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1與許某、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寧0205民初613號
判決日期:2021-07-12
法院: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某1與被告許某、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寰宇公司)、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捷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1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與被告寰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某、被告誠捷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許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馬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許某支付拖欠工程款237500元;2、判決被告寰宇公司、誠捷祥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9月9日,馬某1與許某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將寧夏石嘴山市××區工程中外墻(均含保溫)、內墻、屋頂及屋面掛瓦、室內吊頂、地面、室外散水、落水管、吊車等施工內容分包給馬某1,雙方在合同中還對付款及工期做了明確約定。馬某1除干以上工程項目外,還干了惠農區蘋果園塔房、濱河大道旁塔房、大武口區養德苑塔房、星海二號路塔房、賀蘭山東××溝及塔房等施工項目。在此期間,許某陸續支付了100000元工程款,2021年1月13日經雙方核算,共產生工程款338500元,除去已支付100000元,下欠238500元,許某承諾2021年1月20日之前支付100000元,剩余138500元在2021年1月31日全部付清,并出具《工程人工結算單》一份作為付款依據。2021年2月11日,許某通過微信支付馬某11000元,現仍下欠工程款237500元至今未付,為此現訴至法院。
許某在審理過程中辯稱,我是從寰宇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承包合同金額是1712000元,另外我還給寰宇公司完成了合同之外的工程,雙方一直未進行結算,現寰宇公司實際支付工程款1442160元,雙方結算后我還差寰宇公司37102.96元。我從寰宇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將部分工程轉包給馬某1,我們雙方于2020年9月9日簽訂了工程合同,馬某1確實也實際施工了,于2020年11月施工完畢,2020年12月我與馬某1進行了決算,應付工程款320000余元,在馬某1施工過程中我支付了100000元,還差220000元,2021年春節前我又支付馬某11000元,剩余的未支付,等著我與寰宇公司結算后再行支付,但現在寰宇公司與我結算后,我還差寰宇公司30000多元。
寰宇公司辯稱,一、我公司認為馬某1僅為工地上一名農民工,經誠捷祥公司農民工賬戶向馬某1發放三個月工資共計14850元,現馬某1以分包方的身份出現,我公司不予承認,我公司共計向許某發放農民工工資809715元;二、我公司涉案工程中標價為每平方米1500元,包含主體建筑和室內裝飾,許某與馬某1簽訂合同約定的價格高于市場價格,而且地磚、花脊、保溫板、踢腳線等主材都是我公司購買的。現請求馬某1提供購買材料的證明及施工面積;三、在本案證據交換時馬某1稱338500元大部分為農民工工資,自馬某1與許某簽訂協議至許某交付工程止,即2020年9月9日至11月,共計不到60天,每天馬某1的人工工資高達5000元,馬某1應提供工人的名單;四、許某在本案證據交換時稱其是在受到外力脅迫下與馬某1簽訂的結算協議,該協議價款高于許某承包價款,我公司請求法庭判定結算單的真實性,由于許某與馬某1簽訂的結算單價格高于市場價,我公司申請對結算單確定的工程價款進行司法鑒定。我公司與許某是分包關系,我公司向誠捷祥公司出售瞭望塔7座,涉案工程是修建瞭望塔塔基,我公司與誠捷祥公司是買賣關系,我公司將涉案的塔基工程分包給許某施工,涉案工程包括7座瞭望塔和102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現馬某1要求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我公司不同意。
誠捷祥公司辯稱,一、誠捷祥公司與馬某1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對馬某1沒有付款義務。2019年10月9日,誠捷祥公司與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簽訂《寧夏石嘴山市森林火災高風險綜合治理項目采購協議》,約定由誠捷祥公司總承包該項目,協議簽訂后誠捷祥公司就該工程部分采購項目與寰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簽訂合同,由王某本人自主經營,盈虧自負的原則對分包內容進行采購和施工,該項目現已竣工。收到本案傳票后,經向王某詢問得知,王某在誠捷祥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涉案工程分包給許某,許某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馬某1,誠捷祥公司與馬某1之間沒有任何聯系,也未發生任何合同關系,更不是涉案工程的發包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負有付款義務。二、誠捷祥公司收到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撥付工程款4860000元,扣除相關稅費,共計全額支付王某4680000元,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義務,不存在欠付的情況。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馬某1對誠捷祥公司的訴訟請求。
馬某1為證實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寰宇公司、誠捷祥公司當庭進行了質證:
證據一、許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寰宇公司企業信息表打印件一份,證實許某的身份信息,寰宇公司作為供應商還是涉案工程的分包方不具有涉案工程的施工資質。寰宇公司對該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誠捷祥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
證據二、《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證實2020年9月9日許某與馬某1簽訂了涉案工程的承包合同,雙方對工程的質量、單價、工期進行了約定。寰宇公司和誠捷祥公司均認為無法證明其真實性,對其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
證據三、2020年8月10日許某與寰宇公司簽訂的《施工協議》復印件一份,證實:1、除去寧夏石嘴山市××區工程外,馬某1還施工了許某與寰宇公司簽訂的《施工協議》中相關工程;2、涉案工程是許某從寰宇公司承包的,寰宇公司是從誠捷祥公司違法分包的。寰宇公司對該證據沒有異議,但認為該協議中約定工程房屋總面積為1020平方米,每平方米為1500元,包含了所有工程項目的價款,包括塔房的主體建設、裝飾以及配套設施。誠捷祥公司認為該證據僅僅為許某與寰宇公司之間的經濟行為,該行為誠捷祥公司不知情也無法辨識,故不予質證。
證據四、工程量明細一份、工程人工結算單一份,證實案涉工程馬某1施工完畢,真實存在,馬某1與許某結算與具體明細一致,至今仍欠馬某1工程款237500元的事實。寰宇公司對該證據不認可,誠捷祥公司認為該組證據與其無關,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
