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造源景觀旅游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與童志斌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7民初30205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被告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深圳市造源景觀旅游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羅夢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童志斌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11月15日簽訂了《勞務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原告將科信科技大廈園建、綠化、水電安裝、放樣、技術管理等勞務施工分包給被告。2018年5月19日上午7時30分許,受被告雇傭的案外人潘某某在該工地裙房四樓作業時,不慎墜下至三樓樓面受傷。潘某某受傷入院后,原告墊付其住院期間醫療費113719.78元。潘某某后將原、被告及其他案外人訴至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307民初4763號民事判決書。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依據(2020)粵0307執5466號裁定劃走了原告的款項86551元。原告認為,依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勞務施工合同書》、《工程結算協議》等,原告墊付的醫療費和人民法院劃走的執行款均應當由被告承擔。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還原告墊付的費用200270.78元并承擔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自起訴之日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及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11月15日簽訂了《勞務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原告將科信科技大廈園建、綠化、水電安裝、放樣、技術管理等勞務施工分包給被告。2018年5月19日上午7時30分許,受被告雇傭的案外人潘某某在該工地裙房四樓作業時,不慎墜下至三樓樓面受傷。潘某某受傷入院后,原告墊付其住院期間醫療費113719.78元。潘某某后將原、被告及其他案外人訴至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307民初4763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確認原告為案外人潘某某支付醫療費113719.78元。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依據(2020)粵0307執5466號裁定于2020年5月27日劃扣了原告的款項86551元。2018年6月14日,原告與被告達成《工程結算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70000元用以發放工人工資,原告款項全部付清后,被告保證妥善處理工人提出的其他問題,后續一切問題與原告無關,落款處有原、被告簽名捺印確認。后原告按照《工程結算協議》于2018年6月15日向被告支付55000元,于2018年11月4日向被告支付15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勞務施工合同書》《科信科技大廈園林綠化項目工程結算協議》《被告童志斌出具的收據》《深圳市龍崗區中心醫院醫療費票據》《(2020)粵0307執5466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客戶交易詳細信息》、(2019)粵0307民初4763號民事判決書、(2020)粵0307執5466號執行裁定書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一、被告童志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造源景觀旅游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墊付款人民幣200270.78元及利息(利息以200270.7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深圳市造源景觀旅游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15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童志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馮書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駱妙玲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