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冶、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4民終883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春冶因與被上訴人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種變壓器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2020)遼0411民初33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春冶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管曉峰、季航萱,被上訴人特種變壓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科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春冶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共計21萬元,或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1、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從梯子上跌落,導致受傷,但對于跌落的原因沒有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從梯子上跌落,導致受傷,但對于跌落的原因沒有查明,而跌落的原因與案件處理結果具有直接關系。上訴人是由于被上訴人單位沒有達到安全施工條件下進行監控設施維修被電擊導致從梯子上跌落。在庭審陳述中己明確說明自己是由于修監控時被電擊而跌落,并非是梯子未扶穩而跌落。其次在庭審中上訴人提供的醫院病例中己經明確記載上訴人是由于觸電從梯子上摔落而導致骨折。一審法院對此事關被上訴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沒有查明。2、—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事實沒有查明。被上訴人特種變壓器工廠的電力管理系統復雜,對工廠監控電源進行拉閘斷電需要有專業的人員進行操作,由于當時廠方并未有指派有資質的專業工作人員在場進行監護,且經過詢問其他車間負責人員也無法得知監控電源的總閘在哪里,如果要是斷電只能對工廠整個電源進行斷電才能進行監控維修操作,那樣會給工廠生產造成影響帶來損失,上訴人在不得己的情形下才進行帶電作業。還由于被上訴人給上訴人提供進行監控維修的梯子是普通鋁合金梯子,不是電力施工必須使用的專業絕緣梯子,從而導致上訴人在維修過程中被高壓電電擊后,瞬間喪失意識,從高達四米梯子上跌落。以上事實證明被上訴人違反了高壓電環境下作業而應盡監護和管理的義務,存在重大過錯,從而導致上訴人被高壓電電擊后從梯子上摔落造成人身損害結果。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和董某、溫某三人與被上訴人是承攬合同關系屬于事實認定錯誤,被上訴人與溫某之間系加工承攬合同關系,溫某與上訴人及董某系雇傭關系。對此在庭審中,溫某及董建都予以認可。維修工程價款由溫某與被上訴人洽談確定,上訴人并沒有參與,溫某給上訴人與董某每人每天工時費200元。上述事實,各方當事人在庭審筆錄中均己認可。一審法院錯誤的將上訴人、溫某、董某共同與被上訴人認定為承攬合同關系,并駁回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致上訴人嚴重的事故傷害得不到追償,直接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2、—審法院認為被告不具有過錯屬于事實認定錯誤。首先,被上訴人是特種變壓器工廠,應熟知高壓電環境作業具有高度危險性,應由專業資質電工關閉電源情況下安全作業。如帶電作業,被上訴人負有對施工人員是否持證審查義務,對于符合規定的施工人員還應監督管理作業人員是否佩戴絕緣帽、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登高工具,并有專業人員實施監護。而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修理監控是在高壓電的高危環境下作業,卻沒有對承攬人及施工人員是否持證上崗進行審查,是否符合電力施工的安全措施進行監督和管理,提供導電危險性極強的鋁合金登高梯,不實施安全監護,顯然具有過錯責任;其次,被上訴人明知溫某沒有維修監控的資質仍將承攬工程發包給溫某,被上訴人作為定作人具有選任過錯。一是被上訴人將維修監控工程發包給溫某時,溫某并沒有維修監控的施工資質。根據工商登記信息顯示,溫某經營的來來電腦耗材經銷處營業范圍是電腦、電腦配件、電腦耗材、辦公設備、辦公耗材、網絡布線、安裝調試零售,并不包含安防設備(監控)批發、零售、安裝,維修,所以被上訴人在與溫某達成承攬協議時,溫某并未有承攬該工程的合法資質。二是董某具有安防設備(監控)維修資質與本案沒有關系,不能成為被上訴人的免責依據。被上訴人維修監控的工程承包人是溫某而非董某,溫某和被上訴人是承攬合同關系的相對人,董某并非與被上訴人具有承攬合同關系。溫某和董某僅是雇傭關系,被雇傭者董某具有安防設備維修資質不代表雇主溫某具有此資質,所以董某有安防設備維修資質與本案無關,不能作為被告免責理由。三、一審法院存在法律適用錯誤。一審法院不能僅僅適用合同法第251條進行判決,還應該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請求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70條規定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特種變壓器公司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原審事實清楚、法律依據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人請求。理由:被上訴人并不認識上訴人,也未雇傭上訴人干活,是案外人溫某承攬了被上訴人的監控維修工程溫某又找的撫順永順智能電子工程有限公司董某,并董某找到了上訴人到被上訴人廠區內干活溫某與撫順永順智能電子工程有限公司才是上訴人的實際雇主。被上訴人溫某為承攬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772條、第7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被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對該監控施工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對上訴人受傷的賠償責任。
