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軍與張家口鑫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石晨輝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791民初1086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張家口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軍與被告張家口鑫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石晨輝、何遠安、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張家口支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文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少青、王海旭、被告鑫榮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郅俊霞、被告石晨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曉敏、被告何遠安委托訴訟代理人喬艷莎、被告人壽財險張家口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文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113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70元、營養費3150元、擇期手術取出內固定費用9000元、護理費12600元、誤工費46427元、交通費380元、殘疾賠償金714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7612元、鑒定費2957元,共計168309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2日下午,原告在由被告負責施工的工地干活,因被告未對原告進行安全培訓,也未提供安全設施,導致原告在樓道刮膩子時,不慎從三樓摔下,工友發現后將原告送至醫院。經張家口市第二醫院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需要手術,并入院治療,后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出院。經張家口正浩法醫鑒定所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且需要進行二次手術。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鑫榮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石晨輝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原告起訴案由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石晨輝并非其雇主,因此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公司與原告王文軍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和其他合同關系,因此我公司不承擔責任,并且我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有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50萬元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2萬元,應當由保險公司在其承保范圍內先行賠付。
被告石晨輝辯稱,同意鑫榮公司答辯意見。一、本案中被答辯人王文軍與答辯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承攬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常言所謂雇傭未必是法律上的雇傭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依據應是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而不是雙方當事人的主觀描述。第一、本案中答辯人與王文軍在開工前丈量好大概需要粉刷的平米數后,交由王文軍完成工作,其客體明顯為工作成果而非勞務;第二、雙方約定粉刷內墻每平米9元,而王文軍也經常向答辯人支取款項,并非定期支付,最終也進行了工程結算;第三、王文軍自己雇傭十人左右完成答辯人所交付的內墻粉刷工程,王文軍及其雇傭人員均不受答辯人管制,雇傭人員由王文軍自己給發工資;第四、王文軍及其雇傭的雇員依靠其技能及設備獨立完成答辯人與其約定好的工程。據此看出,本案王文軍的工作是粉刷內墻,結算方式是按平米支付報酬,其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領導與服從的關系。因此,雙方應當為承攬關系而非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請判決答辯人對承攬人王文軍的人身損害不承擔責任。二、被答辯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寫明其因“不慎從三樓摔下”,被答辯人作為職業人,理應熟悉本行業的安全操作規范,但卻違規操作,既不戴安全帽,又沒采取任何防護措施,沒有按照被告的指示安全施工。發生此次事故還是由于被答辯人不慎造成,其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請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何遠安辯稱,同意被告鑫榮公司和石晨輝的答辯意見。根據被告石晨輝的答辯意見可知原告與石晨輝系承攬關系,其損失應當自行承擔,原告訴狀中所述的進行安全培訓、提供安全設施,也應當由原告自行提供。
被告人壽財險張家口支公司辯稱,鑫榮公司在我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份,總投保人數50人,每人限額傷殘10000元,附加醫療保險每人限額400元。同時,本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每次事故免賠200元后按照百分之八十賠付。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鑫榮公司作為甲方與被告何遠安作為乙方簽訂《項目施工協議及承包責任合同》,將己方承建的張北縣二臺鎮中心小學新建教學樓和學生宿舍樓、操場及附屬設施工程第一標段的建設工程承包給被告何遠安,由被告何遠安負責項目工程施工及組織管理、成本控制,承擔工程的全部債務債權,被告何遠安按工程總造價的1.5%向被告鑫榮公司交納管理費,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之后,被告何遠安作為甲方與被告石晨輝作為乙方簽訂《建筑大清包合同協議書》,將上述工程的勞務部分分包給被告石晨輝,包括鋼筋工、木工、混凝土工、瓦工、架子工、抹灰工、室內粉刷工等人工工程。2019年7月,被告石晨輝通過原告王文軍雇傭了包括原告王文軍在內的部分人員從事室內粉刷工作。2019年8月22日下午,原告在樓道刮膩子時,不慎從三樓摔下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至張家口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19天,經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雙側胸腔少量積液,原告先后花去醫療費28054.16元,上述費用均為被告石晨輝所墊付。經張家口市正浩法醫鑒定所鑒定,原告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240天、護理期90天、營養期90天、二次手術費用9000元、二次手術誤工期30天、護理期15天、營養期15天。原告為此花去鑒定及鑒定檢查費2957元。
另查明,原告王文軍1972年5月25日出生,自2001年,原告一直在張家口市橋西區今,并以從事垃圾清運工作為生。原告與妻子育有長女王燕欣(現年14周歲)、次女王恩恩(現年8周歲)兩個子女。
再查明,被告鑫榮公司就案涉工程在被告人壽財險張家口支公司投保有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份,每人傷殘限額500000元,附加醫療保險每人限額20000元。同時,本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每次事故醫療費用免賠200元后按照80%賠付。原告發生事故后,被告石晨輝先后為原告墊付醫療費約30000元,從被告人壽財險張家口支公司理賠20000元;對于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被告石晨輝當庭表示自愿放棄主張。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項目施工協議及承包責任合同》、《建筑大清包合同協議書》、張家口市第二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案、住院收費票據復印件、費用明細匯總單、門診收費票據、張家口正浩法醫鑒定所出具的冀張司鑒[2020]殘鑒字第25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及鑒定檢查費票據、張家口市橋西區東窯子鎮永豐堡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生活垃圾清運合同書》、《出生醫學證明》、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投保單、保險條款等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文軍保險理賠款50000元。
二、被告石晨輝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文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及鑒定檢查費共計76145.48元,被告張家口鑫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何遠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66元,減半收取1833元,原告王文軍負擔550元,被告石晨輝、被告張家口鑫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何遠安負擔12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肖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任文博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