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港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通益裝卸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渝0117執351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山東港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重慶通益裝卸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6870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調解:“由被告重慶通益裝卸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山東港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造價款6108396.95元及資金占用損失,資金占用損失以6108396.96元為基數,從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廉政監督卡等法律文書。
2、通過“總對總”、“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等措施,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房產、汽車、股權和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產進行了查詢。被執行人無銀行存款、汽車、股權和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產,本案查封被執行人所有的土地。
3、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上述案件執行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已通過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陳道兵
審判員秦艷
審判員胡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成
書記員肖瑤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