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君勝與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103民初9984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何君勝訴被告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部灣財保公司”)、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以下簡稱“北部灣財保廣西分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胡艷杰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潘濟遍、李愛芬組成的合議庭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君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萬匯,被告北部灣財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到庭參加了訴訟。因原告當庭追加北部灣財保廣西分公司為本案被告,組成由審判員胡艷杰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蘇麗娟、李愛芬參加的合議庭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君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萬匯,被告北部灣財保公司、北部灣財保廣西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君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北部灣財保公司、北部灣財保廣西分公司支付理賠金45169.84元(其中醫療費24169.84元,支付傷者3個月工資12000元,支付傷者3個月營養費9000元);2、北部灣財保公司、北部灣財保廣西分公司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2日,何君勝因施工需要,向北部灣財保公司購買了牌照為桂A×××××(品牌型號徐工XZJ5290JQ725K汽車起重機、VIN碼LXGCPA292CA000917、發動機號D9121000761)的《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險種有機動車強制險和特種車損失、特種車盜搶、第三者責任、車上人員責任(含司機、乘客)險等;行駛證車主梁群增。保險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2日。2019年2月19日,為施工方便管理,該車過戶到何君勝名下,車牌號變更為桂A×××××,原保險不變。2019年3月21日,車輛在作業中撞傷何君勝雇請的工人李甘澍,何君勝向北部灣財保公司報警,要求北部灣財保公司派人到現場處理并請求理賠,但北部灣財保公司拒不到場。何君勝當即送傷者到邕寧區人民醫院治療,當日轉廣西骨傷醫院診治,4月12日傷者出院,醫囑全休3個月。何君勝共為其花費醫藥費等計24169.84元,并支付傷者3個月工資12000元,支付傷者3個月營養費9000元,共45169.84元。之后,何君勝繼續向北部灣財保公司要求理賠,但北部灣財保公司拒賠。何君勝認為,上述事故屬于保險事故,北部灣財保公司應當向何君勝支付上述保險理賠金45169.84元,但北部灣財保公司拒賠,損害了何君勝和傷者權益,特提起本案訴訟。后因發現保險單注明的保險人為北部灣財保廣西分公司,故追加北部灣財保廣西分公司為被告,并要求其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北部灣財保公司辯稱,一、本案訴訟主體錯誤,北部灣財保公司并非涉案保險的承保人,不應承擔本案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二、何君勝的損失不屬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是在特種作業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且保險公司接到報險時間為2019年3月21日19時52分,并非涉案事故發生當時,查勘人員無法進行現場查勘,因此本案不屬于北部灣財保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北部灣財保公司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三、事故發生后,何君勝未能向保險公司提供駕駛員的資格證及車輛運營資格證,根據保險條款的第二十四條第6項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免責。保險人已就上述免責條款等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說明。本案中出現了商業險中規定的免責事由,因此北部灣財保公司在商業險上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北部灣財保廣西分公司辯稱,一、何君勝的損失不屬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應屬于安全責任險的范圍,因此不屬于北部灣財保廣西分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北部灣財保廣西分公司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二、本案中出現了商業險中規定的免責事由,因此北部灣財保廣西分公司在商業險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廣西百事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為號牌為桂A×××××號汽車起重機(廠牌型號徐工XZJ5290JQZ25K汽車起重機、VIN碼LXGCPA292CA000917、發動機號D9121000761)在北部灣財保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其中保險單號為803374501882018000194的保險單的被保險人為何君勝,保險人一欄處注明為北部灣財保廣西分公司,北部灣財保公司加蓋了承保業務專用章,廣西百事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在投保人聲明中加蓋了印章,確認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案涉商業保險包括特種車損失險、特種車盜搶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司機責任險、車上乘客責任險以及相應的不計免賠率、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等險種,其中車上司機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10000元,商業保險期間為自2018年4月2日11時起至2019年4月2日24時止;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自2018年4月2日11時起至2019年4月2日24時止;商業保險保單所附《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及免責事故說明書》第二章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二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第二十四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或操作人員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二)駕駛人或操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5、實習期內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6、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7、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8、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或操作人員……第二十六條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或操作人員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第二十七條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照下列方式免賠:(一)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實行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實行1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實行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二)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2019年3月21日,駕駛員梁衛強(準駕車型為B2E,駕駛證有效期間為201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2日)駕駛被保險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碰撞到工人李甘澍(廣西上思縣陽鎮華加村平柳屯18號)。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于當日19時52分接到駕駛員梁衛強的報險,其稱事故發生在下午或中午,后又陳述在中午12時左右。傷者李甘澍被送往醫院,并被診斷為左恥骨上下支骨折,廣西骨傷醫院的入院記錄記載的入院時間為2019年3月21日22時19分,現病史記載“患者自訴3小時前不慎被異物撞傷,致左下腹部疼痛……”。2019年4月12日李甘澍出院,出院醫囑建議休息三個月。住院期間,李甘澍的醫療費合計23542.4元,之后產生醫療費和輔助器械等費用169元、260.84元、198元、65.9元,以上合計24236.14元何君勝主張由其實際支付24169.84元。
2019年5月27日,何君勝向李甘澍賠償了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間的工資12000元及營養費9000元。經詢問,何君勝稱李甘澍傷前工資為3500元左右,其按照每月4000元的標準賠償李甘澍三個月工資損失;營養費則包含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幾項費用,雙方未進行分項。
本案審理過程中,何君勝主張涉案事故發生在2019年3月21日晚上7:30至8:00期間,其報險后北部灣財保公司拒不到場。北部灣財保公司稱其接到報險后傷者及車輛均不在現場,故其未到現場勘查。
另查明,桂A×××××號汽車起重機的車牌變更為桂A×××××,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車輛類型為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使用性質為非營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共同向原告何君勝支付保險金36169.84元;
二、駁回原告何君勝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929元,由原告何君勝負擔225元,由被告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共同負擔7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竹溪支行,賬號:20×××28。網銀轉賬先選古城支行,再在備注欄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預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胡艷杰
人民陪審員蘇麗娟
人民陪審員李愛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黃輔權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