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原韶關市新景裝飾有限公司)與劉紅云、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15民初7901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景公司)訴被告劉紅云、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建公司)、湖南園藝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藝公司)、廣州市番禺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糧儲公司)、劉真威、左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8)粵0115民初1226號《民事判決書》,新景公司、劉紅云不服該判決,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9月23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粵01民終1394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該民事判決,將該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景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新仁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浪,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克宇、戴輝建,三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紀鴻、龐雪明,園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戴鑫,糧儲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兵、易偉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景公司訴稱:2014年l2月5日,被告劉紅云以被告三建公司的名義與我方簽訂《建筑鋼結構工程構建定做、安裝承包合同》,約定由我方以包工包料的承包形式對位于廣州市南沙區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的鋼結構部分進行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總價為7759780.56元,同時明確該報價因存在漏量及漏項僅為暫定價,最后應如實結算;此外,合同約定工程進度付款事項及其它雙方的相關權利義務。合同簽訂后,我方即組織人員生產、施工,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并于2015年10月初交付被告使用。項目工程在2016年8月31日也已經整體竣工驗收完畢并交付業主使用。經原審案鑒定,我方的工程款為9297907.61元,此外尚有簽證20變更工程款678692.82元,但被告至今已向我方支付工程款6363402.73元,尚拖欠我方工程款3613197.70元。經多次追討未果,故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園藝公司向我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613197.7元及利息[其中以3148302.32元為本金,自2016年9月1日(工程竣工次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工程質保期滿之日)止計算;以3613197.7元為本金,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在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2、被告三建公司對上述第一項訴請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糧儲公司對上述第一項訴請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支付責任;4、請求依法判令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園藝公司承擔本案全部的訴訟費用。
被告劉紅云辯稱:一、新景公司主張以非合同約定的核算價款作為結算價款,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依據,本案應按合同約定確定結算價格。涉案合同為無效合同,但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新景公司在承接了涉案工程后,又違法轉包給佛山市湘馳鋼構工程公司,總價僅為7374410元,在此情況下,若按新景公司主張結算工程款,將使其獲得遠超過行業慣例的利潤。根據《承包合同》第五條明確約定:“甲乙雙方約定結算時按業主廣州市番禺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予甲方單項鋼結構的結算價下浮30%后,作為乙方本合同的工程總價款。”該約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按該條款結算工程款。二、原審造價鑒定依據存在缺陷,因此需要對案涉工程進行補充鑒定,并參照已經形成的財政評審結果對原造價鑒定結果合理修正。1、受鑒定條件所限,原審造價鑒定依據存在缺陷,導致造價鑒定結果與實際不符。原審鑒定的工程造價為9297907.61元。在該鑒定進行時,糧儲公司已經將部分結算材料提交番禺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評審,但因為糧儲公司未及時提交案涉工程項目工程變更材料,導致原審訴訟審理期間,案涉工程項目工程變更手續還未獲得政府批復,從而該部分財政評審工作進度也相應順延。上述報告未考慮財評結果,其鑒定依據存在缺陷,導致造價鑒定結果與實際不符,需對原造價鑒定結果進行修訂。2、2019年l1月番禺區財政局對案涉工程出具了《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結算評審報告》,鑒定公司原不能確定結算價下浮標準問題因此得到解決。本案現已經具備了根據財政評審結果進行補充造價鑒定的條件,鑒定公司應該參照已經形成的財政評審結果對原造價鑒定結果合理修正。涉案工程款應按財審造價下浮30%作為本案的工程造價。三、園藝公司是案涉工程施工管理人員,并非本案獨立責任主體。三建公司將涉案工程分包給園藝公司,園藝公司代表劉真威在《專業分包合同》上簽名確認,新景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憑證顯示工程款實際是由劉真威、于丹向新景公司支付,園藝公司并非真實的轉包人,我方只是園藝公司的管理人員,是受劉真威委托與新景公司簽訂涉案合同,故涉案合同的后果應由園藝公司承擔。綜上,新景公司的訴請應予以駁回。
