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強與郝俊、鄭州綠錦置業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04民初5318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士強與被告鄭州市第一建筑集團有限公司、鄭州綠錦置業有限公司、郝俊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士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資49675元及利息(利息以49675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11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20年5月26日,原告跟隨被告郝俊在位于霞飛東路與××交叉口綠都××樾××#、××#、××#××樓(被告鄭州綠錦置業有限公司為發包方,被告鄭州市第一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系承建方)做水電施工,并如期完工,經結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勞務費共計49675元,被告郝俊出具了欠條,經多次討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李士強的起訴。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范利辰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楚小雙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