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龍與郝俊、鄭州市第一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04民初5521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龍與被告郝俊、鄭州市第一建筑集團有限公司、鄭州綠錦置業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馬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資款43540元及利息(利息以4354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11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5月份,原告跟隨被告郝俊在位于鄭州市××路與××交叉口綠都××樾××#、××#兩棟樓(被告鄭州綠錦置業有限公司為發包方,被告鄭州市第一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系承建方)做水電施工,并如期完工。經結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勞務費共計43540元,被告郝俊出具了欠條。經多次討要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馬龍的起訴。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宋文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郭麗鵬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