被告三建公司辯稱:我方未與新景公司簽訂合同,也從未授權劉紅云代表三建公司與新景公司簽訂合同,三建公司是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的總承包單位,但并未將涉案鋼結構工程分包給新景公司進行施工,我方是將該部分工程分包給園藝公司,并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所以涉案合同的債權債務屬于新景公司與劉紅云之間的糾紛,與我方無關,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我方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新景公司不是實際施工人,無權主張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應以其實際損失及在另案中與佛山市湘馳鋼構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作為依據。劉紅云并非我方的施工管理人員,我方與其并不存在任何的法律關系。我方認為應以鑒定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的結論8127712.07元作為本案的工程造價,新景公司所主張的變更屋面瓦678692.82元是屬于涉案合同承包范圍內的。
被告園藝公司辯稱:不同意新景公司對我方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新景公司是基于我方與三建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對我方提起訴訟,在專業分包合同中是沒有鋼結構部分的,分包合同第3條明確了工程范圍是土方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根據《建筑法》第29條規定,我方可以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備資質的分包單位,但是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包單位完成,鋼結構部分是屬于主體工程,按照法律規定是不能分包的,必須由總包單位完成。2、劉紅云不是我方的員工,我方也沒有出具任何委托書或表見代理給劉紅云,讓其與新景公司簽訂鋼結構施工合同。我方是將工程分包給左馥,并不是分包給劉紅云,我方與劉紅云不具有任何法律關系。3、我方與新景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基于合同相對性,新景公司無權向我方主張權利。
被告糧儲公司辯稱:新景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方無需對其主張的工程款、訴訟費承擔清償支付責任,理由如下:1、新景公司與我方不存在合同關系,基于合同相對性,其無權向我方主張支付工程款。2、新景公司并非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無權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向我方主張權利。根據1226號案查明的事實,新景公司就案涉工程與佛山市湘馳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建筑鋼結構工程構建定做、安裝承包合同》,將案涉工程再違法轉包給佛山市湘馳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湘馳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向新景公司主張支付工程款等并提起訴訟,故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并非由新景公司完成,新景公司作為違法轉包人無權以實際施工人身份主張權利,無權要求我方向其承擔付款責任。3、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項目的結算價由財政評審確定,工程款支付由財政直接支付給承包單位三建公司,我方并無法定欠付工程款的情形。4、我方認為應以鑒定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的結論8127712.07元作為本案的工程造價,新景公司所主張的變更屋面瓦678692.82元是屬于涉案合同承包范圍內的。
被告劉真威、左馥辯稱:我方掛靠三建公司再掛靠園藝公司,且是與劉紅云共同掛靠的,我方認為鑒定結論脫離合同基礎,我方確認涉案工程應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認為應與劉紅云、園藝公司、三建公司共同承擔。另對涉案工程款應按財審造價下浮30%作為本案的工程造價。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糧儲公司(發包人)與三建公司(承包人)簽訂《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施工總承包,承包范圍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等,綜合單價包干、項目措施費包干;合同總價位74563328.76元等。
2014年5月26日,三建公司(甲方)與園藝公司(乙方)簽訂《專業工程分包合同》。約定甲方將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分包給乙方,承包范圍按經過發包人、甲方、監理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及工程預算組織施工,承包本工程的土方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包括:港口糧庫10-20號倉工程及道路、排水、圍墻、裝卸雨篷等工程),工程造價為4057.09萬元,本專業工程乙方不得轉包第三方施工等。該合同乙方簽約人欄簽名為劉真威。園藝公司向三建公司出具了《授權委托證明書》,授權劉真威代表其辦理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的一切相關事宜。
同年,園藝公司(甲方)與左馥(乙方)簽訂《工程合作協議》,約定:一、工程概況。項目名稱為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承包范圍為按經過發包人、甲方、監理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及工程預算組織施工,承包本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包括:港口糧庫10-20號倉工程及道路、排水、圍墻、裝卸雨篷等工程)。二、工程造價:暫定4057.09萬元。五、工程款支付和結算。1、乙方在甲方從工程發包人取得分包工程款項前,無權要求甲方支付分包工程項目的任何工程款項。甲乙雙方同意:該工程專款專用,甲方只能在收到發包人相應分包工程款項后,才能按本工程的進度、質量、履約時間和雙方分配比例辦理付款手續。2、甲方將工程款采用轉帳支票方式結算或匯款到乙方簽約約定的銀行賬戶,并專人辦理相關手續,稅費按工程所在地最新稅收政策執行。3、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時,有權優先抵扣如下款項:(3)由乙方另行列支的工程上繳上級管理費(市建筑集團公司管理費按工程總造價的0.35%計算、印花稅按工程總包合同及分包合同造價0.03%繳交、建安稅按發包人最終審定工程結算總價為基數繳交);(4)其他應當由乙方承擔但乙方拒絕承擔,甲方依法有權抵扣的款項。八、雙方責任。(二)乙方責任:2、按甲方與三建公司簽訂的專業工程分包合同以及本工程的全部招投標文件之中,甲方應履行的全部義務與責任條款(總承包管理方面的除外)全部由乙方無條件認可履行,乙方在甲方項目部的指揮和監督下,組織實施和承擔全部風險、責任。庭審中,劉紅云、劉真威、左馥確認三人就涉案工程存在合作關系,但未簽訂書面合同,三人對涉案工程的盈利分配、風險承擔未有約定;三人與園藝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系借用園藝公司名義與三建公司簽訂合同。
