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之存與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8民初124號
判決日期:2021-07-06
法院: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之存與被告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瑞通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之存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海旺,被告路橋瑞通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梁秀穩、張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之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761元、交通費2500元、誤工費11340元、營養費1500元、護理費1800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共計27901元;2.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5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9月10日20時10分左右,原告駕駛電動車行駛至北京市密云區經濟開發區科技路2公里190米處。由于被告在此處修復路面,形成一個長1米多、寬3米、深5公分的坑,且未設置警示標志和圍擋,導致原告電動車滑倒,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診斷,原告面部多發傷、鼻骨骨折、門牙松動和斷裂,產生醫療費等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路橋瑞通公司辯稱,原告受傷的位置系我公司當時在修補路面施工中,施工路段為機動車道,大概有800多米,起點和終點均設置了警示標牌,并設置了路錐。原告應在非機動車道行駛,而摔倒位置在機動車道上,且未佩戴頭盔,原告受傷是自己造成的,不同意賠償,由法院依法裁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9月10日20時10分,在北京市密云區經濟開發區科技路2公里190米處,此路段當時路橋瑞通公司正在進行路面修復施工,楊之存騎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該路段摔倒,造成其受傷、車輛損壞。當日,楊之存先后至北京大學人民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北京大學口腔醫院、北京市密云區中醫醫院、北京市密云區醫院、北京口腔醫院治療。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票據、門診病歷、CT檢查報告單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楊之存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車輛損失費共計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五元八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楊之存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百六十八元,由原告楊之存負擔二百二十九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負擔三十九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云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爽
書記員陶海新
判決日期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