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彥君、歐昌榮等與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04民初11982號
判決日期:2021-06-16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石彥君、歐昌榮、李鋒、謝孔敏、謝爾勒、彭智訴被告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冰峰,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喬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六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公布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涉訟廣東xx大廈物業管理服務費所有收支賬目、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決算報告;2、判令被告公示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利用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進行經營的經營所得收益(包括廣告牌收益、停車場收益);3、判令被告公示物業服務期內對涉訟小區共有部分設施設備的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維修記錄(包括對B附樓的冷暖供應設施設備的維修情況);4、被告公開物業服務費現行定價標準;5、判令被告重新擬定B附樓物業費收費標準(即要求按照被告現行的服務水平委托第三方評定物業服務費標準,并按該評定標準計收自2019年6月21日起對廣東xx大廈B附樓收取物業管理費)。事實與理由:2007年9月26日,中航作為廣東xx大廈大業主,依賴其占據75%物業面積的大業主地位操縱業主大會決議,與被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其中約定廣東xx大廈B附樓物業管理費為14.85元/月·平方米,價格畸高,顯失公平。該合同于2010年9月25日到期,該收費標準延續至今。被告在收取畸高物業費的同時,所提供的物業服務無法達到基本的服務標準,更未達到承諾的xx示范大廈標準,存在嚴重違約行為。包括:1.物業共用部分及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不作為,不及時。2.公共區域清潔、垃圾清運不及時,存在天花板嚴重滲漏、六層照明長期關閉等管理不善的情況。3.物業管理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進出大廈無人行通道,出入大門長期開放,物業人員形同虛設,消防通道被擠占、堵塞,未盡基本的安防義務。4.未按合同約定定期向業主公布涉案大廈物業管理服務費所有收支賬目,業主無法審查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決算報告。5.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公用設備設施進行經營的經營所得收益情況未進行公示。6.物業管理檔案未進行公示。涉案廣東xx大廈B附樓房屋用途為住宅,應當參照廣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進行定價,現行收費嚴重畸高于廣州市同類物業服務收費平均水平。為維護廣東xx大廈業主的合法權益,提出上述請求。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原告的主張實際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第1、2、3項訴請答辯如下,公開收支賬目,根據合同約定,我方履行了公示義務,具體詳見我方提供的證據4,我方提供了近3年的信息,對于2017年4月1日之前的,我方認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我方不再提供。因此,我方不存在任何違約,原告要求多次重復公示的訴求沒有合同依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決算,根據物業管理辦法規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是酬金制物業服務管理的法定義務,但并非包干制物業服務的內容。包干制物業服務由物業公司自負盈虧,且合同并未約定需要公示該內容,因此該項訴求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2、關于公示維修記錄。合同并未約定被告有公示相關記錄的合同記錄,也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另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5,證明被告曾對涉訟物業進行多次重大維修,包括公共維修基金的事項。被告就多次維修以及墊付公共維修基金的情況進行過公示,原告也可通過公示窗進行查看,但該公示行為是我方的主動行為,并非合同約定。原告主張我方未對涉訟物業進行過任何維修,以及要求被告公示維修情況的主張均沒有事實及合同依據。3、關于第2項要求被告公示公共區域經營收益訴請,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物業服務合同第9頁,對公共部位進行了界定,明確確認單棟公共部位由全體業主共有,也就是說,樓宇的公共區域應由該單棟樓宇的全體業主共有,原告所在樓為B附樓,故其僅對B附樓的公共部位享有共有權,無權對其他樓宇的內部或者公共區域(主樓、裙樓、A附樓)等主張共有權,故其他樓宇的公共區域如何經營和收益與原告無關,但目前B附樓并未就公共區域經營或產生任何收益,因此原告要求公示的訴請沒有事實和基礎,同時,也沒有法律基礎或合同約定。4、關于第4、5項訴請,涉訟物業服務合同收費標準采用包干制,依照規定,應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協商約定,并不存在任何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情形。該物業服務合同以及被告提供物業服務的合法有效性,已由生效法律文書(2009)穗終法民五終字第2065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對原告在內的全體業主均有約束力。原告主張被告存在違約,原告對被告主張違約的訴求沒有任何依據,本案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及有關事實和主張,在越秀區人民法院已進行審查,并作出生效文書,就完全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越秀區人民法院已前往現場勘驗,并查明部分公共設施老舊,屬自然規律,并非被告疏于養護造成,確認未發現物業管理服務存在明顯失職。原告關于被告違反上述服務合同的主張沒有事實和依據。物業服務合同是被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合法有效合同,價格由雙方根據市場價格協商確定。涉訟物業屬綜合性物業,不屬于參考相關指導收費標準收取物業費的情形,同時涉訟物業并沒有公共維修基金。被告本著盡心原則已墊付了超過350萬元的公共維修費用,至今沒有收回。原告主張降低收費標準的訴求沒有依據。
