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鳳芹與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703民初620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高鳳芹與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鳳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慧超、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苑搏倫、張曉然、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鳳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6010.64元(含醫療費51848元、護理費11581.64元、伙食補助費1250元、交通費8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50元、鑒定費1720元、傷殘賠償金38502.2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復印費58.8元);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20年5月1日上午10時40分左右乘坐被告公司125路公交車,在車輛行駛至白樓公交站附近時,因被告司機急剎車,導致公交車內的原告站立不穩摔倒在公交車內地板上,隨即經120急救車送至錦州市中心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左踝關節骨折、肋骨骨折(左側4-9)、左腓淺神經損傷,共住院25天,經遼西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傷情構成兩個十級傷殘。現己造成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6010.64元,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因原被告協商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6010.64元,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辯稱,有保險就按保險賠,在太平洋財保公司投保道路承運人險,每人最高賠償限額賠償10萬元,其中醫療費賠償限額5萬元,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高者為準,保險公司不夠的由我公司承擔。護理費應提供相應證據。殘疾用具是住院后發生、無醫囑,由法院酌定。合同案件不應存在精神撫慰金,不同意給付精神撫慰金。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辯稱,公交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道路承運人險,每人最高賠償限額賠償10萬元,其中醫療費賠償限額5萬元,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高者為準。針對本案免賠5%,即原告的(醫療費52133+伙食補助費1250)×95%=50713.85元,大于醫療費限額5萬元,我公司醫療費滿額賠償5萬元;護理費、交通費、殘疾器具費、傷殘賠償金之和×95%賠償,以證據為準。訴訟費及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承擔。本起案件非侵權案件,不應賠償精神撫慰金,傷者鑒定意見書做出時間為2021年,原告已年滿70周歲,殘疾賠償金應按10年計算。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法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高鳳芹向本院提交的證據:證據一、錦州市中心醫院住院病案。證據二、住院及復查醫療費票據10張。證據一、二欲證明治療經過及費用。證據三、遼希司鑒中心(2021)傷鑒字第03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票據。欲證明原告被評定為兩處十級殘、護理期90天、1720元的鑒定費用。證據四、殘疾輔助器具費票據2張,欲證明輔助器具花費250元。證據五、錦州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的120費用票據共計285元。
證據六、復印費票據58.8元。
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單。欲證明該公司公交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2019年10月30日0時至2020年10月29日24時。每人最高賠償限額100000元,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50000元。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高者為準。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所舉證據:出險抄單。證明目的同前。
原告所舉上述證據中證據一、二、三、五、六,二被告均無意見,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證據,各方均無意見。上述證據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特征,采信。原告所舉證據四殘疾輔助器具雖無醫囑,但確系原告治療需要使用,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特征,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高鳳芹于2020年5月1日上午10時40分許,原告乘坐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125路公交車,在車輛行駛至白樓公交站附近時,因公交車司機急剎車,致公交車內的原告站立不穩摔倒在公交車內地板上受傷。原告隨即被120急救車送至錦州市中心醫院救治,入院診斷為左踝關節骨折、肋骨骨折(左側4-9)、左腓淺神經損傷,當日13時04分入骨外一科住院治療,入院治療25天(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26日),于2020年5月8日行左踝關節斷開復位內固定術。原告住院期間二級護理,護理人為其女兒周偉及案外人高玉華。原告出院診斷:左踝關節旋前外旋型IV度骨折(內、外、前、后、踝)、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腓淺神經損傷;醫囑:出院后對癥治療,加強營養,保持傷口處清潔干燥、注意臥床休息,可保護下下地行走,患肢暫不負重,主動行左踝關節功能鍛煉,術后6周、12周、半年、一年復查左踝關節,肋骨X線,觀察骨折愈合情況,術后6周如有骨痂形成患肢可部分負重,12周如骨折愈合良好可完全負重,注意觀察足背皮膚感覺恢復情況,口服甲鈷胺營養神經治療,骨折完全愈合后可取出內固定物,病情變化隨診。原告住院期間共花醫療費52133元。
2021年1月21日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錦州遼希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傷殘等級、護理期進行鑒定,于2021年2月4日做出遼希司鑒中心(2021)傷鑒字第03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高鳳芹左側肋骨骨折累計6根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2、高鳳芹左踝關節損傷功能喪失55%評定為十級傷殘。3、高鳳芹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踝關節骨折經手術治療,綜合評定從受傷之日起(包括住院期間)護理期90日。原告預交鑒定費1720元。
另查明,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10月30日0時至2020年10月29日24時止。每人最高賠償限額為10萬元。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5萬元。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高者為準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高鳳芹經濟損失94682元(明細附后);
二、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在扣除承運人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后,賠償原告高鳳芹經濟損失5793.8元(明細附后);
三、駁回原告高鳳芹其余之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20元,由原告高鳳芹負擔312元,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308元,鑒定費1720元,由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孟瑩
人民陪審員李曉紅
人民陪審員林志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高陽
書記員劉姣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