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剛與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8民初125號
判決日期:2021-07-06
法院: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剛與被告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瑞通公司)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剛,被告路橋瑞通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梁秀穩、張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孫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920.47元、誤工費2799.83元;2.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920元;3.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衣物損失948元、鞋損失399元、書包損失159元、手機損失500元、眼鏡損失930元、手表損失400元;4.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看病交通費78.41元、交通隊處理事故交通費101.52元、法院起訴往返交通費50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10月4日9時許,原告騎“綠能”牌電動自行車,后乘原告之妻范林林,由東向西行駛至北京市密云區十里堡鎮政府東側時,因路面塌陷,未設置警告標志,被告沒有盡到管理責任,致使原告所騎電動車摔倒,原告受傷,電動車、衣服、鞋、書包、手機、眼鏡等損壞。現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提起訴訟。
路橋瑞通公司辯稱,涉案路段屬于我公司管理,對于涉案路段我公司盡到了管理責任。對于原告所述的情況被告不知情,被告及相關國家機關均未在現場,對于原告受傷情況請求法庭查清。假設孫剛所說情況成立,我公司也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原告陳述事故時間為10月4日9時57分,此時正為放假期間,上午10時正是光線最好的時候,是原告沒有注意路面情況、違法和不注意避讓造成的事故,原告駕駛電動車載成年人,在行駛過程中亦未佩戴頭盔,假設在交通道路上路面有沉陷,沉陷并不明顯,只有原告摔倒,路面情況與這個事故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我公司到事發現場看過,確實有個坑,但沒有原告說的那么大,我公司自己巡視后發現了,于10月4日已經修好。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財產損失、交通費均沒有相應合法證明,不予認可,由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0月4日9時57分,在北京市密云區十里堡鎮政府東側,孫剛騎“綠能”牌電動自行車,后乘范林林,由東向西行駛時,因瀝青路面塌陷,致使孫剛騎電動車經過該塌陷路面摔倒,造成孫剛受傷、物件損壞。當日,孫剛至北京市密云區中醫醫院治療,其傷情經診斷為“皮膚挫傷、軟組織損傷”。孫剛主張誤工期為7日,誤工損失為2799.83元,為此提交了誤工證明,該證明未顯示其扣發工資情況,路橋瑞通公司對誤工證明不予認可,認為應提交完稅證明以及工資減少的證明。孫剛在庭審中表示因其報的休年假,其所在單位并未扣發工資,后表示因調休扣發了600元績效工資。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談話筆錄、醫療費票據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孫剛醫療費、車輛修理費、財產損失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一千五百七十四元五角九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孫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云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爽
書記員陶海新
判決日期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