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鑫曙光電器有限公司、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17民初106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四川金鑫曙光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鑫公司)與被申請人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龍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金鑫公司以飛龍公司可能轉移財產為由,向本院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飛龍公司所有的財產在2218萬元范圍內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并提供自身房產為上述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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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對申請人四川金鑫曙光電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建筑面積3008.54m2,權2016010)房產在500萬元范圍內、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建筑面積1815.63m2,權2016006)房產在500萬元范圍內、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建筑面積2852.33m2,權2015902)房產在500萬元范圍內、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建筑面積3522.47m2,權2015870)房產在718萬元范圍內予以查封,期限均為三年;
二、對被申請人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縣支行24×××58賬號在2218萬元限額內予以查封、凍結,期限為一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四川金鑫曙光電器有限公司預繳。
如需續行保全,須在保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續保申請導致保全措施自動失效的,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冉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方媛媛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