經審理查明:石彥君是廣州市越秀區xx路xx號之二3404房的產權人,房屋建筑面積87.407平方米,房屋規劃用途為公寓,登記時間為2017年9月28日。歐昌榮是廣州市越秀區xx路xx號B附樓33F房的產權人,房屋建筑面積60.13平方米,房屋性質為商業公寓,登記時間為2014年12月25日。李鋒及案外人楊俊華是廣州市越秀區xx路xx號之二2901房的產權人,房屋建筑面積158.0163平方米,規劃用途為住宅,登記時間為2016年10月19日。謝孔敏及案外人謝塔勒是廣州市越秀區xx路xx號之二2003房的產權人,房屋建筑面積87.407平方米,房屋性質為商品房,其中謝孔敏占有90%的產權份額,謝塔勒占有10%的產權份額,登記時間為2018年4月8日。謝爾勒是廣州市越秀區xx路xx號之二2007房的產權人,房屋建筑面積97.8904平方米,房屋性質為商品房,登記時間為2018年6月6日。彭智是廣州市越秀區xx路xx號之二2907房的產權人,房屋建筑面積97.8904平方米,規劃用途為住宅,登記時間為2017年6月26日。上述各房屋均位于廣東xx大廈小區范圍內。
案外人簡松年、鄧楷、樂小龍、陳立無、張瀾是廣東xx大廈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2007年9月26日,簡松年、鄧楷、樂小龍、陳立無、張瀾以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的名義(甲方)與被告中航公司(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其中約定:甲方選聘乙方對廣東xx大廈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類型為甲級寫字樓、豪華商住樓、五星級酒店,大廈位于廣州市xx路xx號,總建筑面積182787.6平方米,其中主樓77388.2平方米、裙樓51301平方米、A附樓14456.1平方米、B附樓17739.3平方米、地下室21903平方米;管理區域東至xx圍墻,南至xx北側人行道臺階,西至xx圍墻,北至xx圍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3.共用環境(包括公共場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物業規劃紅線內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共用設施(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綠化、室外泵房、路燈、停車場)的維修、養護和管理;5.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行駛和停放實施管理;6.共用秩序維護、安全防范事項的協助管理;7.裝飾裝修管理服務;8.物業檔案資料管理;9.配合、協助公安機關安全防范工作;10.安排管理員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日常巡視檢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務包括以下事項:1.配合業主大會開展的社區文化活動;2.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項;3.甲方可繼續享受原來由酒店提供的部分優惠服務。乙方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見附件二)。單個業主可委托乙方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乙方制定合理收費標準,再由雙方另行商定服務事項。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干制,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主樓寫字樓及裙樓35元/月·平方米、A附樓寫字樓29.8元/月·平方米、B附樓商住公寓樓14.85元/月·平方米。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于以下開支:(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費用;(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9)法定稅費;(10)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11)與實際情況相符的合理的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并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盈余或虧損由乙方享有或承擔。物業服務費用按月交納,乙方在每月10日前向繳費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費收費明細賬單并接受業主查詢;對于未按時繳納的物業服務費用,每天收取0.5‰的滯納金。本大廈物業管理服務費所有收支賬目,乙方每季度向業主公布一次(張貼時間不少于一個月),賬目公布之前交甲方審核備存,賬目公布時間為每季度后的次月20號之前,特殊情況遲延公布賬目需書面告知甲方。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負責大廈的管理、經營及房屋和公共配套設施的維修、保養,負責編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甲方審查后由乙方組織實施;等。