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超、河南泰豐景觀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1002民初1939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永超與被告河南泰豐景觀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縣金盾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劉景文、王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李永超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河南泰豐景觀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縣金盾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劉景文、王艷銀行存款750萬元予以凍結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財產,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函為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將被申請人河南泰豐景觀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縣金盾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劉景文、王艷銀行存款750萬元予以凍結,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李永超負擔。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吳正勤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張曉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