張春冶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承擔原告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住院期間支付的醫療費77285.27護理費4187.6元、伙食補助費2900元、交通費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八級傷殘賠償金178206元;3、判令被告支付治療期間的誤工費72000元(6000*12);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司法鑒定費用1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復印費350元;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等合理支出的費用。以上費用共計336928.87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8月初,被告監控設備出現故障。被告聯系到證人溫某,溫某對設備進行檢查,并向被告進行報價,報價涵蓋材料費及人工費。由于溫某無法獨立完成被告監控設備的維修,溫某找到證人董某,董某又找到原告。2019年9月2日上午10時許,董某與原告在被告工作人員的帶領下,來到了維修監控處。維修期間只有董某與原告在現場,被告工作人員未在場,溫某在被告門衛處檢修其他設備,亦未在現場。該監控距離地面約4米,原告在屋內送線,董某在外面拽線。下午16時許,原告從梯子上跌落,導致受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被告對于原告的受傷是否存在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爭議焦點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是指雇員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依據該規定,判斷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雇傭法律關系,主要判斷雇員是否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在雇主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主提供勞務,并由雇主提供報酬。本案中,原告主張與被告之間系雇傭關系,但被告在答辯中予以否認。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在被告的指示、監督下工作,定期由被告提供報酬等事實的存在,而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前述事實的存在,且從證人溫某及董某的陳述中及被告提供的報價單上可以看出,溫某、董某及原告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以交付工作成果,作為被告給付報酬的條件,三人與被告形成的是維修工作的承攬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雇主責任證據不足。關于爭議焦點二,依據雙方陳述可知,原告作為維修的專業人員,工作中未對現場做到充分了解,忽視自身安全,導致受傷的后果,其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并不存在過錯。原告所受傷與被告沒有因果關系,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張春冶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354元,由原告張春冶負擔。
二審期間,張春冶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人體骨骼示意圖,欲證明:上訴人是觸電摔傷。觸電后摔傷與梯子掉下摔傷的受傷部位不一樣。骨骼示意圖結合出院診斷上訴人是觸電摔傷。特種變壓器公司的質證意見是:結合上訴人提供的骨骼示意圖及上訴人的陳述都是上訴人的猜測,并且病志中所記載的是上訴人向醫院推測所闡述的事實,并不具有客觀性,據當時在場的董某和溫某稱上訴人就是從梯子上跌落,所以被上訴人不認可上訴人剛才的論述及提交的骨骼示意圖。特種變壓器公司提交其在一審開庭之前在卷宗中拍攝的溫某和董某的書面證詞,欲證明:雖然上訴人在一審沒有就該書面證詞舉證。但該證詞均未提及上訴人系觸電后摔傷,證明上訴人在闡述其觸電摔傷的事情上不具有真實性。張春冶的質證意見是:因為溫某作的證言對我們不利,我們不予認可。這兩份證言證明墜傷是結果,并未表述是梯子未扶穩的墜傷還是觸電后墜傷,即未證明原因。經本院審查,張春冶提交的人體骨骼示意圖,無法證明與其陳述的觸電摔傷具有關聯性,本院對該證據無法采信。綜上,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50元,由上訴人張春冶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馬開智
審判員張慶敏
審判員李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田俊杰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