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本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無異議的,本合同繼續自動續期一年,雙方如有異議的,本合同解除等。該合同附件一為《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定義》,載明:共用部位: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共用門廳、共用走廊、共用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共用平臺、蓄水池;共用設施設備: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安全防范系統。共用衛生設施、共用給排水官網、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圍墻、池井。該合同附件二為《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載明:統一管理、維護房屋的天面、走廊和其他共用面積,做到天面、走廊和其他公用面積完好和整潔,制止任何人非法搭建、私自占用天面、走廊和其他共用面積;每季度對大廈進行一次外墻清洗;做好公共道路的維修養護,確保道路暢通,不存在影響和危害車輛、行人正常通行的障礙和危險;大廈紅線內的綠地和道路兩側的綠化的日常養護,要求長勢良好、整齊美觀,不得隨意破壞和減少綠化面積,大廈內共用區域擺放進行必要的綠化;對于服務要求和質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服務事項,其質量標準參照《全國物業管理示范大廈標準》執行等。
2010年2月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穗中法民五終字第206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上述《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
涉案廣東xx大廈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后,該小區至今未能選舉成立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原、被告之間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59號民事判決書查明,廣東xx大廈B附樓部分業主因對被告中航公司按照每月14.85元/平方米的標準收取物業管理費有異議,曾向廣州市物價局投訴。廣州市物價局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穗價檢舉告字[2013]96號《告知函》對投訴予以受理。在相關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發函至廣州市物價局調查該局對上述投訴的處理情況及該局對涉案廣東xx大廈B附樓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有無強制定價權力。2013年11月22日,廣州市物價局以穗價函[2013]754號《廣州市物價局關于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問題的意見》回復稱:接到投訴后,該局充分履行行政調解職能,先后多次組織業主代表、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調解,但由于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堅持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該糾紛,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于廣東xx大廈B附樓物業性質比較復雜,同時具有公寓、商用、住宅等多種性質,目前該局對該類型物業的物業服務收費沒有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業主與物管公司可通過合同的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
就被告起訴要求廣東xx大廈B附樓19A房業主張美道要求其按照14.85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上述房屋物業管理費的糾紛,本院作出(2016)粵0104民初725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張美道按照每月14.85元/平方米×158.02平方米的標準向原告支付上述19A房2014年5月起至2016年4月止的物業管理費及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等。張美道因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提出原《物業服務合同》已到期、原告未舉證其于合同期滿后向張美道提供物業服務、未公布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涉案物業管理應按照政府指導價執行、14.85元/平方米的價格超出廣州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參考標準中一級物業管理收費標準五倍、顯失公平等上訴意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粵01民終19436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中航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于2010年9月25日到期,到期后雙方未繼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中航公司繼續按照上述合同為案涉大廈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張美道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案涉大廈業主大會在上述合同到期后作出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業主委員會在合同到期后曾要求中航公司退出物業服務區域。中航公司為案涉物業提供物業服務,張美道作為小區業主,理應支付物業管理費。