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廈建設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孫常林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6民終593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淮廈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廈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淮北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孫常林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40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淮廈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太平洋淮北支公司、孫常林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孫常林對淮廈公司財產進行保全存在明顯的重大過失以及太平洋淮北支公司對孫常林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正確。但一審法院對“淮廈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孫常林凍結其銀行存款時,必須通過向個人借貸約定高息進行資金融通的需求。換言之,作為生產經營企業不排除凍結賬戶資金時對其企業資金周轉造成困擾,在可以通過正常的銀行貸款等途徑緩解困難的前提時,而采取向個人借款并約定月利率2%,且借款對象為馮博(馮博系委托淮廈公司代為收取案涉80萬元款項),即使借款屬實,該借款行為產生的利息與孫常林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這種認定顯然是錯誤的,銀行對于有訴訟保全、訴訟案件在身的公司為了控制降低風險是不會對此類企業進行貸款的,淮廈公司是無法從銀行獲得正常貸款的。在淮廈公司賬戶被查封后,為了能使公司正常的經營運轉,只能向個人或其它公司進行資金融通,因是訴訟案件,時間是不確定性的,所以淮廈公司這種資金融通的需求是必須的,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高發,也加劇了資金融通的困難,所以約定的月利率2%也是合情合法的必要的。本案淮廈公司的借款人是馮博進行的反擔保,這一切皆是因為孫常林故意重大過失的保全行為所造成的,因此該借款行為產生的利息與孫常林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二、關于一審法院查封凍結淮廈公司銀行存款90萬元,結合一審淮廈公司提供被查封賬戶2019年1月2日至1月10號的銀行流水可看出其進行資金融通的需求具有緊迫性,從銀行流水可以很明確看出淮廈公司是在正常經營的,在被查封期間有多筆工程款到賬,急需支付材料款、農民工工資。否則將嚴重影響上訴人的正常經營,帶來更加巨大的損失。三、一審法院對于淮廈公司損失的認定及計算錯誤,淮廈公司在公司涉訴后不可能向銀行獲得正常的銀行貸款,實際應該以實際發生的產生的損失來計算。四、一審法院的這種完全脫離實際的錯誤認定損失計算損失的方式如果被認定,將是放縱進行惡意保全行為,對民營企業、市場經濟都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也不利于公序良俗的社會風氣,是嚴重錯誤的。
太平洋淮北支公司辯稱:同上訴狀內容。
孫常林辯稱:與太平洋公司答辯意見一致,同時一個公司正常經營并不能完全依靠貸款,所以淮廈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太平洋淮北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決并駁回淮廈公司的全部訴請。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淮廈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孫常林申請保全金額與訴訟請求金額一致,且提供了相應擔保,保全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依據孫常林《民事起訴狀》訴請標的額:80萬元及利息,《保全申請書》申請保全:90萬元,申請保全金額未超過訴請金額,依據2019年1月4日《協助執行通知書回執》、《財產保全情況告知書》,實際凍結淮廈公司的金額為0元。而在淮廈公司單方申請以最終收款人馮博銀行存款置換保全后,孫常林并未予以阻止或再行追加保全金額,足以說明孫常林不存在利用保全措施來限制淮廈公司財產的主觀惡意。孫常林在訴爭標的范圍內申請的財產保全,經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并提供了相應擔保,系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保全行為不存在違法性。二、孫常林與淮廈公司之間確有法律關系的存在,孫常林基于已有真實證據提起訴訟并申請保全,保全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孫常林與何某偉、孫潤楠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其依據何某偉或孫潤楠的指示將款項支付至淮廈公司的賬戶,在其轉出款項未能及時受償的情況下,孫常林與淮廈公司之間就案涉的80萬元具有訴的利益。無論孫常林以不當得利起訴淮廈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觀上選擇的訴訟策略(將直接收款人淮廈公司作為被告,將指示匯款人孫潤楠、最終收款人馮博作為第三人)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孫常林據此在提起訴訟后申請保全淮廈公司存款并無不妥。因此,孫常林申請對淮廈公司財產進行保全,是為了保障其訴請如獲支持后可得以順利執行,并非惡意行使訴訟權利,其盡到了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保全不存在重大過失。