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7號凌華進判決書
案號:(2020)桂1081民初3257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靖西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凌華進與被告靖西市新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發展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2月3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20年12月16日追加廣西鴻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安公司)、廣西光輝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輝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于2021年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凌華進及其訴訟代理人呂長峰、被告新發展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黃武慶、被告鴻安公司、光輝公司的共同訴訟代理人盧忠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凌華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其親屬死亡賠償金64872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69872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新發展公司是負責錦繡古鎮項目配套設施建設的業主,被告新發展公司在建設靖××古鎮商業橋梁項目時,為方便施工將龍潭河道阻攔圍堰。2019年5月27日凌晨,靖西市全市范圍內突降暴雨,水量暴增。因河道圍堰施工導致龍潭河泄洪能力驟降,引發河水倒灌至河道兩旁的居民區,原告所住地段受災嚴重,加之原告房屋為一層瓦房,受災尤為嚴重。2019年5月27日早晨6時許,原告母親發現家中被洪水浸泡,為挽救經濟損失,從一樓隔間臥室出來,因房屋被洪水浸泡導致家中線路漏電被擊傷,隨后被家屬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認為被告新發展為自身工程建設需要,違反防洪要求,至河道泄洪能力下降導致洪水倒灌民房,引發房屋漏電致原告母親電擊身亡。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新發展公司辯稱,原告沒有向法庭提交具有資質單位作出原告母親死亡的鑒定結論,目前無法確定原告母親死亡原因,屬于死因不明,原告母親的死亡與其沒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新發展公司已將建設工程項目發包給其他單位,其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被告鴻安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1、原告房屋進水與鴻安公司在下游施工所做的圍堰沒有關系,沒有證據支持。2、就算房屋進水,跟進水是否導致漏電沒有證據支持。3、原告親屬死亡原因是否因為觸電引起,沒有證據支持。
被告光輝公司辯稱,根據本案提交的證據證實,光輝公司沒有在河道中構筑圍堰,只是實施一些路面的附屬工程,與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關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3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1對原告提交的證據2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被告2、3對原告提交的證據2真實性和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診斷為電擊傷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病情簡介》三性有異議,主治醫師出具的《病情簡介》應該認定為證人證言,但沒有出庭作證。本院認為,該份證據是靖西市人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及主治醫師出具的病情簡介,應予以確認。被告1對原告提交證據4的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該份證據是被告1的基本工商登記信息,應予以確認。被告2、3對原告提交的證據4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1對原告提交的證據5三性有異議,被告2、3對原告提交證據5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來源與取得是否合法及真實無法確定,該證據不能反映河道被圍堰后引起河水泄洪受阻導致河水倒灌到原告房屋。本院認為,該份證據能真實反映2019年5月27日早上降雨造成積水,積水進入到原告房屋和河道存在圍堰的事實,對該份證據予以確認。被告1對原告提交的證據6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來源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該證據證實了原告親屬并沒有遭到電擊,因為水面到屋檐下的電線還有很長距離,沒有看見有電線掉落到水里的視頻,視頻中有人在水里站著卻不被電擊,故原告主張其親屬因洪水入房屋導致觸電身亡的說法不成立。被告2、3對原告提交的證據6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原告房屋水位大概在40厘米左右,視頻中不能證實房子進水是因為河道下游圍堰導致,視頻中有其他人員站在水里,也未看見有電線掉落水里。本院認為,該份證據能夠反映出原告房屋進水,進水達到50--60厘米左右高度的事實。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7因沒有原件核對,不發表質證意見,本院認為,該份證據與本院向被告1調查取證時,被告1出具的一致,故對該份證據予以確認。
