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瓊0108民初482號
判決日期:2021-07-09
法院: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與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海南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集團海南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訴稱:兩被告在海南省內各市縣有眾多聯通基站建設項目,原告為有多種建筑資質的建筑公司。經過招投標,2011年4月25日原告與被告聯通海南分公司簽訂2010年度《工程承包施工框架合同》(合同編號:HNUN(2010)物資2203號),約定被告聯通海南分公司委托原告承擔其2010年度基站建設的基礎建筑項目、機房裝修、機房用電和地網地極引入等工程施工任務,并在合同中對工程造價及承包方式、工程結算與付款方法、雙方職責與責任、竣工驗收等進行約定。雙方約定:質保金為5%,質保期為一年;聯通海南分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費用的,按當期付款總額的0.5‰/天的標準支付滯納金。兩被告將瓊山東環38KM站點、瓊山東環46KM站點、文昌后富村站點等在內的18個新建野外自建基站和己方裝修配套項目工程交由原告承建。原告與被告聯通海南分公司為此簽訂網建(2010)4715號《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并約定具體條款適用HNUN(2010)物資2203號《工程承包施工框架合同》。原告就需建設的基站土建工程等分別向原告發出《工程承建委托施工》,原告均按照兩被告提供的圖紙及要求,完成相關基站的建設;并按照兩被告的工作安排,在土建工程完工后一個月內,將土建工程移交兩被告并由其使用。所有基站由兩被告按全省基站建設情況以及其資金情況,分批次進行驗收。所有基站驗收合格后,原告按照兩被告要求,將結算資料、竣工資料分別成冊一并交給兩被告結算。原告已履行完所有合同義務,但兩被告在合同簽訂后支付了部分款項,此后又于2019年6月11日支付了第二筆款項,但至今尚有10個站點工程款未結算、未支付完畢;10個站點工程價款支付情況:瓊山東環38KM基站已付112010.52元、瓊山東環46KM基站已付工程款178533.61元、文昌城南倉庫工程已付161438.12元、文昌城南基站生活房改造倉庫裝修工程已付15043.84元、文昌羅豆玉堂基站已付215026.82元、文昌東環50KM基站已付189689.68元、瓊山東環27KM基站已付207018.18元、澄邁永發龍樓基站已付190141.17元、文昌城南基站已付115198.91元、海口省委濱江基站已付42230.14元,共計1426330.99元。原告向兩被告提交工程結算材料后,被告自行核減了基站的部分工程量并計算出工程價款,原告不予認可,要求兩被告對賬。從2014年起,原、被告多次協商、討論,但被告對其聘請的審計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審計報告不予蓋章確認。另,兩被告也停止了對第二批提交結算資料的21個站點停止審計。原告聘請的匯龍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作出《工程結算書》,評估網建(2010)4715號《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項下工程結算價款共計2200194.95元,原告要求被告結算,被告仍拒絕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綜上所述,相關基站建設的施工合同與施工委托書雖然是以被告聯通海南分公司名義簽訂,但是由兩被告共同負責、管理涉案基站建設工程,為涉案基站的共同建設單位。兩被告一直拖延結算,至今未與原告完成結算,且工程質保期已屆滿,兩被告不僅應當支付拖欠原告網建(2010)4715號《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項下的瓊山東環38KM基站、瓊山東環46KM基站、文昌城南倉庫工程、文昌城南基站生活房改造倉庫裝修工程、文昌羅豆玉堂基站、文昌東環50KM基站、瓊山東環27KM基站、澄邁永發龍樓基站、文昌城南基站、海口省委濱江基站10個基站欠付的工程款663854.24元、返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110009.75元。兩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編號為網建(2010)4715號《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項下(不含文昌后富村、文昌會文瓊文17站)欠付的工程款663854.21元;2.判令兩被告向原告返還編號為網建(2010)4715號《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項下(不含文昌后富村、文昌會文瓊文17站)質量保證金110009.75元;3.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60058.49元;4.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資金被占用的損失暫計459535.93元(暫計至2020年11月1日;以1148601.73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從2013年1月27日計至2019年6月10日;以773863.9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從2019年6月11日起計至兩被告清償全部款項之日止);5.本案訴訟費、評估費、鑒定費等均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經本院審查:一、被告聯通海南分公司、聯通集團海南分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海口市龍華區金盤路32號。
二、原告提供的原告與被告聯通海南分公司簽訂的HNUN(2010)物資2203號《工程承包施工框架合同》約定“通過工程招標,甲方委托乙方承擔甲方2010年度基站建設的基礎建筑項目、機房裝修、機房用電和地網地極引入等工程施工任務”,其中第十七條約定“……凡合同涉及的其他問題和未盡事宜,或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的糾紛事宜,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未能達成協議,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解決”。該合同的甲方為被告聯通海南分公司,乙方為原告湛江一建海南分公司。
三、原告提供的原告與被告聯通海南分公司簽訂的網建(2010)4715號《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主要約定“……二、甲方建設部門根據2010年WCDMA網工程實施情況,將18個新建野外自建基站和機房裝修配套項目工程委托乙方承包施工……六、工程結算(1)按《工程承包施工框架合同》規定執行……八、甲乙雙方責任、義務,以及竣工驗收、工程款支付等,按《工程承包施工框架合同》規定執行。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障和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工程承包施工框架合同》、《安全生產責任書》規定執行。十、本合同條款如有與《工程承包施工框架合同》規定相抵觸的,按《工程承包施工框架合同》規定執行……”;上述合同中約定的18個基站包含涉案的瓊山東環38KM基站、瓊山東環46KM基站、文昌城南倉庫基站、文昌城南基站生活房改造倉庫裝修工程、文昌羅豆玉堂基站、文昌東環50KM基站、瓊山東環27KM基站、澄邁永發龍樓基站、文昌城南基站、海口省委濱江基站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詹海靈
人民陪審員李宛霞
人民陪審員郭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蔡亞玲
判決日期
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