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剛領、鞏義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81執1173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郭剛領與鞏義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李學品、趙黎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4843號民事調解書,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至今未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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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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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鞏義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李學品、趙黎明在金融機構的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當價值的財產。
對不動產、動產的查封期限分別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前15日內申請執行人書面向本院申請續封。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尚玉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崔躍強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