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王福東、賈麗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黑8102民初494號
判決日期:2021-07-08
法院:黑龍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三江農商銀行)與被告王福東、賈麗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三江農商銀行委托訴訟代理人馮仁哲、被告王福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賈麗麗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三江農商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福東、賈麗麗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1800000元;2.判令被告王福東、賈麗麗以所欠貸款本金為基數向原告償還貸款利息至清償本金之日止(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6日按月利率7.5‰計息,2019年4月27日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按逾期貸款罰息月利率15‰計息)。截至2021年1月17日,被告王福東欠利息405000元。以上借款本息合計2205000元;3.判令被告王福東將名下14處抵押至我行進行貸款的不動產進行變賣或拍賣,以所賣價款償還原告貸款本息;4.判令被告王福東、賈麗麗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14日,被告王福東因裝修商服需要資金,以被告王福東名下14處不動產(不動產證號分別為:黑(2018)農墾建三江不動產權第0000710號、第0000713號、0000734號、第0000732號、第0000730號、第0000714號、第0000735號、第0000715號、第0000736號、第0000729號、第0000739號、第0000712號、第0000733號、第0000731號)作為抵押向原告申請貸款,并從原告處獲得借款18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8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月利率7.5‰,逾期罰息上浮100%。被告王福東及其配偶賈麗麗貸款本金1800000元,與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簽訂個人擔保合同及抵押合同后,被告王福東及原告工作人員在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駐農墾總局國土資源局建三江分局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2018年4月28日由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駐農墾總局國土資源局建三江分局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明,證明權利或事項為抵押權,權利人為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星支行,義務人為被告王福東,抵押登記完成后,原告向被告王福東支付了借款。被告王福東于2018年12月20日歸還貸款利息106200元,2018年12月24日歸還貸款利息450元。按照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內還款條件約定以首年償還50%、第二年償還50%方式還本付息,借款起始日期為2018年4月26日,第一次還款到期日應為2019年4月26日,被告王福東應歸還貸款本金900000元并歸還相應貸款利息,依據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內違約責任條款,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本金之日止應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被告王福東于2020年4月17日歸還貸款利息164250元,2020年4月24日歸還貸款利息56250元。因被告王福東還款能力欠佳,被告王福東于2020年4月18日申請將該筆借款期限延展,延展到期日為2020年8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福東、賈麗麗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1月17日,被告王福東、賈麗麗拖欠貸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405000元,本息合計2205000元未還。現訴至貴院,望支持。
王福東辯稱,借款事實屬實,本金數額正確,但對原告計算的利息有異議,認為被告當前受疫情影響面臨生存問題,希望農商行給予合理降息調整,減免逾期后產生的罰息,以緩解其生存壓力,望協商達成還款計劃,可以按月或季度還款,五年還清欠款,每年償還400000至500000元。
賈麗麗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原告提供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委托訴訟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原件各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代理資格及代理權限適格。被告王福東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原告證據2.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留存復印件),證明被告王福東、賈麗麗于2018年4月26日與原告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中對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違約責任等項的約定。被告王福東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原告證據3.抵押合同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留存復印件),證明被告王福東于2018年4月26日與原告簽訂抵押合同,該合同對被告王福東為原告債權提供抵押擔保的種類、本金數額、抵押物擔保范圍、抵押物、抵押相關責任、義務等進行了約定。被告王福東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原告證據4.借款展期協議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留存復印件),證明被告王福東于2020年4月23日與原告簽訂展期協議,該協議約定了被告王福東向原告申請到期日展期至2020年8月10日、借款人及擔保人承擔義務等。由于疫情期間賈麗麗無法到場簽訂展期協議,經其同意后原告與其視頻,賈麗麗同意展期至2020年8月10日。被告王福東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原告證據5.借款憑證、提款申請書及被告王福東賬戶流水各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留存復印件),證明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向被告王福東支付了借款,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王福東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原告證據6.利息計算明細一份(原件),證明被告所欠原告貸款利息的計算依據。被告王福東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其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間共計償還利息327150元,建三江農商銀行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的貸款還款憑證顯示截至還款日,結欠利息為0元,本人尚未償還的利息僅為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8月10日的展期內月利率7.5‰,其中展期內利息為48600元,2020年8月11日至今逾期的月利率15‰的利息未給付(包括100%罰息),2021年之后,合同約定利率為LPR利率4倍,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具有真實性、關聯性,符合證據成立要件,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原告證據6具有真實性,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于該證據證明的問題超出LPR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不予采信。
被告王福東提供證據1.還款憑證三份(復印件),證明其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累計償還原告利息327600元,其中償還利息450元沒有票據,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的貸款還款憑證顯示截至還款日,結欠利息為0元,本人尚未償還的利息僅為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8月10日的展期內月利率7.5‰,其中展期內利息為48600元,2020年8月11日至今逾期的月利率15‰的利息未給付(包括100%罰息),2021年之后,合同約定利率為LPR利率4倍,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對還款數額沒有異議,對于被告辯解超過LPR利率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證據具有真實性,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王福東償還利息的事實予以采信。
被告賈麗麗未發表質證意見,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26日,被告王福東、賈麗麗從原告建三江農商銀行處貸款,共同與原告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編號:940021804260482),合同約定:王福東、賈麗麗借款1800000元,借款用途為裝修費,月利率7.5‰,借款期限為2018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約定還款方式為首年償還50%,第二年償還50%;利息以未償還本金為基數計算,利隨本清,按年結息,到期一次性還本。還約定罰息,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100%計收罰息。同日,王福東與建三江農商銀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940021804260482),合同約定:王福東以其名下十四處門市商服為建三江農商銀行按借款合同與被告所形成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不動產證號分別為:黑(2018)農墾建三江不動產權第0000710號、第0000713號、0000734號、第0000732號、第0000730號、第0000714號、第0000735號、第0000715號、第0000736號、第0000729號、第0000739號、第0000712號、第0000733號、第0000731號),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際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因債務人/被擔保人違約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為貸款本金及產生的利息,本金數額為1800000元;抵押物作價3908600元。2018年4月28日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同日,原告將貸款發放至借款人王福東賬戶內。王福東于2018年12月20日償還原告利息106200元,2018年12月24日償還利息450元,到期本金一直未償還,自2019年4月27日開始逾期。2020年4月17日償還利息164250元。因受疫情影響,2020年4月23日王福東與原告簽訂(七星)建三江農銀借展字(2020)第001號《借款展期協議》,將還款期限延展至2020年8月10日,約定月利率7.5‰。王福東于2020年4月24日償還利息56250元。后王福東一直未還款。現原告要求王福東、賈麗麗償還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405000元,共計2205000元。
另查明,王福東與賈麗麗原為夫妻關系,已于2019年3月15日辦理離婚登記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福東、賈麗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罰息376053.28元,本息合計2176053.28元(至2021年1月17日);并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80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利息、罰息;
二、駁回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償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440元,減半收取12220元,由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16元,由被告王福東、賈麗麗負擔121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鄒明華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薛鶴
判決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