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金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張大強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04民初3639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金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大強、第三人張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紀云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大強、第三人張建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作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對第三人在(2018)粵0104民初5965號民事判決書中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與理由:被告簽訂《保證擔保合同》確認對第三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第三人的債務已經(2018)粵0104民初5965號民事判決書予以確認,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依法向保證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無答辯,亦無提交證據。
第三人無陳述,亦無提交證據。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民事判決書、保證擔保合同、貸款合同、受理申請執行案件通知書、律師函、郵寄憑證等證據,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抗辯及質證的權利,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案件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6年3月25日,原告(甲方、債權人)與第三人(乙方、債務人)簽訂《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100萬元。貸款期限為6個月,從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貸款用途為資金周轉。貸款利率為固定利率月利率2%,還款方式為每月付息,一次還本。貸款期限屆滿或甲方依合同約定要求乙方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乙方必須完全履行,如乙方逾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按欠款余額(包括本金及利息)每日千分之五計算違約金支付給甲方;乙方逾期償還貸款本金的,除需支付前述違約金外,仍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至實際還清貸款之日止。
同日,原告(甲方、債權人)與被告(乙方、擔保人)、第三人(丙方、債務人)簽訂《保證擔保合同》,約定:為了確保甲方與丙方之間簽訂的《貸款合同》項下債務人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乙方愿意為丙方(債務人)向甲方貸款提供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方式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范圍為貸款合同項下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保證期間為自該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貸款合同項下最后一期(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等。
2018年,原告將本案第三人張建訴至本院,要求張建向其償還上述貸款本息,經該案查明,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張建指定賬戶發放上述貸款100萬元,張建在借款借據上面簽名確認。借款后,張建未能依約還款,成訟。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粵0104民初59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張建在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清償借款本金100萬元及相應利息等。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庭審中,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在2018年9月26日前向被告主張過保證責任,亦無提交證據證實與被告續簽過任何保證合同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廣州金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6900元,由原告廣州金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郭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葉芝彤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