證據五、馬某1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兩張,證實2020年9月17日、10月16日誠捷祥公司向馬某1支付4筆現金共計19800元,2020年9月28日許某向馬某1支付20000元工程款的事實。寰宇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向馬某1支付的19800元系農民工工資,而許某與馬某1之間的個人交易與該公司無關。誠捷祥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1、該組流水足以證明一份工資支付明細,而非工程款;2、誠捷祥公司對馬某1支付款項是在寰宇公司委托下進行支付的。
寰宇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馬某1及誠捷祥公司當庭進行了質證:
證據一、農民工工資清單打印件十三頁(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及明細),證實寰宇公司正常支付農民工工資,其中包括支付給馬某14筆工資的事實。馬某1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相反該組證據能夠證實誠捷祥公司應當作為支付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主體。誠捷祥公司稱對案涉項目中如因誠捷祥公司向馬某1支付款項均系誠捷祥受王某委托發出的指令。
證據二、石嘴山森林火災高風險區綜合治理項目土建工程已支付明細單復印件一張、寧夏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十七張,證實寰宇公司和誠捷祥公司共計向許某支付1442160元工程款的事實。馬某1認為該組證據系復印件且未結合相關轉款及發票予以證實,故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對其證明目的亦不認可。誠捷祥公司對該組證據不予質證,但稱該公司所承建的案涉項目發放農民工工資均是按照相關規定依法發放的,該組證據僅能證明馬某1與許某以及寰宇公司之間的經濟行為,與誠捷祥公司無關。
誠捷祥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馬某1及寰宇公司當庭進行了質證:
證據一、中標通知書和《石嘴山市森林火災高風險區綜合治理項目采購合同》各一份,證實誠捷祥公司在中標石嘴山市森林火災高風險區綜合治理項目后,與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簽訂了采購合同,誠捷祥公司承包案涉工程的事實。馬某1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僅僅能證明誠捷祥公司作為中標供應商與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簽訂了采購合同,但從合同內容看,該合同是涉及建設工程的工程承包合同。寰宇公司對該組證據沒有異議。
證據二、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單和明細各一份,證實誠捷祥公司與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對案涉工程進行了工程結算的事實。馬某1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誠捷祥公司作為施工總單位應對涉及項目分包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寰宇公司對該組證據沒有異議。
針對馬某1、寰宇公司、誠捷祥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經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當庭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一、對于馬某1提供的證據一,鑒于寰宇公司和誠捷祥公司對該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二、對于馬某1提供的證據二,雖然寰宇公司和誠捷祥公司對該證據均不認可,許某也未到庭質證,但鑒于該《工程承包合同》后簽有許某的名字,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三、對于馬某1提供的證據三,鑒于寰宇公司對該證據沒有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四、對于馬某1提供的證據四,雖然寰宇公司和誠捷祥公司對該組證據均不認可,但鑒于該組證據中的工程人工結算單上簽有許某的名字,并加蓋了手印,且該工程人工結算單與馬某1提供的證據二能夠相互印證,故本院對該工程人工結算單予以采信;對于該組證據中的工程量明細一份,鑒于馬某1稱該明細系其自己書寫,且又無許某簽名確認,故本院對該工程明細不予采信。
五、對于馬某1提供的證據五,鑒于寰宇公司和誠捷祥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
六、對于寰宇公司提供的證據一,鑒于馬某1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且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七、對于寰宇公司提供的證據二,鑒于馬某1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且該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
八、對于誠捷祥公司提供的證據一、證據二,鑒于馬某1和寰宇公司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誠捷祥公司提供的證據一、證據二均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9日,誠捷祥公司中標石嘴山市森林火災高風險區綜合治理采購項目。同日,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與誠捷祥公司簽訂了《石嘴山市森林火災高風險區綜合治理采購項目采購合同》,該合同約定,由誠捷祥公司向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提供石嘴山市森林火災高風險區綜合治理項目,新建瞭望塔7座、塔房7處280平方米、林火視頻監控系統7套、防火檢查站5處400平方米、防火物資儲備庫340平方米等。后誠捷祥公司將案涉項目的部分工程承包給寰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2020年8月10日,寰宇公司與許某簽訂一份《施工協議》,該協議約定寰宇公司將石嘴山市森林火災高風險區綜合治理項目中物資儲備庫、檢查站、塔房、瞭望塔塔基委托給許某施工,項目建設內容包括:3間物資儲備庫340平方米、5間檢查站400平方米、7間塔房280平方米以及本項目包含7座瞭望塔塔基。2020年9月9日,許某與馬某1簽訂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許某將石嘴山市森林火災高風險區綜合治理項目檢查站分包給馬某1施工。馬某1施工完工后,2021年1月13日,許某向馬某1出具一份工程人工結算單,該結算單載明:一、工程項目、地點,寧夏石嘴山市××區);二、今結算馬某1等人人工費共計338500元,已支付100000元,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兩點條約,1、2021年1月20日之前支付馬某1等人工資100000元;2、剩余138500元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后許某于2021年春節前支付馬某11000元,剩余款項一直未支付馬某1,為此馬某1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馬某1工程款237500元;
二、駁回原告馬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31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許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憑本判決書到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則按放棄上訴處理。
如本判決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應在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連建峰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邵芳
判決日期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