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懷天、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1民終840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梁懷天因與被上訴人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石集團)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43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梁懷天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藝博、王生儒,被上訴人蘭石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宏博、張文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梁懷天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將房屋內窗戶更換至“多腔密封隔熱鋁合金中空玻璃窗”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漏審、漏判,違反法定程序。一審判決當中既已認定被上訴人未按合同約定安裝門窗屬實,但未判決被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屬于漏判。被上訴人未按合同約定安裝“多腔密封隔熱鋁合金中空玻璃窗”,屬于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被上訴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審判決既已認定被上訴人未按合同約定安裝門窗的屬實,但未判決其承擔違約責任。二、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所安裝的窗戶材質、功能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窗戶的材質、功能,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按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附件三約定,被上訴人應當安裝的是“多腔密封隔熱鋁合金中空玻璃窗”,該約定并非僅是對窗戶的功能性進行的約定,而是對窗戶的材質、功能進行了全面的約定。一審判決卻在確認被上訴人未按合同約定安裝窗戶已違約的前提下,徑行以“65S系列平開塑料窗”的功能指標通過字面意思來對比認定所安裝的窗戶功能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關于窗戶的各項功能。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沒有以次充好屬明顯認定事實錯誤。三、被上訴人交付的窗戶的材質明顯不符合合同約定,法律上也沒有不能更換的禁止性規定,被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更換,并按照雙倍市場差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受法律保護。上訴人已經按約付清了全部房款,被上訴人負有向上訴人按時交付符合法定及合同約定的商品房義務。被上訴人交付的窗戶的材質(65S系列平開塑料窗,材質為U-PVC65材料)明顯不符合合同約定,事實上可以更換,法律上也沒有不能更換的禁止性規定,對被上訴人的此項違約行為,上訴人有權選擇要求被上訴人按約定的材質繼續履行合同,被上訴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且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系被上訴人針對所有購房的業主統一印制好的格式合同,內容中第十三條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種方式處理: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2.—。”的條款更屬于格式條款,《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故,被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更換,并按照雙倍市場差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蘭石集團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交付的房屋所安裝的高分子聚合物窗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是被上訴人對二期住房整體品質提升的措施之一,其動風壓三性、保濕、隔音檢驗各項性能檢測指標都優于斷橋鋁合金窗戶,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情況。二、案涉窗戶價格、使用功能優于“多腔密封隔熱鋁合金中空玻璃窗”,并不影響實際居住使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多腔密封隔熱鋁合金中空玻璃窗”的采購單價為577/㎡。該窗戶在被上訴人一期項目中反映出,所安裝的窗戶在遇到特大暴雨時有漏水進屋現象。被上訴人在對一期住宅論證的基礎上,在二期項目時,為了提升整體窗戶品質,以單價650元/㎡的價格將住宅門窗進行專業性分包。除此之外,被上訴人對二期項目的電梯、外墻漆、景觀綠化等方面都做出了更改,這些更改均有益于上訴人,對此蘭石·豪布斯卡后期項目為提升整體品質,對其他項目都作出了更改,以達到住宅樓的外在品質和窗戶內在品質的整體提升。案涉窗戶為新型產品,五大性能均滿足國家相關規范要求,采購成本高于鋁合金窗戶,并通過了施工圖設計審查及節能審查,與傳統鋁合金窗戶相比在抗風性、隔聲性、密閉性、保溫性等性能更加優越。若重新更換,顯然不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符合民法物盡其用的原則。綜上所述,上訴人已按合同約定如期交付了合格的商品房,不存在違約的事實。
梁懷天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未能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的實際損失至實際交付合格商品房之日(自2019年7月1日起,每月按照租金3000元計算,暫計至7月31日,即3000元);2.判令被告將房屋內窗戶更換至“多腔密封隔熱鋁合金中空玻璃窗”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及合同附件一、二、三、四。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蘭州市七里河區××路街道××路××號××幢××單元××號房,建筑面積116.18平方米,房屋總價款為1463109元。合同第八條約定,蘭石集團應當在2019年6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約定交付買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條約定,蘭石集團如逾期交房,逾期不超過30日,自合同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照買受人已交房款每日萬分之0.1承擔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自合同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照買受人支付房款每日萬分之0.1承擔違約金。合同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中,對房屋門窗的約定為,入戶門:三防門,窗:多腔密封隔熱鋁合金中空玻璃窗。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支付購房款的義務。在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日之前,蘭州蘭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發出了《蘭石﹒豪布斯卡二期交樓通知書》,告知原告其購買的蘭石﹒豪布斯卡二期第M88008001幢1單元2203號房已具備交付條件,自2019年7月1日起開始交房,原告領取了該通知書,但其沒有按期到被告處辦理收房手續。