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等與樊登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津0103民初5184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與被告樊登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就其名下所有的河西區××大廈××號樓××號房屋,協助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至房屋主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2、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以房屋收購價格2560761元為基數,按照收購總價款1%的標準,向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5607.61元;3、本案相關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11月7日,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房屋征收協議書》,約定由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投資,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地鐵6號線尖山路站、黑牛城道站項目的房屋征收相關事宜。因原計劃征收的美聯大廈3號樓與美聯大廈1號樓1-3門樓座緊鄰,美聯大廈1號樓1-3門居民多次上訪,表示3號樓的拆除將會對其房屋造成嚴重安全隱患,后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又于2015年4月簽訂《地鐵6號線尖山路站、黑牛城道站美聯大廈1號樓1-3門房屋收購協議書》,委托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作為拆遷單位對影響案涉項目建設的美聯大廈1號樓1-3門實施收購。被告所有的河西區××大廈××號樓××號××號××路××黑牛城道站項目收購范圍之列。2015年4月17日,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作為受托人與被告簽訂《房屋收購合同》,約定以人民幣2560761元的價格收購案涉房屋,被告收到房屋收購款項后應依約將房屋的全部權利一并轉讓。合同還約定,被告違約的應賠償經濟損失,并以合同收購總價款1%的標準承擔違約責任。現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已代原告向被告支付完畢房屋購款,然經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不予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認為,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簽訂的《地鐵6號線尖山路站、黑牛城道站美聯大廈1號樓1-3門房屋收購協議書》、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與被告簽訂的《房屋收購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各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是涉案項目房屋收購的出資人即實際權利人,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是涉案房屋收購的委托人,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系受托人,現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已向被告支付完畢房屋收購款,被告亦應協助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被告拒絕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對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活動造成了嚴重影響,并實質上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現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貴院依法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國棟
審判員安銘
人民陪審員于新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趙娜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