原告、被告2、3對被告1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原告對被告2、3提交證據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拍攝照片的時間與事發當時不同一個時間段,河道內的植物隨季節變化。本院認為,被告2、3提交的證據中原告房屋所處位置、河道上建設的亭子及杉木樹與本院組織原告與被告2、3到現場查看一致,故對該部分予以確認。被告1對被告2、3提交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依原告申請向靖西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靖西市水利局調查錦繡古鎮項目配套設施建設審批文件。向原、被告出示靖西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說明、靖西市水利局的說明,原告對該說明無異議。被告1認為該兩份說明沒有經辦人的簽字,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被告2、3認為該兩份說明沒有經辦人簽字,形式上不符合證據規則的規定,假定被告2承建的橋梁是違章建筑,沒有任何行政職能部門責令停工、拆除等任何措施,橋梁的建設已獲得靖西市人民政府的批復同意。本院認為,該兩份說明是本院依法調取的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依原告申請向被告出示本案原審(2019)桂1081民初2801號案庭審筆錄中證人農某、凌某、黃某出庭作證的筆錄,三被告對證人農某證言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以及庭審筆錄,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8年9月17日靖西市人民政府作出靖政函【2018】558號關于建設錦繡古鎮相關配套建設項目有關問題的批復:“一、原則同意建設錦繡古鎮繡球大道臨河綠化停車帶、濱河景觀管、A-1地塊連接A-3地塊橋梁、A-1地塊連接A-2地塊橋梁及B地塊臨時施工道路等配套項目;2、由新發展公司作為錦繡古鎮相關配套建設項目的業主”。2019年4月19日新發展公司將錦繡古鎮繡球大道延河綠化停車帶、濱河景觀管、A-1地塊連接A-3地塊橋梁、A-1地塊連接A-2地塊橋梁發包給鴻安公司承建。鴻安公司在承建錦繡古鎮1號橋梁過程中為了方便施工在龍潭河原告凌華進房屋往1號橋梁約100米處堆土圍堰。2019年5月26日晚至2019年5月27日晚,靖西市持續出現強降雨天氣,過程降水量達到276.2毫米,屬于特大暴雨天氣,靖西市城區出現多處內澇積水。原告房屋位于靖西市,原告房屋及同一排房屋所處位置均低于龍潭河的河提,原告房屋是一間簡易的磚瓦房,房屋地板低于門前水泥硬化路約20厘米,原告房屋左邊是一塊水田,右邊緊挨著其他樓房,原告房屋前面沒有排水溝,屋后有一條較小的排水溝,但在2021年1月14日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現場勘查時發現屋后排水溝未有排水跡象。據原告陳述:“2019年5月27日早上約6時許原告的母親黃福行發現房屋被雨水浸泡,為了挽救財物從臥室出來時被電擊傷”。原告當即撥打120電話并呼喊隔壁鄰舍來幫忙,由于道路積水多,救護車無法到達原告住所,即由證人農某、黃某背著黃福行到靖西市人民醫院搶救。2019年5月28日靖西市人民醫院重癥醫學科醫師閉國寧出具病情簡介記載:“患者黃福行因電擊傷神志不清30余分鐘于2019年5月27日06:12:00由家人送黃福行入院,當其到達急診時患者已無自主心率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固定,大約7mm,時至06:52分轉送至ICU進一步搶救”。2019年5月28日靖西市人民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記載:“診斷:1、心跳、呼吸驟停;2、電擊傷;3、缺血缺氧性腦病;4、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征;5、電解質紊亂”。2019年5月29日靖西市人民醫院出具死者黃福行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的《醫學死亡證明(推斷)書》。2019年5月27日原告施救母親后大約8:00-9:00許隔壁鄰舍在原告房屋制作視頻(原告提交的證據6)時,原告房屋積水高度大概為50--60厘米左右,從視頻中未發現有電線脫落至水中的畫面。當日9:00--10:00有關單位利用挖掘機將被告2攔起來的圍堰和蘇堤春曉簡易橋梁挖開后,龍潭河洪水得以較好泄洪。截止2021年1月14日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用于證明其母親因積水導致電線或開關等通電設備漏電擊傷其母親黃福行的證據。原告認為其母親黃福行死亡系被告行為導致龍譚河河水倒灌至其家時導致漏電,電擊其母親身亡,為此提出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698720元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截止2019年11月27日,由被告1作為業主的靖西市錦繡古鎮配套設施項目(三座橋梁)未在靖西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被告1在靖西市水利局僅報有靖西市項目配套水土保持方案,配套建設方案、施工方案等項目建設資料未報送靖西市水利局。被告2在龍潭河河道中用泥土石砂圍堰未獲得靖西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凌華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787元(緩交),由原告凌華進全部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周義富
審判員農程蘭
人民陪審員黃玉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梁理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