司的所謂經營方向調整之原因,在未經過玖升公司權力機構任何合法決策程序的情況下,故意停掉了玖升公司及下屬公司所有正常生產的項目,造成玖升公司沒有經營、沒有工作崗位需要,以致于目前以公司無生產能力為由,要求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生化公司的種種行徑,直接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故原告要求,生化公司對玖升公司的上述賠付責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向貴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裁決。
被告玖升公司辯稱:基本事實,原告2018年7月1日到2020年6月30日這兩年間雙方是有為期各一年的2份勞動合同,基本工資都是2800元,爭議焦點問題他總要把他和紅陽公司的勞動合同延續到博大玖升公司,我認為是不對的不符合法律規定,對原告第一項訴請我公司僅同意支付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每個月2800元;另外原告提起仲裁后市仲裁作出2020年324號裁決書,裁決給原告的經濟補償金是兩個月的。訴請第三項兩項加班費屬實,扣款50元不存在,而且,仲裁時效是一年,超出仲裁時效不應支持。
被告生化公司辯稱:原告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我公司是國有控股公司,隸屬于中國國投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2018年我公司收購了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烏拉公司)75%的股份,成為該公司的控股股東,另有股東李國平占25%的股份。后來該公司更名為玖升公司。我公司與玖升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資產和各自的經營范圍,且都各自獨立經營。我公司位于吉林經開區,玖升公司位于龍潭區。玖升公司房屋土地機械設備總資產近2億元。玖升公司還有兩個全資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有限公司和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兩個子公司也各有資產,各自獨立。玖升公司和我公司在資產、財務、人員上有著嚴格的界限和區別,不存在任何混同之處。
被告紅陽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11日,紅陽公司將金烏拉公司100%股權轉讓至李國平名下,2017年12月25日,《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資產清查審計報告》載明:“……王興利(紅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佳博已承諾,若2017年11月30日前尚有未入賬的負債及潛在負債在期后產生,由王興利、王佳博承擔……根據紅陽公司、金烏拉公司、玖通公司、豐吉公司提供的社會保險情況說明,上述4家公司系一套人馬四塊牌子,管理人員均在紅陽公司發放工資,其中14人簽訂勞動合同并交納勞動保險……”吉林省社會保險網上經辦系統截圖載明:“……2018年3月30日……繳費單位名稱: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股權重組留用人員確認表截至2018年3月31日》(以下簡稱:留用人員確認表)載明:“……到本公司及關聯企業時間:2008.02……”2018年4月26日,李國平將金烏拉公司75%的股權轉讓至生化公司名下,2018年4月28日,金烏拉公司更名為玖升公司。玖升公司當庭自認其與于亞飛于2018年7月1日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19年7月1日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20年5月18日,玖升公司向于亞飛發送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于亞飛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間的工資分別為:2019年1月份應發工資為2800元、2019年2月份應發工資為2800元、2019年3月份應發工資為3333.33元、2019年4月份應發工資為3200元、2019年5月份應發工資為3200元、2019年6月份應發工資為3200元、2019年7月份應發工資為3200元、2019年8月份應發工資為3200元、2019年9月份應發工資為3200元、2019年10月份應發工資為3200元、2019年11月份應發工資為3200元、2019年12月份應發工資為3605.68元、2020年1月份應發工資為4207.79元、2020年2月份應發工資為2800元、2020年3月份應發工資為3200元、2020年4月份應發工資為3581.82元、2020年5月份應發工資為2884.21元、2020年6月份應發工資為3200元。
以上事實有于亞飛提供的網上截圖一份、協議書及留用人員名單、企業信用公示報告、金烏拉公司資產清查報告、考勤表、被告玖升公司提供的工資表及考勤記錄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結合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的訴辯主張,本院對原告的各項訴訟主張評判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于亞飛經濟補償金39479.5元。
二、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于亞飛未休帶薪年假工資報酬4140.83元。
三、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于亞飛加班費980.73元。
四、駁回原告于亞飛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冀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慈祥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