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某與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西藏農牧業生產資料集團成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15民初2709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西藏農牧業生產資料集團成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許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552815.47元,并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照同期銀行拆借貸款利率承擔資金占用利息;2.依法判決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9月2日,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第十工程公司與原告許某某簽訂《安裝工程內部承包協議》,協議約定:許某某承包西藏農苑項目的安裝工程,工程造價暫定6000000元,工程施工過程中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暫按每筆工程扣繳15%為管理費,工程竣工結算后按實際承包范圍內的結算總額14%計算管理費進行扣繳及付款方式等內容。2011年9月27日,二被告簽訂案涉項目《施工總承包B標段合同》,實際與原告履行內部承包協議。后雙方施工過程中簽訂系列補充協議,2012年4月9日,原告與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簽訂《西藏農苑B表安裝補充協議》,主要約定3號樓不在內部承包協議約定的施工范圍內;2012年5月14日,雙方簽訂《西藏農苑B標3#樓安裝工程補充協議》,就許某某承包3#1樓圖紙及清單范圍內水電安裝工程及臨時水電安裝維護的施工、付款及管理費等進行約定,約定原告承擔19%的管理費及稅金。2013年5月31日,原告許某某再次與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單項工程分包合同》,約定“西藏農苑”地下室安裝工程按照西藏農牧業生產資料集團成都有限公司竣工階段總金額下浮16%(含稅收)由許某某承包其中的水電安裝工程。原告如約施工后,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未如約履行付款義務。2016年12月29日,案涉工程經總包業主等各方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8年3月7日,因西藏農牧業生產資料集團成都有限公司未如約履行支付義務。與原告許某某簽訂《金穗苑購房協議書》、《承諾》,約定將金穗苑12樓2單元3樓層2號交付原告許某某,抵償756315元工程款,至今未履行該約定。工程完工至今,二被告僅支付原告工程款5073724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552815.47元,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為了保護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許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鄒酌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陳霞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