2019年6月28日,建設單位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甘肅省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施工單位蘭州蘭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甘肅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勘查單位甘肅有色工程勘查設計研究院共同對包括本案案涉房屋在內的被告開發出售的樓盤進行了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五方驗收結論為工程質量合格。根據2019年7月5日至7月30日其他購房業主與物業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璟園7號樓2701室房屋交付后,電已通,水壓較小,未涉及本案案涉房屋。原告房屋屬于蘭石·豪布斯卡二期住宅項目,被告未按照合同附件三的約定給原告房屋安裝“多腔密封隔熱鋁合金中空玻璃窗”。2018年3月,蘭石集團作為發包人,蘭州蘭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總承包人,河南科饒恩門窗有限公司作為分包人,三方簽訂了《住宅門窗工程分包合同》,河南科饒恩門窗有限公司承攬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蘭石集團老廠區改造項目7、8號地塊住宅門窗工程施工。該合同附件6樣窗產品說明書顯示窗戶型材為科饒恩U-PVC65五腔體德系型材,使用壽命50年無明顯變色,不老化;玻璃為5LOW-E+9A+5mm全鋼化,使用壽命與建筑物相同;五金件為德國諾托內開內倒五金、德國好博執手,使用壽命70年;密封膠條為江陰海達三元乙丙汽車級,使用壽命70年;密封膠為耐候膠,使用壽命70年。根據被告提交的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被告給原告房屋實際安裝的窗戶為65S系列平開塑料窗(內開·中空),該窗戶材質生產單位為河南省科饒恩塑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的玻璃品種為(5+9A+5)mm中空玻璃。經動風壓三性、保濕、隔聲檢驗,檢驗結論為:抗風壓性能屬國標GB/T7106-2008第6級,氣密性能正壓屬國標GB/T7106-2008第8級、負壓屬國標GB/T7106-2008第8級,水密性能屬國標GB/T7106-2008第4級,保濕性能屬國標GB/T8484-2008第6級,隔聲性能作為外窗屬國標GB/T8485-2008第3級、作為內窗屬國標GB/T8485-2008第3級。
一審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2018年6月7日,本案原告購買了被告開發出售的位于蘭州市七里河區××路街道××路××號××幢××單元××號房××,合同約定蘭石集團應當在2019年6月30日前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2019年6月28日,案涉房屋經五方驗收合格,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亦未約定房屋驗收應采備案制,本院對該驗收標準予以認可。被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原告發出交樓通知書,通知原告收房,原告未能按時收房,亦未提交相關證據用以證明被告向其交付的商品房不合格,責任在于原告,其要求被告承擔遲延交房損失3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將案涉房屋窗戶更換至“多腔密封隔熱鋁合金中空玻璃窗”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附件三對案涉房屋的窗戶作出的該項約定,屬于對窗戶的功能性約定,被告實際給原告安裝的窗戶為65S系列平開塑料窗(內開·中空)。將上述兩種窗戶各項功能指標對比,實際安裝的窗戶為五腔體德系型材,符合合同對窗戶多腔的約定;密封膠條為江陰海達三元乙丙汽車級,密封膠為耐候膠,符合合同對窗戶密封的約定;隔熱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滿足合同對窗戶隔熱的約定;被告實際使用的窗戶材質為U-PVC65材料,該材質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滿足施工性能要求;玻璃品種為(5+9A+5)mm中空玻璃,符合合同對中空玻璃窗的約定。對比被告實際給原告安裝的窗戶各項指標,均滿足雙方合同約定的關于窗戶的各項功能,且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所安裝的窗戶系以次充好,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所安裝的窗戶影響其實際居住使用。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安裝窗戶屬實,但原告要求被告將已經安裝交付使用的窗戶拆除,重新更換,顯然不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符合民法物盡其用的原則。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梁懷天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梁懷天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5元,由原告梁懷天負擔。
二審中,梁懷天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一,詢價函,擬證明經市場詢價,中空玻璃內開塑料窗與多腔密封隔熱鋁合金中空玻璃窗因材質、功能等因素,市場價格差異明顯;證據二,“住小幫”APP網頁截圖、“今日頭條”APP網頁截圖,證明多腔密封隔熱鋁合金中空玻璃窗(斷橋鋁合金窗戶)系目前市場主流窗戶,塑鋼窗為上一代產品,二者優缺點明顯;證據三,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證明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在一審案件未生效的情形下便在互聯網上公布判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蘭石集團質證認為,證據一不適用于本案,蘭石集團購買涉案窗戶的性能、價格都高于多腔密封隔熱鋁合金中空玻璃窗;對證據二不予認可,網站上的評論不能作為窗戶實際性能的認定;證據三與本案處理結果沒有關系。
蘭石集團提交以下證據:蘭石豪布斯卡一期21#地塊住宅窗戶工程結算定案書及蘭石豪布斯卡項目二期7、8#地塊住宅門窗工程計算定案書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蘭石集團為了提升二期樓盤的整體品質、環保節能及杜絕雨水通過窗戶滲漏的缺陷,從業主利益出發,加大成本對窗戶材質進行了更換,具體由原來的一期窗戶每平米577元增加到650元每平米,即給上訴人采購安裝窗戶的成本明顯高于一期采購安裝窗戶成本,如每戶窗戶按25平米計算,每戶增加成本約2200元。
梁懷天質證認為,對蘭石豪布斯卡項目二期7、8#地塊住宅門窗工程計算定案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相關費用與多腔密封隔熱鋁合金中空玻璃窗無關聯。對蘭石豪布斯卡一期21#地塊住宅窗戶工程結算定案書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采購產品存在問題,多腔密封隔熱鋁合金中空玻璃窗優于塑鋼窗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上訴人梁懷天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秉德
審判員張煜楓
審判員馮稼耘
審判員石林
審判員王錫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馮照陽
書記員孟丹丹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