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與北京天洋基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1民初3520號
判決日期:2021-07-07
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與被告北京天洋基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路橋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鵬,被告天洋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喜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路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天洋公司向路橋公司支付工程款880967.95元;2.判令天洋公司向路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9639元。事實和理由:路橋公司與天洋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簽訂了《房山區蜂巢科技廣場項目區間道路開口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路橋公司進場施工并完成了大部分工程量,部分工程量由于天洋公司不能提供進場施工條件,雙方只能于2020年1月15日簽訂了解除合同協議,雙方按實際工程量進行了結算,天洋公司應支付給路橋公司的工程總價款為2633938.69元,至今天洋公司已支付1752970.74元,尚欠880967.95元拖欠至今,故訴至法院。
天洋公司辯稱,結算金額2633938.69元是我公司的初審結算,還需要集團公司天洋控股集團進行二次確認最終結算金額。我公司對已付款1752970.74元無異議。二次最終審核的結算金額扣除已支付的,是我們欠原告的工程款。質保期合同有約定為一年,質保金按照最終結算款的5%計算,現在質保期已滿,我公司同意將質保金支付給路橋公司。合同約定初審結算之后一個月給二次審核的結果,我們已經將初審結果提交給了集團公司,但現在一直還沒審核完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10月18日,天洋公司(甲方)與路橋公司(乙方)簽訂《房山區蜂巢科技廣場項目區間路及道路開口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路橋公司承包位于北京市房山區蜂巢科技廣場項目區間路及道路開口工程。合同約定計劃工程開工日期為2016年10月18日,竣工日期為2016年11月7日,工程總日歷天數20日。簽約合同價款為2504243.91元。合同還就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但合同未對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方式進行約定。
合同簽訂后,路橋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進場施工,施工內容為:路基灌填、交通標識、步道及路緣石。路橋公司施工至2017年4月1日完成部分工程后,因現場實際條件限制,雙方簽署了《合同解除協議》,經協商一致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了《道路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協議》約定:一、甲方與乙方于2016年4月26日簽署《房山區蜂巢科技廣場項目區間道路及道路開口工程施工合同》,原合同約定乙方完成以下工程內容:鋪筑合同規定路口范圍內路面結構層等;二、由于現場實際條件限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認原合同解除,并就解除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1.結算:經雙方協商一致,甲乙雙方之間根據現場實際完成工程量辦理結算。2.原合同解除日期及交接:雙方同意原合同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天洋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針對案涉工程進行了初審并出具了《房山區蜂巢科技廣場項目區間路及道路開口工程項目公司初審報告》,審核內容為:區間路及道路開口工程;審核結果為:合同金額2504243.91元,送審金額3662350.3元,審定金額2633938.69元,審核增減1028411.61元。該初審報告有路橋公司簽字蓋章及天洋公司成本部負責人曹喜新簽字。之后,天洋公司針對案涉工程進行了竣工結算審查,《竣工結算申請審查表》顯示已付工程進度款為1752970.74元,報審結算總價款為2633938.69元,其中合同約定價款為25042432.91元,變更簽證增減價款為129694.78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公司成本部及項目公司總經理在該表上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路橋公司向本院提交《工程類合同最終結算協議》,在案涉合同項下,最終結算金額為2633938.69元,扣除保修金額131696.93元,業主已付工程款1752970.74元,應付結算尾款749271.02元。工程保修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甲乙雙方另行簽訂保修合同,并在本合同項下之保修金額執行保修合同。以上結算不因計算的錯誤和疏漏而更改,雙方的索賠及反索賠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結算范圍內。路橋公司在該結算協議上簽字蓋章,天洋公司未簽字蓋章。對此,天洋公司主張結算金額2633938.69元是天洋公司的初審結算,稱還需經過天洋公司的集團公司進行二次審核才能確認最終結算金額,因此天洋公司未在該結算協議書上簽字蓋章。
庭審中,路橋公司主張結算金額為2633938.69元,天洋公司已付工程款為1752970.74元,尚欠工程款880967.95元(含質保金131696.93元)。天洋公司對案涉工程的已付款及未付款金額均表示認可,亦認可案涉工程質保期已屆滿
判決結果
一、北京天洋基業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給付欠付工程款880967.95元并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給付相應利息(以880967.95元為基數,自2021年2月4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二、駁回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38元,由北京天洋基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紹輝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馮瑞卿
書記員陳悅
判決日期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