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桂華、羅萬均與被告曾毅勛、馬桂芬、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鄉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724民初1073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陜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桂華、羅萬均與被告曾毅勛、馬桂芬、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鄉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公司西鄉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桂華、羅萬均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羅萬慶、鄧興元,被告曾毅勛及被告曾毅勛、馬桂芬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符新民、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西鄉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建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羅萬均、馬桂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馬桂華經濟損失為:醫療費3969.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營養費180元、護理費900元,合計5319.63元;2、確認原告羅萬均經濟損失為:醫療費19655.66元(含二次手術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40元、營養費2300元、誤工費20500元、護理費11500元、鑒定費2160元、交通費409.5元、復印費36.5元,合計58082.66元;3、以上二原告經濟損失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鄉支公司在陜xxxxxx號摩托車投保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超過部分由被告曾毅勤、馬桂芬共同賠償50%;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11月30日9時30分許,原告羅萬均駕車沿私渡鎮街交叉路口由東向西行駛,與交叉路口由南向北行駛的被告曾毅勛駕駛的陜xxxxxx號二輪摩托車刮撞,造成原告羅萬均及乘員馬桂華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發生。當天二原告到西鄉縣人民醫院治療,原告馬桂華被診斷為:1、顱腦損傷、頭皮裂傷、頭皮血腫;2、右手皮膚擦傷等,住院治療9天,于2020年12月9日出院,支付醫療費3969.63元。原告羅萬均被診斷為右內外踝骨折,住院治療23天,支付住院醫療費12339.39元。原告羅萬均經陜西漢中漢航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誤工期綜合評定為180日,護理期綜合評定為90日,營養期綜合評定為90日,后期醫療費評估為柒千元,治療時限評估為二十五天左右,原告支付鑒定費2160元。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羅萬均與曾毅勛負同等責任,乘員馬桂華無事故責任。陜xxxxxx號車登記在曾毅勛之妻馬桂芬名下,被告曾毅勛系無證駕駛,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鄉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本次交通事故給二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及身體損害,但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現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曾毅勛、馬桂芬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二原告的診斷證明及住院病歷、原告羅萬均在陜西漢中漢航法醫學司法鑒定所所做的鑒定意見均無異議。但辯稱原告馬桂華在住院期間已給馬桂華墊付醫療費1000元,原告羅萬均住院期間給羅萬均墊付醫療費500元,以上墊付費用應從自己承擔的賠償款中扣減。
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西鄉支公司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二原告的診斷證明及住院病歷、原告羅萬均在陜西漢中漢航法醫學司法鑒定所所做的鑒定意見均無異議。但辯稱被告曾毅勛系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不予賠償。如果保險公司承擔了賠償責任,將對被告曾毅勛行使追償權。
本院認為,被告曾毅勛、馬桂芬、中國人保公司西鄉支公司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對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原告羅萬均、馬桂華在西鄉縣人民醫院的診斷證明及住院病歷、陜西漢中漢航法醫學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羅萬軍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的綜合評定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原告馬桂華主張的醫療費3969.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營養費180元,原告羅萬均主張的醫療費19655.66元、鑒定費2160元,被告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馬桂華主張的護理費900元,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西鄉支公司對原告馬桂華主張的護理時間沒有異議,但對護理計算標準有異議。因原告未提交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其護理費的計算標準可參照當地護工的平均工資每天80元計算。故原告馬桂華主張的護理費應為720元(80天/元×9天)。
原告羅萬均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440元、護理費11500元、營養費2300元,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西鄉支公司對其計算標準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計算的時間過長。本院認為,陜西漢中漢航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羅萬軍二次手術住院時間評定為25天,護理期、營養期綜合評定各為90天,被告對該鑒定意見無異議。因此,原告羅萬軍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48天(23天+25天)1440元,營養費應為1800元(90天×20元/天)。因原告羅萬均未提交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其護理費的計算標準可參照當地護工的平均工資每天80元計算,其護理費應為7200元(80元/天×90天).
原告羅萬均主張的誤工費20500元,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西鄉支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誤工時間、計算標準均有異議。因陜西漢中漢航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羅萬軍的誤工期綜合評定為180天,因此,原告羅萬軍主張的誤工時間應按180天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1.1)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對于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原告羅萬均未提交其收入證明,本院酌情確定為每天80元。因此,原告羅萬均的誤工費為14400元(80天/元×180天)。
原告羅萬均主張的交通費409.5元,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西鄉支公司對其交通費只認可309.5元,對其中金額為100元的收條不予認可。因原告提交的100元交通費收條沒有相應的交通費票據,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西鄉支公司的質證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確認原告羅萬軍的交通費為309.5元。
原告羅萬均主張的復印費36.5元,不是原告因交通事故就醫而產生的醫療費用,該費用本院不予支持。
另查明,原告羅萬均、馬桂華在住院期間,被告曾毅勛為馬桂華墊付醫療費1000元,為羅萬均墊付醫療費500元
判決結果
一、確認馬桂華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3969.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營養費180元、護理費720元,合計5139.63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鄉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二、確認羅萬均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19655.66元(含二次手術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40元、營養費1800元、誤工費14400元、護理費7200元、鑒定費2160元、交通費309.5元,合計46965.16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鄉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35489.87元,曾毅勛賠償5237.64元(曾毅勛墊付羅萬軍醫療費500元已扣減)。
三、馬桂華退還曾毅勛墊付的醫療費1000元。
馬桂華退還曾毅勛墊付的醫療費1000元折抵曾毅勛賠償羅萬軍的賠償款后,曾毅勛再賠償羅萬軍4237.64元。
上述內容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馬桂華、羅萬均要求馬桂芬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5元,減半收取318元,由羅萬均、曾毅勛各負擔15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范湖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王晶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