2014年12月5日,劉紅云以三建公司(甲方、發包方)名義與韶關市新景裝飾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簽訂《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合同編號:GKLK1205]約定:“第一條工程概況:一、工程名稱: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施工總承包;二、工程地點:廣州市南沙區欖核鎮上、下坭村;三、工程內容:鋼結構部分。1、結構:單層鋼結構;2、建筑面積:按業主提供的圖紙;3、層數:一層。第二條工程設計技術條件:一、工程設計由發包方提供,承包方按發包方提供的施工圖及變更進行制作、安裝。二、工程技術要求:1、施工技術條件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修改圖紙、答疑文件為準。第三條工程承包范圍:一、承包范圍: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0.000以上鋼結構部分,具體包括:主、次鋼構系統;屋面系統;預埋鐵件的提供及預埋。所有鋼構件均包括紅丹防銹底漆二道、醇酸中灰面漆二道。二、上述承包范圍10、11、12、13、14、15、16、17、18、19、20號糧倉輕鋼網架屋面鋼結構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范圍內的建設工程。三、本工程鋼結構建筑面積十一棟、共計25429㎡,實際建筑面積與此有差別的,以竣工圖紙為最終結算標淮。四、本工程運輸由承包方負責,運費包括在本合同造價內。五、本工程按照甲方確認的施工圖紙施工并要求工程達到國家合格評定標準。第四條工程承包方式:一、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質量、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程進度、包施工資料及驗收與竣工資料、包場內材料轉運及成品保護與保修的形式發包給乙方。第五條工程造價:一、本工程合同單價為建筑投影面積(暫定價)305.15元/㎡,本工程合同總價為大寫:(暫定價)柒佰柒拾伍萬玖仟柒佰捌拾元伍角陸分(小寫:7759780.56元),此價款因本工程項目存在漏量及漏項原因為暫定價,甲乙雙方約定結算時按業主廣州市番禺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予甲方單項鋼結構的結算價下浮30%后,作為乙方本合同的工程總價款。本合同特明確,此價款含大寫:肆佰伍拾萬元(小寫:4500000.00元)材料發票價。二、合同價款內容包括: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原、輔材料,構件制作、運輸、工程安裝費、施工管理費、措施費、材料發票費、利潤等全部費用。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圖為準,鋼構件厚度或重量負差超過附表允許范圍但最終通過驗收的,承包方須承擔交付業主使用后兩年內由質量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四、本工程防火涂料屬于工程量漏項,在工程清單內無量無價。甲方支付乙方按建筑投影面積最終結算單價上限為45元/㎡(含下浮)。五、本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為:鋼結構工程項目單項結算總價甲方扣除30%(含:稅金、管理費、措施費等等)后,剩余的70%為甲方支付乙方本工程最終結算的總價款。第六條設計及其變更:一、本工程設計由發包方提供,發包方應在圖紙會審前向承包方提供合格完整的鋼結構施工圖2套及變更圖,承包方依據施工圖及變更圖進行加工圖設計并進行構件加工……。第十二條工程質量:……9、自鋼結構分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質保期按二年要求執行。……第十四條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一、工程款由發包方直接支付給承包方:(1)合同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鋼結構造價15%的預付款(即人民幣1163400元整);(2)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支付80%的進度款,每月25號申報當月工程進度款,發包人在下月5號前完成進度款審核并支付進度款;(3)當工程進度完成50%時,從當月開始分3次扣回預付款,每次扣除預付款總額的1/3;(4)當工程完成驗收合格,支付至工程合同造價的90%;(6)送審結算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工程結算造價的95%,工程結算造價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二年)滿后(工程質量符合要求)14天內結算清楚,余額無息退還中標單位;(7)結算方式:銀行匯票或電匯。第十五條違約責任:一、承包方的違約責任。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和設計要求的,應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擔其費用。2、承包方因工程質量或其它違約行為導致發包方損失的,應按《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二、發包人的違約責任:1、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發包人要求變更設計而造成停工、窩工、返工的,工期相應順延,發包方應按業主執行且實施的賠償金額標準賠償給承包方。2、發包方未及時向承包方發出指令、批準、或發出指令錯誤,承包方因此所受到延誤工期的,工期順延,發包方應按業主執行且實施的賠償金額標準賠償給承包方。”該合同發包人委托代理人欄簽名為劉紅云,承包方處蓋有新景公司原名稱“韶關市新景裝飾有限公司”印章。
