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家其、南都物業(yè)服務(w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民終14402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上訴人廖家其因與被上訴人南都物業(yè)服務(w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南都深圳分公司)、南都物業(yè)服務(w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都公司)、鴻仙(上海)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仙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10民初11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廖家其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廖家其與南都深圳分公司、鴻仙公司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2.南都深圳分公司、鴻仙公司支付廖家其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7113.33元(3800元/月÷30天×293天=37113.33元);3.南都公司對南都深圳分公司向廖家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義務(wù)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4.南都深圳分公司、南都公司、鴻仙公司承擔(dān)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一、確認廖家其與鴻仙公司在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二、駁回廖家其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元,由廖家其負擔(dān)。
廖家其的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南都深圳分公司、南都公司、鴻仙公司向廖家其支付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7113.33元(3800元/月÷30天×293天=37113.33元);爭議金額37113.33元;2.請求依法判決南都深圳分公司、南都公司對鴻仙公司向廖家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義務(wù)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3.請求判決一審及二審訴訟費全部由南都深圳分公司、南都公司、鴻仙公司承擔(dān)。
南都深圳分公司、南都公司、鴻仙公司未作答辯。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二審另查明,2018年12月10日,廖家其與鴻仙公司簽訂的《勞務(wù)合同》中載明的合同時間為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廖家其負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路德虎
審判員劉靈玲
審判員蔡妍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姚玉瓶(兼)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