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馨櫻與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新4326民初21號
判決日期:2021-07-12
法院:吉木乃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馨櫻與被告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分公司)、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西工程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馨櫻、被告江西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登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華西工程公司經本院合法傳票通知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馨櫻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房屋租賃欠款70000.00元,并承擔原告經濟損失4777.50元【70000.00元×4.875%×14個月(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合計:74777.50元;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被告江西分公司因工程項目需要,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協議》一份,約定:由被告江西分公司承租原告房屋,年租金7萬元。初定租賃期限為三年,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雙方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江西分公司交付承租房屋,被告江西分公司分兩次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租賃期(兩年)房租費計14萬元(扣稅后),至2019年8月31日,被告江西分公司應依約定向原告支付第二期租賃費7萬元,但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且因此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被告江西分公司系被告華西工程公司下設非法人分公司,依照法律規定。被告華西工程公司應當承擔被告江西分公司相應的法律責任。綜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請求公正判決。庭審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的房屋租金46666元。以上合計:121443.5元。
被告江西分公司辯稱,我們公司跟原告的合同是兩個租賃期,第一個租賃期是2年,2017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這個租賃期的租金已經付過了。現在涉及到的問題是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的房租,我們公司跟原告的合同是因為當地政策原因導致停工不需租賃,2018年6月以后就沒有使用了,3年的租期實際使用了10個月。我們公司在租期截止之前至少14個月以前就跟原告進行了協商,可以將房子租給別人使用,以減免我們部分或者大部分房租,當時原告是同意的。對于原告索要的7萬元房租,合同寫的很清楚,第二個租賃期費用協商,我們公司與原告沒有就第二期租金進行協商,所以不同意按7萬元支付。對于原告后追加的4萬多,我們也不予認可。另外,我們公司還給原告交了2萬元的押金,原告至今沒有提及是返還還是抵房租。
被告華西工程公司未出庭。
原告在庭審中出示證據如下:
房屋租賃協議(影印件)1份,證明原告與被告江西分公司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租賃費、租賃期限等,被告江西分公司對該房屋租賃協議予以認可,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江西分公司庭后向本院提交了一張有原告簽字的2萬元押金收據(復印件)和其公司科目明細賬的電子照片。原告稱對該押金收據復印件看不清楚,要求出示原件,但被告江西分公司無法提供原件。原告稱公司科目明細賬是其內部的資料,雖顯示將錢打給了該項目前任經理管向陽,但不能證明2萬元押金管向陽已經支付給了原告。因原告對上述兩份證據均有異議,且被告江西分公司無其他證據佐證,故本院對被告江西分公司主張已經支付原告2萬元押金的事實不予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原告與被告江西分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由被告江西分公司承租原告房屋,租賃期限為36個月,第一個租賃期為24個月,即從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第二個租賃期為12個月,即從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第一個租賃期租金稅后14萬元(稅金由被告江西分公司承擔),第二個租賃期的租金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江西分公司交付承租房屋,被告江西分公司分兩次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租賃期房租共14萬元(扣稅后),之后沒有再支付房租。另查明,在原告出租房屋內至今存放著被告江西分公司的物品,且被告江西分公司從未提出過解除租賃合同。再查明被告江西分公司系被告華西工程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馨櫻房租及損失共計97989.74元,被告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張馨櫻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8.05元,由原告張馨櫻負擔254.55元,由被告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負擔1063.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洪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米麗托汗
判決日期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