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朱萌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7民終502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五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朱萌、張家口市華瑞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瑞公司)及原審被告懷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懷安縣住建局)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懷安縣人民法院(2020)冀0728民初10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五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象魁、張愛民、被上訴人朱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香、被上訴人華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林及被上訴人懷安縣住建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喜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五建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河北省懷安縣人民法院(2020)冀0728民初1049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駁回朱萌對五建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對于有爭議的事實認定錯誤。一審判決認定:“1.關于該工程是否完成移交的認定。華瑞公司和五建公司簽訂的《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載明五建公司作為承包人承包天澤駿景住宅小區二期工程36#住宅樓施工圖范圍內的土建、水暖、電氣等全部工程內容。華瑞公司委托北京朗庭律師事務所向五建公司發出的律師函及五建公司的回函中僅涉及更換項目部負責人,并非解除施工合同,故本院認定該工程并未完成移交,五建公司仍是36#住宅樓的承包人。”一審判決認定的該事實是錯誤的。根據2018年1月30日律師函的記載,五建公司簽訂34#、35#及商業3區、4區、36#住宅樓工程合同。華瑞公司認為,五建公司張愛軍項目部的上述行為已給華瑞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聲譽影響,現華瑞公司要求五建公司更換項目管理人員并清場,經雙方協商后另行委派有能力項目管理人員對上述工程進行施工并實施管理。華瑞公司要求接到該函后七日內協商確定新項目部入場組織施工管理。該律師函的核心是,勒令五建公司七日內協商確定新項目部入場組織施工管理。五建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出具復函稱,因張愛軍項目部是甲方指定的實際施工控制人,五建公司同意甲方建議,張愛軍退出該項目的后期施工,五建公司同意甲方指派有實力的施工隊伍完成后期工程,由指定的施工隊伍承擔對該項目后期的安全、質量及其全部責任。華瑞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關于變更張愛軍項目部的協商函》稱,經其會議研究,建議由承建33號樓的項目部負責完善張愛軍項目部的后續工程的建設施工。華瑞公司表明與五建公司簽訂的是34#,35#及商業3區、4區、36#住宅樓工程合同,2018年1月30日的律師函要求五建公司更換項目部負責人張愛軍,強迫五建公司在接到該函后七日內將張愛軍項目部的工程協商確定新項目部入場組織施工管理。五建公司2018年3月6日復函稱其同意甲方建議,張愛軍退出該項目的后期施工,同意甲方指派有實力的施工隊伍完成后期工程,并聲明由甲方指定的施工隊伍承擔對該項目后期的安全、質量及其全部經濟責任。華瑞公司《關于變更張愛軍項目部的協商函》稱經其會議研究,建議由承建33號樓的項目部負責完善張愛軍項目部的后續工程建設施工。33號樓的施工單位不是五建公司,足以證明一審法院認定該工程(36#)并未完成移交,五建公司仍是36#住宅樓的承包人是錯誤的。二、華瑞公司持有對己不利的證據拒不出示,應承擔不誠信訴訟的責任。華瑞公司2018年3月15日《關于變更張愛軍項目部的協商函》表明,由承建33號樓的項目部負責完善張愛軍項目部36#及3區、4區商業樓的后續工程的建設施工,已形成承建33號樓的施工單位已實際承接了五建公司4區商業樓工程的事實,當然存在華瑞公司支付承建33號樓的施工單位結算3區商業樓工程的事實。如果華瑞公司執意堅持“并未完成移交,五建公司仍是34#,35#及商業3區、4區、36#住宅樓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事實,五建公司將向華瑞公司主張支付商業3區工程款的訴訟,屆時華瑞公司將會對《關于變更張愛軍項目部的協商函》賦予華瑞公司何止是要求五建公司更換項目部負責人張愛軍,而是單方解除了五建公司的36#住宅樓、商業3區的合同,將尾工程另行發包他人的事實進行陳述。相較于承擔賠償朱萌119921.83元責任,與單方解除合同賠償合同相對方可得利益損失上,請華瑞公司權衡。請二審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認定華瑞公司收回五建公司36#住宅樓工程,并確定其為事故的賠償主體。
朱萌答辯稱,認可一審判決,不認可五建公司的上訴理由。
華瑞公司答辯稱,五建公司認為根據雙方往來函件可以得出36號樓于2018年3月15日移交給承擔33號樓的施工隊伍完成的觀點不成立。雙方往來的函件確實有協調過更換項目管理人員或施工人員的意思表示,但該部分函件并非變更法律意義上的施工主體,雙方從未協商變更五建公司施工主體的內容。華瑞公司與五建公司就包括36號樓在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至今合法有效,且36號樓并未完成支付。華瑞公司不應承擔因施工管理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五建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懷安縣住建局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該局根據華瑞公司提交的中止施工安全監督申請,依法下發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明確告知中止施工期間,暫停施工安全監督。一審法院也認定案涉事故不屬于建筑工程的安全事故,與安全管理無關,懷安縣住建局不是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予以采納。
朱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傷后一切費用(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陪護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約300000元,庭審中變更為347016.4元;2.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9月8日,華瑞公司和五建公司簽訂《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五建公司作為承包人承包天澤駿景住宅小區二期工程36#住宅樓施工圖范圍內的土建、水暖、電氣等全部工程內容。2013年11月15日,華瑞公司因資金周轉不開停止施工,向懷安縣住建局下設的懷安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申請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當日,懷安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向華瑞公司下發《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同意天澤駿景住宅小區34#、35#、36#工程中止施工,告知華瑞公司中止施工期間,懷安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暫停對該工地實施安全監督。2018年1月30日,華瑞公司委托北京朗庭律師事務所向五建公司發出要求更換負責36#住宅樓施工的張愛軍項目部管理人員并清場的律師函。