三、前訴,孫常林起訴并據此保全淮廈公司的財產,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保全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便淮廈公司出借個人賬戶行為是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是民事代理行為,則其所謂的代理行為亦屬于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淮廈公司應對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孫常林申請的財產保全未實際凍結到淮廈公司任何存款,實際凍結金額為0元,淮廈公司的所有存款在此之前還存在因另案被法院凍結的情況,孫常林申請的保全僅為輪候凍結。即便淮廈公司需解除孫常林申請的保全來保障企業經營,其完全可直接以馮博的90萬元存款作為企業流動資金,但淮廈公司卻選擇了以馮博的90萬元存款來置換擔保孫常林申請的不產生效力的輪候凍結,極不符合常理。淮廈公司有與第三人馮博惡意串通編造“損失”之嫌,涉嫌保險詐騙罪。因此,孫常林申請的財產保全,系未實際保全到淮廈公司的任何財產保全行為,系不產生正式效力的輪候保全,不可能會對淮廈公司造成實際損失。淮廈公司在明知孫常林申請的保全系輪候凍結的情況下,單方以第三人馮博的銀行存款置換保全,屬于自行擴大的損失,應自行承擔,所謂損失與保全無直接因果關系。5.在收到原裁定后淮廈公司未復議,因此,淮廈公司未申請復議,默認了法院對其權利的限制,應自擔其所謂損失,所謂損失與保全無因果關系。
淮廈公司辯稱:一、關于孫常林的侵權事實,在已生效的(2018)皖0603民初4113號民事判決書中很明確的進行了闡述,且孫常林對此判決并未上訴,并認可判決書查明的事實和判決。在(2018)皖0603民初4113號民事判決書中查實的很清楚,孫常林虛構誤匯80萬元到淮廈建設有限公司賬戶的事實,進行虛假的訴訟,并保全凍結淮廈建設有限公司90萬元。在虛構的事實下進行的訴訟,保全行為當然是侵權行為,自身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自然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一審法院認定孫常林對淮廈公司財產進行保全存在明顯的重大過失以及太平洋淮北支公司對孫常林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同時孫常林并未上訴,孫常林對本案的侵權事實是認可的,所以作為侵權人,應當依法向淮廈公司賠償損失。孫常林、太平洋淮北支公司之間屬于保險合同關系,太平洋淮北支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單保函,同意在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時以保險公司限額范圍承擔賠償責任應屬連帶保證。故太平洋淮北支公司對上述孫常林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太平洋淮北支公司上訴請求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孫常林辯稱:同意太平洋淮北支公司的上訴請求。
淮廈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太平洋淮北支公司、孫常林賠償淮廈公司因錯誤保全而導致的損失本金154200元及暫計利息為9457元(年息24%,計算時間為2019年9月15日-2019年12月15日)本息共計163657元(逾期利息按照年息24%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訴訟費等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由太平洋淮北支公司、孫常林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27日,孫潤楠找到從事招投標代理業務的何偉,稱因參與投標繳納保證金為由,要求何偉找人代為繳納保證金,并把徽弘公司、淮廈公司的銀行賬戶提供給何偉。何偉遂聯系到孫常林,口頭允諾如孫常林代為繳納保證金80萬元至淮廈公司賬戶,按照每10天1.5%標準的支付利息。孫常林予以同意后,按照何偉的指示于2018年5月28日將80萬元通過建設銀行轉賬支付至淮廈公司尾號為6789的建行賬戶內,銀行轉賬備注為“往來款”。后因孫常林代為支付的款項沒有返還其各自賬戶而向何偉催要,何偉遂向孫潤楠催要。因孫潤楠與馮博曾經合伙參與招投標,經雙方清算,孫潤楠欠付馮博墊付款項。2018年5月28日,孫潤楠向馮博出具承諾書,承諾:孫潤楠于2018年5月28日分別通過高翔的賬號向徽弘公司賬戶轉入80萬元,通過孫常林向淮廈公司賬戶轉入80萬元,用于歸還馮博保證金;本人承諾如因本承諾書的履行所發生的一切糾紛及法律責任由本人孫潤楠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還款義務與徽弘公司、淮廈公司、馮博無關。淮廈公司收到孫常林匯入的80萬元后,將款項支付給了馮博。現孫常林以其將80萬元款項誤匯至淮廈公司要求其返還,淮廈公司以其代替馮博收款且已經將該80萬元支付給馮博為由予以拒絕,致糾紛發生。
2018年11月3日,孫常林以其誤向淮廈公司建設銀行賬戶(尾號6789)匯款80萬元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判令淮廈公司返還孫常林80萬元本金及占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損失1.6萬元(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2018年9月28日至債務履行完畢日的利息繼續按照年息6%計算)。孫常林向本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并由太平洋淮北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擔保。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8)皖0603民初41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了淮廈公司的銀行存款90萬元。淮廈公司為解除對其銀行存款90萬元的凍結,由擔保人馮博提供了銀行存款90萬元為其提供擔保,本院予以準許。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20日對馮博90萬元銀行存款凍結。2019年5月22日,本院以孫常林于2018年5月28日按照何偉的指示將80萬元通過建設銀行轉賬支付至淮廈公司尾號為6789的建行賬戶內,其付款目的系為何偉或孫潤楠代為繳納保證金,從孫常林的支付行為看,其付款目的已經實現,不存在孫常林所稱將80萬元款項誤匯入淮廈公司賬戶的情形。淮廈公司系受馮博的委托代為收款且已經將所代收的80萬元款項支付給馮博,淮廈公司并未實際取得任何不當利益,遂作出(2018)皖0603民初4113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孫常林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孫常林與淮廈公司均未上訴,上述民事判決書于2019年9月15日生效。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對馮博90萬元銀行存款凍結。