就上述《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簽訂過程,新景公司陳述2014年劉真威與我方洽談工程,洽談好之后劉真威就叫劉紅云通過微信、郵箱等發送合同版本給我方,期間雙方都有互相溝通;在合同版本確定、與劉真威洽談好之后,我方就到涉案工程的工地簽合同,簽約時劉真威及劉紅云都在場,簽字時劉真威說劉紅云是工地代表,叫劉紅云跟我方簽合同,簽約后即開始履行合同;簽訂合同時劉紅云、劉真威均未出示任何的身份資料,劉真威當時陳述涉案工程是其掛靠三建公司承接的,故合同抬頭寫的發包方是三建公司。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對新景公司陳述的簽約過程予以確認。新景公司、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園藝公司確認《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合作協議》《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所約定的工程系同一工程。新景公司、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另確認上述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鋼結構項目是指該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工程。
佛山市湘馳鋼構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另案[案號:(2018)粵0115民初3626號]向本院起訴新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374407.27元及利息。該案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簽訂《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由被告將位于廣州市南沙區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的鋼結構部分發包給原告,合同總價為7374410元。現原告承攬的鋼結構工程于2015年10月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2016年8月31日項目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完畢。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1月1日以《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對賬單》確認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374407.27元沒有清償。庭審中,雙方經計算后確認工程保修金為368720.5元。”該案判決:“一、被告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佛山市湘馳鋼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74407.27元(含保修金368720.5元);二、被告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佛山市湘馳鋼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剩余工程款1005686.77元的利息(以1005686.77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6年9月3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被告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佛山市湘馳鋼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保修金368720.5元的利息(以368720.5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7年11月29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該案于2018年9月17日發生法律效力。
涉案工程于2016年8月31日通過整體驗收。2019年7月4日,番禺區發展和改革局向糧儲公司出具《番禺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協調完善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項目工程變更手續的批復》[番發改函(2019)715號],內容為“一、區政府同意該工程變更事項。二、請你司與區財政局聯系,以加快完成財政結算等后續工作。”2019年7月7日,糧儲公司向三建公司發出《通知》,要求三建公司抓緊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的結算工作。2019年11月13日,番禺區財政局向糧儲公司出具《廣州市番禺區財政投資評審處理意見通知書》[番財評結復(2019)2250號],內容為“你單位送來的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結算項目經委托建成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評審,評審結果如下:送審額:85197517.33元,審定額:81027590.13元,其中:合同價:74563328.76元,變更增加工程:6464261.37元。”
新景公司認為涉案工程存在漏項、漏量工程,為此提交了其制作的證據《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簽證表》《關于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漏項、漏量工程簽證單》,上述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存在屋架梁41.96噸、預備埋件61.28噸的漏量及防火涂料25429㎡的漏項。劉紅云、劉真威、左馥、三建公司、糧儲公司對此均不予確認。
在原審案中,新景公司申請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廣東華穗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穗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出具《工程造價鑒定報告》,造價鑒定結果為9297907.61元。該項鑒定鑒定費為90914元。
