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永良訴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等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一案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吉0203民初938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韓永良與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升公司)、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化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韓永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原告與被告2007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被告支付1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及49000元;3.確認被告人支付7個月最低工資計11760元;4.確認被告人補發加班工資22547.5元(145天*155.5元);5.確認被告人支付1年的雙倍工資及4.2萬元;6.確認被告繳納13.7年的社保金計10萬元(以實際交付為準)。事實與理由:2007年1月,原告被吉林市紅陽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錄用為工人。2018年7月該公司被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收購。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與本人未簽訂勞動合同,2020年1月被告無正當理由將原告辭退。原告連續工作13.7年,在吉林市紅陽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工作11年,在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工作2年零7個月。因吉林市紅陽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被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收購,所以一切法律責任應有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承擔。請法院裁定被告存在13年零7個月的勞動關系,請法院裁定被告支付1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及49000元,按照法律規定,由于原告與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1年的雙倍工資即4.2萬元。由于被告未繳納勞動保險金,裁定被告支付社保金10萬元(以實際交付為準)。在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加班145天,應補發加班工資22547.5元。因合同期未滿就被辭退,裁定被告人補發7個月最低工資即11760元。因吉林博大生化有限公司是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應承擔相應責任。請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判決結果
駁回韓永良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冀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侯瀚東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