張美道以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為由認為中航公司無權向其主張物業管理費,理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張美道認為中航公司沒有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故對其該主張該院亦不予支持。至于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標準為每月14.85元/平方米,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中航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了物業管理費標準,現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物業管理費的標準沒有達成新的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判決張美道按照約定的每月14.85元/平方米標準交納物業管理費并無不當,該院予以維持。另,根據前面生效判決中查明的《廣州市物價局關于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問題的意見》稱,由于案涉物業性質比較復雜,同時具有公寓、商用、住宅等多種性質,目前廣州市物價局對該類型物業的物業服務收費沒有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管理。張美道上訴請求判令中航公司按照政府指導價收取案涉物業管理費,缺乏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張美道二審提交的其他性質樓盤的物業管理費的收費標準擬主張涉案物業的收費標準過高,如上所述,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中航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了物業管理費標準以及結合上述《意見》的回復,張美道二審提交的其他性質樓盤的物業管理費的收費標準與涉案物業的并無關聯,故張美道該主張,理據不成立,該院不予采納。該案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于2017年3月27日生效。
2020年3月20日,原告彭智、石彥君等向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郵寄發出《關于廣東xx大廈B附樓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就物業服務質量差等相關問題的告知函》,主要內容為:在目前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新的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之際,廣大業主仍有權監督你司的服務落實情況,為保障業主的實際權益、解決雙方矛盾,現就業主提出的以下問題集中函告你司,請予以解決并書面回應:1、是否曾向原業主委員會書面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項目、服務內容等,如已提供,請提供給我方查閱,如已滅失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提供,請重新出具相關信息;2、你司在物業服務期間從未按合同約定公示物業管理服務費所有收支項目,請書面說明原因,并向我方提供之前未公布的所有收支項目材料或在大廈的公共區域公開公示一個月……4、提供你司在《物業服務合同》附件二的《全國物業管理示范大廈標準》……9、當前電梯廣告收入、停車費收入一樓順豐收發室出租費用屬于業主的收入金額及物業公司非法侵占情況……16、你司擬何時下調14.85元/平方米/月的收費標準;等。上述問題,請你司在收函后五日內予以書面回復。該函尾部手寫載明:回函地址廣州市越秀區xx路xx號B-12A曹淑妍。該函于2020年3月22日由“他人代收、簽收”。
訴訟中,六原告共同表示:我方提起本案訴訟的依據是基于雙方的物業服務合同第9、11、14、23條約定及附件2物業服務管理服務質量標準,被告只提供了基本保潔、安保服務,其他服務均未完成;被告從未在涉案小區公示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項目;被告未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持續沒有公示相關情況,且該權利屬于我方的知情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被告表示:我方已公示涉案小區2017年之前全部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收支項目情況,原告現訴請進行公示上述內容已過訴訟時效,故我方沒有提供,且各原告均為B附樓業主,其他樓層的收支情況與其亦不存在關聯;我方對B附樓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設備沒有經營收益。
關于涉案廣東xx大廈小區的范圍,原、被告均陳述范圍包括A附樓、B附樓、主樓、裙樓及地下停車場。
六原告主張被告應當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標準及其服務承諾,向本院提交了建設部于2000年5月25日公布的《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標準及評分細則》。被告質證稱: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證明內容不予認可,該文件公布時間為2000年,其涉及的內容包含物業規劃、建設、維修基金管理等多方面內容,但本案中涉案物業是從1993年開始投入使用,其投入使用在該標準出臺之前,被告開始管理涉訟物業的時間為2007年,此時涉訟物業已經投入使用14年,被告只能按照物業的現狀接手進行管理。