訴訟中,根據劉紅云申請,本院委托華穗公司對訴爭的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財政評審造價進行了補充鑒定。根據華穗公司補充鑒定資料的要求,本院向建成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取證,該公司出具了《關于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鋼結構部分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調查函的復函》,內容為:“1.向貴院提供完整的我司評審報告復印件,并加蓋公章(詳見附件)。2.因本項目采用圖紙總價大包干的結算方式,我司出具的結算評審報告中只對工程變更簽證部分進行審核,未有合同內清單明細表。合同清單明細參考投標資料。”。建成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出具的番建成評復(2018)006號《關于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結算評審的報告》的金額與《廣州市番禺區財政投資評審處理意見通知書》[番財評結復(2019)2250號]審定的金額相符,該報告載明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合同價審定為74563328.76元、合同變更審定價為6464261.37元,簽證20(10-20號倉屋面增加工程)審定價為678692.82元、簽證21(鋼結構屋面超薄型防火涂料增加工程)審定價為517499.62元。后三建公司、糧儲公司均提交了其所持有的《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總承包經濟標投標文件》作為鑒定資料。
華穗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工程造價鑒定報告》,鑒定結果為“l、鑒定總造價為8127712.07元,其中合同內部分鑒定造價為7290377.36元,簽證20(10-20號倉屋面增加工程)鑒定造價為475084.97元,簽證21(鋼結構屋面超薄型防火涂料增加工程)鑒定造價為362249.73元。2、簽證20(10~20號倉屋面增加工程)鑒定結果說明:此簽證是原合同內“80厚發泡聚氨酯保溫層”清單變更保溫層材料增加的費用,即是屋面保溫層原80厚發泡聚氨酯材料變更為75厚玻璃纖維增加的費用,屬承包合同單項鋼結構原有項目變更內容,鑒定時應按財政結算評審造價下浮30%計算造價。此簽證財政結算評審造價為678692.82元,下浮30%后鑒定造價為475084.97元。因2020年6月23日開庭筆錄內記錄,此簽證費用屬原告另案主張,但記錄內原告又明確在本案中一并審理,故鑒定時有計算此費用,鑒定總造價7835201.25元已含此費用,此費用475084.97元是否在本案中一并審理及是否需扣減由法院判決。”該項鑒定的鑒定費為74682元。
就上述《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新景公司對其關聯性有異議,理由為:1、該報告不能作為新景公司涉案工程結算的依據。在鑒定報告的第7頁回應我方與劉紅云簽訂的承包合同內的甲方指劉紅云,而業主確認的財政評審報告是與三建公司的結算價,但合同約定的甲方是不明的。2、屋面瓦的設計變更部分,本質上是屬于合同外的工程項目,從全局上是屬于鋼結構部分,但從涉案合同而言是合同外的項目,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中將設計變更屋面瓦的部分作為涉案鋼結構的整體,沒有將其作為合同外的項目的單價適用,在鑒定報告中工程造價書中總額8127712.07元分為合同內和合同變更部分(涉及簽證20、21的),該表述也明確設計變更部分就是合同外的部分,所以即使法院認定應當下浮30%,屋面瓦的設計變更部分也不能適用下浮30%。3、關于防火涂料,防火涂料在涉案合同第5條第4款中作為單獨條款特別約定的,且約定在工程清單內無量無價,甲方指劉紅云,支付我方按照建筑投影面積最終結算單價上限為45元/平方米(含下浮),該條約定對防火涂料的計算的方式,包括工程量的計算方式是按照建筑投影面積同時也約定了單價的標準。防火涂料按照其原經濟投標書中屬于未有的部分,同樣是屬于設計增加或現場簽證增加的部分。在合同中有單獨的約定當然適用其約定,同時在財政評審的簽證21對防火涂料的計價的面積也并不是按照建筑投影面積,而是按照材料的展開面積,但鑒定報告中計算防火涂料的下浮按照財政評審的防火涂料的總額除以建筑投影面積26554.07平方米得出平均單價。所以在防火涂料也不能適用下浮30%。劉紅云、劉真威、左馥、三建公司、糧儲公司對該報告的三性確認,涉案工程應按報告的鑒定總價8127712.07元確定結算款。
新景公司在原審案訴訟過程中向本院申請對劉紅云和三建公司的財產進行訴訟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8)粵0115民初122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被告劉紅云、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610390元或等額價值財產。”后新景公司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向本院申請對糧儲公司公司的財產進行訴訟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9)粵0115民初79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廣州市番禺糧食儲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600000元或等額價值財產。”新景公司為此繳納5000元保全費。
庭審中,新景公司與六被告共同確認:1、本案訴爭的工程包括合同內工程、簽證20所涉的變更工程、簽證21所涉的防火涂料工程,其中簽證20部分所涉的變更工程款678692.82元。2、糧儲公司尚欠三建公司工程款3600000元。新景公司、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另確認通過劉真威及其指示付款人共向新景公司支付了涉案工程款6363402.73元。
另查明:韶關市新景裝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9日,于2018年3月19日經韶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名稱為新景公司,經營范圍為室內裝飾裝修及設計、室內水電安裝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紅云、劉真威、左馥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19559.22元及利息(以1919559.22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11月13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廣州市番禺糧食儲備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3600000元范圍內,對上述判項第一項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6706元,由原告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7206元,被告劉紅云、劉真威、左馥負擔19500元;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165596元(原審鑒定費90914元、本案74682元),均由被告劉紅云、劉真威、左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鄧小春
人民陪審員杜美月
人民陪審員劉玉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書宇
書記員梁鳳茵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