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們敦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1318號
判決日期:2021-07-08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圖們敦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圖們敦銀銀行)因與被申請人通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以下簡稱通化農商行江南支行)、一審被告通化市禹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禹信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吉民終3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圖們敦銀銀行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金錢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既要滿足資金存入特定化要件,又要滿足資金用途特定化要件。而案涉保證金賬戶0750212021016400000022(以下簡稱尾號0022號賬戶)內的資金不符合上述兩個特定化要件。原判決僅以“賬戶內留存的保證金數額與尚未清償的主債權數額合理對應”為由,認定案涉資金已經特定化,屬于認定基本事實不清。1.通化農商行江南支行未提供證據證明,原二審法院亦未查明各筆保證金的存入與各筆授信業務的發生一一對應,且尾號0022賬戶中存入的多筆資金均來源于案外人,而非禹信公司,亦違背了保證金特定化原則。2.尾號0022賬戶自設立以來,賬戶內資金處于浮動狀態。二審未查明每筆保證金轉出業務發生時,案涉保證金賬戶中的保證金,與轉出業務所需的保證金數額是否一致。二、根據最高院發布的指導案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訴張大標、安徽長江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以及(2016)最高法民申3399號、(2017)吉民終29號民事判決,對于保證金賬戶資金特定化的認定,都秉持“變動特定化,而非金額固定化”的司法觀點。而本案中,僅以“賬戶內留存的保證金數額與尚未清償的主債權數額合理對應”為由,認定案涉資金已經特定化,明顯違背了指導意見的精神。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圖們敦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樹明
審判員向國慧
審判員鄭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曹美施
判決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