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與馬學龍、王志淵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寧04民終523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馬學龍、原審被告王志淵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彭陽縣人民法院(2021)寧0425民初2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申請撤回上訴,自愿按原審法院判決執行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9167元,減半收取4583.50元,由上訴人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吳俊良
審判員李鳳玲
審判員王喜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侯榮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