六原告主張被告無法提供基本的物業服務、隱瞞利用停車場及共有區域收取獲取相關收益及未在業主可查的公告區域按合同約定公示相關文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廣州市廣州公證處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的(2019)粵廣廣州第108475號《公證書》(主要內容為:申請人彭智于2019年6月21日向我處稱因訴訟需要,對居住的小區現狀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公證員對彭智指認的位置進行拍照,茲證明與本公證書向粘連的照片打印件均為現場拍攝,與實際情況相符);2、案外人陳洪、何鳳波分別出具的《關于廣東xx大廈物業管理情況反饋》《證明》各一份(主要內容為:居住期間被告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存在問題);3、涉案小區照片若干張;4、《B附樓公寓各項收費標準》及《廣州市組合制非住宅、高檔住宅、別墅、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價牌》照片打印件各一張。被告對上述證據質證稱:對證據1的合法性認可,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該證據的內容以及其對應的事實已由越秀法院前往現場勘察,并確認B附樓首層大堂有保安值班,消防樓梯可以同行,無阻塞、衛生狀況良好,并確認公共設施老化屬于自然規律,并非被告違約所致。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該證據中業主反饋的意見基本上是物業公共設備設施超過15年所造成的,只能由業主出資改造,不能證明被告違約。對證據3的照片顯示內容而言,除原告編頁的第13、14頁外,其他區域均不在B附樓,因原告并無對其他公共區域主張權利的依據,故被告對B附樓以外的其他內容不予認可。對證據4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證明內容不予認可,該文件顯示所含收費項目主要包括水、電、煤、網絡安裝業主專有部分提供費用,根據有關規定,物業公司對水、電、煤、網絡安裝的外部提供服務的事項,主要提供代收、代管或者協助的服務,而該費用實際上是由相關的第三方進行收取。
被告主張其已按合同約定公示了涉案物業物業管理費收支情況及其對涉案物業進行重大維修并墊付相關費用,向本院提交了廣東xx大廈B附樓2017年第二、三、四季度及2018年四個季度、2019年四個季度及2020年第一季度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收支項目公示照片打印件十張及廣州市南方公證處于2018年出具的(2018)粵廣南方第044709號《公證書》【主要內容為:申請人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杰倫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于2018年7月16日向我處提出申請,要求對其粘貼相關文件的行為進行保全證據,在公證員的監督下,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丁杰倫在通告欄內張貼《關于我司已為廣東xx大廈AB附樓業主墊付的大廈本體維修基金的公告》(含附件《廣東xx大廈AB附樓2008-2018大中修墊支費用明細表》一份)一份(共九頁),上述公告張貼過程共拍攝照片十二張(詳見附后的照片彩色打印件第八頁第一張至第十三頁第二張)】。六原告對上述證據共同質證稱:對上述公示照片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因被告未出示原件,且不能反映相關收支賬目張貼的位置、時間,同時也缺乏具體的項目明細,對張貼內容的真實性無法判斷。另外反映的收支賬目當中,收入部分僅有管理費的收入,對于利用公共區域的收入情況并未反映,例如墻體廣告、停車場收費情況等。根據我方提供的告知函可知,涉案物業的公共區域的公示內容與被告提供的公示照片所示內容不一致,因此對其三性不予認可。對公證書的合法性予以認可,真實性、關聯性不認可。該公證書系被告的工作人員于2018年7月16日申請公證,公證書載明被告一次性張貼了2008年至2018年墊付維修基金的情況,但具體的維修項目及張貼內容部分無法看清,同時因2008年至2018年間隔時間較遠,被告未出示相關具體明細,對維修事項及金額是否屬實無法進行判斷
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原告石彥君公布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廣東xx大廈整體范圍內的物業管理費收支賬目及利用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經營收益情況及對共有部分設施設備維修記錄的情況,向原告歐昌榮公布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廣東xx大廈整體范圍內的物業管理費收支賬目及利用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經營收益情況及對共有部分設施設備維修記錄的情況,向原告李鋒公布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廣東xx大廈整體范圍內的物業管理費收支賬目及利用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經營收益情況及對共有部分設施設備維修記錄的情況,向原告謝孔敏公布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廣東xx大廈整體范圍內的物業管理費收支賬目及利用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經營收益情況及對共有部分設施設備維修記錄的情況,向原告謝爾勒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廣東xx大廈整體范圍內的物業管理費收支賬目及利用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經營收益情況及對共有部分設施設備維修記錄的情況,向原告彭智公布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廣東xx大廈整體范圍內的物業管理費收支賬目及利用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經營收益情況及對共有部分設施設備維修記錄的情況。
二、駁回原告石彥君、歐昌榮、李鋒、謝孔敏、謝爾勒、彭智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六原告共同負擔50元,被告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徐娟
人民陪審員衛寶釗
人民陪審員盧金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梁菁菁
判決日期
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