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等與劉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津0103民初5183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與被告劉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就其名下所有的河西區××大廈××號樓××號房屋,協助原告天津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至房屋主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房屋收購價格2595583元為基數,按照收購總價款1%的標準,向原告天津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5955.83元,并賠償其經濟損失;3.本案相關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1年11月7日,原告天津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房屋征收協議書》份,約定由原告天津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投資、原告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地鐵6號線尖山路站、黑牛城道站項目的房屋征收相關事宜,事后原告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天津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辦理土地手續。2015年4月,原告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原告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簽訂《地鐵6號線尖山路站、黑牛城道站美聯大廈1號樓1-3門房屋收購協議書》,委托原告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作為拆遷單位對影響案涉項目建設的美聯大廈1號樓實施收購,故二原告系該地鐵6號線尖山路站、黑牛城道站項目的委托人,亦即權利義務實際承受人。被告所有的河西區××大廈××號樓××號××號××路××黑牛城道站項目征收范圍之列,2015年4月20日,原告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作為受托人與被告簽訂《房屋收購合同》,約定以人民幣2595583元的價格收購案涉房屋,被告收到房屋收購款項后應依約將房屋的全部權利一并轉讓給原告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合同還約定,被告違約的應賠償經濟損失,并以合同收購總價款1%的標準承擔違約責任。現原告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已代原告向被告支付完畢房屋征收款項,然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不予配合辦理被征收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原告認為,原告天津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原告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原告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簽訂《地鐵6號線尖山路站、黑牛城道站美聯大廈1號樓1-3門房屋收購協議書》、原告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與被告簽訂的《房屋收購合同》均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各方應依約履行義務。原告天津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是涉案項目的實際權利人;原告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是涉案房屋收購的委托人,原告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系受托人,現原告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已向被告支付完畢房屋收購款,被告亦應相應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被告拒絕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對原告經營活動造成了嚴重影響,并實質上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故起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天津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蔡榮華
審判員王文通
人民陪審員秦玉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王梓陽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