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洪軍、臨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1302財保1326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1-07-06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請人高祝武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保全金額15萬元,本院于同年5月27日作出(2020)魯1302財保1326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凍結了被申請人苗洪軍名下的銀行存款一筆,凍結了被申請人劉濟賓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兩筆。2021年5月17日,申請人高祝武以被申請人苗洪軍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凍結期限即將屆滿為由,向本院申請續行凍結,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魯1302財保1326號之二民事裁定書,續行凍結了被申請人苗洪軍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一筆。2021年6月16日,高祝武以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為由,向本院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苗洪軍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苗洪軍在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賬戶為62×××98)的存款15萬元的凍結。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馬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麗娟
判決日期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