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武與中國水利電力對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02民初4036號
判決日期:2021-07-06
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俊武與被告中國水利電力對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俊武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中國水利電力對外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未提前通知工會解除理由,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8160元。2.訴訟費由中國水利電力對外有限公司承擔。
本案訴前,王俊武以中國水利電力對外有限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確認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支付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46640元(該期間既2013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發放工資);3.繼續履行勞動合同;4.支付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工資17600元;5.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克扣工資53033.64元。2020年10月22日,該委作出京西勞人仲字[2020]第1646號仲裁裁決,裁決:1.確認王俊武自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與中國水利電力對外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中國水利電力對外有限公司支付王俊武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7月9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66.44元;3.中國水利電力對外有限公司支付王俊武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9日病假工資566.44元;4.駁回王俊武其他仲裁請求。后王俊武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俊武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于寧
判決日期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