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飛與董云龍、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0110民初937號
判決日期:2021-07-09
法院: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亞飛與被告董云龍、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亞飛訴稱,自2020年9月18日起被告董云龍租用原告李亞飛挖掘機、鏟車及自卸車在被告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承攬的石家莊市裕華區小區暖氣管網二次改造工程施工,至2020年12月份止,期間被告欠原告機械費(挖掘機、鏟車)及垃圾清運費,共計105535元整,并未按約定付款日期付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并稱公司未結清費用,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機械費及垃圾清運費105535元整,并支付相應利息。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是租賃合同糾紛,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管轄,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石家莊市裕華區,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本案是因暖氣施工改造而引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被告董云龍的現住址是邢臺市威縣小城118號,根本不是訴狀上所寫鹿泉區上莊鎮;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以及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本案系董云龍欠李亞飛款項,和山東泰銀沒有任何關系,況且山東泰銀已經付清了裕華區雅清苑暖氣改造的所有工程款,只是由于裕華區勞動監察的介入又墊付了該工程的工人工資,山東泰銀已在裕華區法院對董云龍等提起了追索權訴訟,所以本案在裕華區法院審理更有利于問題的解決。故應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被告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郵寄地址:石家莊市鹿泉區,收件人:材料收轉窗口,郵政編碼:050200)
合議庭
審判員姬文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魯瑩
判決日期
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