2018年3月6日,五建公司向北京朗庭律師事務所發出同意張愛軍退出該項目后期施工的復函。2018年3月15日,華瑞公司向五建公司發出變更張愛軍項目部的協商函,建議由承建33#樓的項目部負責完善張愛軍項目部后續工程的建設施工。2020年2月2日22時許,王龍駕車拉原告朱萌行經此處時,朱萌因急于小便進入尚未施工完畢的36#樓臨街商用房,跌入沒有圍堵的電梯井內受傷,后被王龍、原告父親和夜間值班人員救出,送至懷安縣醫院治療,次日凌晨又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第八十一集團軍醫院治療。2020年2月3日至7月16日在懷安縣醫院檢查治療,共支出醫療費2046.26元。2020年2月3日至9月27日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第八十一集團軍醫院住院及檢查治療,共支出醫療費78453.36元。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28日在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檢查治療,共支出醫療費22401.78元。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1日在北京大學口腔醫院檢查治療,共支出醫療費897.58元。2020年4月7日及7月6日在張家口冠玉口腔門診部檢查治療,共支出醫療費550元。2020年2月3日購買張家口啟明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繃帶支出醫療費600元。應原告朱萌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沽源金御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其傷情進行鑒定。2020年9月30日該鑒定中心作出沽臨鑒字〔2020〕第22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1.九級傷殘、十級傷殘;2.誤工期為6個月,從受傷之日算起;3.1人護理4個月;4.營養期4個月;5.擇期行內固定物取出術,二次手術費用約15000元;對已缺失、折斷的牙齒進行修復,費用以經治醫院實際花費為準;6.二次手術后的醫療終結時間酌情給予2個月。就朱萌主張的各項損失,一審法院認定如下:1.醫療費:經核對醫療費票據,原告為治療共支出醫療費104948.98元,一審法院予以確認。2.護理費:參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與其他服務業標準計算,應為42115元/年÷365天×30天×4個月=13846元。3.營養費:20元/天×30天×4個月=24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標準計算,應為: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第八十一集團軍醫院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為40元/天/人×15天×1人=600元;在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為40元/天/人×4天×1人=160元;在懷安縣醫院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為30元/天/人×5天×1人=150元。共計910元。5.殘疾賠償金:參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應為35738元/年×20年×21%=150099.6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21%=6300元。7.二次手術費:為擇期行內固定物取出術的費用15000元。8.鑒定費:3300元。9.交通費:3000元。以上各項費用共計299804.58元。對于原告庭審時主張已缺失、折斷的牙齒進行修復,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可另行主張。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公民因人身遭受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損失的主張應予支持。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民事賠償案件考慮的是雙方的過錯程度,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朱萌做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夜間距家不遠的地方,因尿急私自進入尚未完工的商用樓房內如廁,前行跌落于另一房間的電梯井的深坑內,在庭審時原告亦認為即使是無人管理的地方,其自身也應承擔10%的責任。綜上原告朱萌應對自身的損害承擔主要過錯,應承擔60%的責任。被告五建公司作為承包人負責36#住宅樓施工圖范圍內全部工程內容,該工程在長期停工后未經華瑞公司驗收,也未完成移交手續,做為該商用樓的管理人,在明知商用樓內有電梯井這一深坑的事實,卻未對商用樓外部采取圍堵的措施,造成原告朱萌受傷的事故,血的教訓是慘痛的,發生事故后才引起管理人的注意,對該商用樓外面進行了圍堵,以防止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五建公司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實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故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華瑞公司做為開發商,與五建公司簽訂了《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在該工程自開工之日起直到竣工驗收之日止,造成人員傷亡的由承包人承擔風險。故華瑞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懷安縣住建局根據華瑞公司向其提交的中止施工安全監督申請,依法下發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明確告知中止施工期間,懷安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暫停對該工地實施安全監督。懷安縣住建局的職責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質量及安全生產監督備案工作,本案事故發生在工程停工6年后,并非在建工程的安全事故,與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無關,故懷安縣住建局不是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才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華瑞公司與懷安縣住建局對朱萌的損害并無法律規定的連帶責任,故原告請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案經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一、被告張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朱萌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二次手術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119921.83元。二、駁回原告朱萌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505.25元,由原告朱萌負擔3903.15元,被告張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602.1元。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05元,由張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雷鵬
審判員王萬軍
審判員譚啟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巍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