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益民電瓶車廠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508民初3448號
判決日期:2021-06-07
法院: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州市吳中區益民電瓶車廠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由審判員張玉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明、李曉慧,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黎曉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雇員責任險保險金20800元(包括傷殘賠償金200000*5%=10000元、誤工費60*180天=108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案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裁判理由已向當事人充分釋明并載入筆錄。
根據案件審理查明事實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市吳中區益民電瓶車廠傷殘理賠款10000元、誤工費6840元,合計16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0元,原告負擔49元,由被告負擔111元,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原告預交部分,本院不再退還。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張玉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于子洋
判決日期
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