另查,2019年1月4日,淮廈建設有限公司在建設銀行淮北分行黎苑支行的存款賬戶(賬號3405××××6789),凍結時賬戶可凍結余額為0元,為輪候凍結。2019年1月10日,淮廈公司提供反擔保人馮博涉案凍結銀行存款90萬元,凍結期間以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一審法院認為:就孫常林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爭議而言,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屬于侵權損害賠償,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應當以申請人對財產保全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2018)皖0603民初4113號案件中,孫常林明知其于2018年5月28日將80萬元通過建設銀行轉賬支付至淮廈公司尾號為6789的建行賬戶內系自己按照何偉的指示付款,且其付款目的是為何偉或孫潤楠代為繳納保證金的情況下向法院以不當得利糾紛提起訴訟并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保全淮廈公司的賬戶,該案審結后孫常林亦未提起上訴。由此可見,在(2018)皖0603民初4113號案件審理中孫常林明知其按照何偉的指示將80萬元通過建設銀行轉賬支付至淮廈公司尾號為6789的建行賬戶內的付款目的是為何偉或孫潤楠代為繳納保證金的情況下申請對淮廈公司財產進行保全存有明顯的重大過失。
淮廈公司為證明其損失提供了反擔保借款協議書及銀行流水。淮廈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孫常林凍結其銀行存款時,必須通過向個人借貸約定高息進行資金融通的需求。換言之,作為生產經營企業不排除凍結賬戶資金時對其企業資金周轉造成困擾,在可以通過正常的銀行貸款等途徑緩解困難的前提時,而采取向個人借款并約定月利率2%,且借款對象為馮博(馮博系委托淮廈公司代為收取案涉80萬元款項),即使借款屬實,該借款行為產生的利息與孫常林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當然該90萬元作為企業流動資金,其存款利息雖未因保全行為而減少,但貨幣的價值并不僅僅限于法定孳息,更重要在于貨幣流通性帶來的利益,淮廈公司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向馮博借款的必要性。淮廈公司訴請太平洋淮北支公司、孫常林賠償淮廈公司因錯誤保全而導致的損失本金154200元及暫計利息為9457元(年息24%,計算時間為2019年9月15日-2019年12月15日)本息共計163657元(逾期利息按照年息24%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孫常林申請保全錯誤導致90萬元不能正常使用所產生的損失應從保全措施實施之日至財產保全措施解除之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9月20日),以被凍結資金90萬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年利率4.35%標準計算后,減去活期存款基準年利率0.35%后,實際損失為25000元;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孫常林作為侵權人,應當依法向淮廈公司賠償損失。孫常林、太平洋淮北支公司之間屬于保險合同關系,與本案保全擔保雖有關聯,但非同一法律關系。太平洋淮北支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單保函,同意在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時以保險責任限額范圍承擔賠償責任,應屬連帶保證擔保。盡管該保全保證屬于新類型保全擔保,與一般保全保證有所區別,但該擔保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全擔保范疇,所擔保的債務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故太平洋淮北支公司對上述孫常林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一、孫常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賠償淮廈建設有限公司損失25000元;二、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對上述孫常林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淮廈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案件受理費3575元,由淮廈建設有限公司負擔3035元,孫常林、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負擔538元。
本院查明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73元,由上訴人淮廈建設有限公司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支公司各負擔1786.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冬寧
審判員化啟武
審判員王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朱曉雨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