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永紅與許進、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寧02民終592號
判決日期:2021-07-12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馬永紅因與被上訴人許進、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2021)寧0205民初6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馬永紅,被上訴人寧夏寰宇新超工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志超、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長明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許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馬永紅上訴請求:1.撤銷(2021)寧0205民初613號判決,發回重審;2.支持馬永紅一審訴請,依法改判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許進、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程序違法。庭審中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提出工程轉包給了王志超,雙方有協議,一審法院沒有將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王志超追加為被告,屬于遺漏被告。一審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二、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明知而違反法律規定,將涉案工程交給無任何建筑施工資質的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而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又讓許進負責具體施工,最終導致作為實際施工人的馬永紅無法實現權益。這一系列的轉包、分包行為均屬違法,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有建筑資質的總承包方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和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兩者對許進不履行付款義務,直接損害善意馬永紅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連帶責任。三、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在“經審理查明”及“本院認為”沒有認定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和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違反轉包、分包的行為,沒有確認兩者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和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在利潤高的前提下還拖欠工程款。兩者必須對欠付馬永紅237500元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四、本案案由雖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但大部分都是馬永紅帶領工人干輕工產生的勞務費,這些情況馬永紅在訴前給惠農區勞動監察反映過、在與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溝通時陳述過,在一審法院庭審質證時均明確表述。
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辯稱,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已與許進進行了工程結算,并支付工程款1442160元,不欠任何工程款。馬永紅與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向農民工發放的工資中包含4筆馬永紅的工資。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不認可許進尚欠馬永紅工程款。
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辯稱,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與馬永紅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不是適格被告,對原告無付款義務;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與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已進行結算,并支付全部應付款項,不存在欠付款項,不應當承擔共同付款責任。
許進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馬永紅向一審提起訴訟請求:1、判決許進支付拖欠工程款237500元;2、判決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案件訴訟費由許進、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一審查明事實:2019年10月9日,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中標石嘴山市森林火災高風險區綜合治理采購項目。同日,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與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石嘴山市森林火災高風險區綜合治理采購項目采購合同》,該合同約定,由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向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提供石嘴山市森林火災高風險區綜合治理項目,新建瞭望塔7座、塔房7處280平方米、林火視頻監控系統7套、防火檢查站5處400平方米、防火物資儲備庫340平方米等。后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將案涉項目的部分工程承包給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志超。2020年8月10日,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與許進簽訂一份《施工協議》,該協議約定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將石嘴山市森林火災高風險區綜合治理項目中物資儲備庫、檢查站、塔房、瞭望塔塔基委托給許進施工,項目建設內容包括:3間物資儲備庫340平方米、5間檢查站400平方米、7間塔房280平方米以及本項目包含7座瞭望塔塔基。2020年9月9日,許進與馬永紅簽訂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許進將石嘴山市森林火災高風險區綜合治理項目檢查站分包給馬永紅施工。馬永紅施工完工后,2021年1月13日,許進向馬永紅出具一份工程人工結算單,該結算單載明:一、工程項目、地點,寧夏石嘴山市森林火災高風險區綜合治理項目檢查站;二、今結算馬永紅等人人工費共計338500元,已支付100000元,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兩點條約,1、2021年1月20日之前支付馬永紅等人工資100000元;2、剩余138500元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后許進于2021年春節前支付馬永紅1000元,剩余款項一直未支付馬永紅,為此馬永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許進與馬永紅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將案涉工程的外墻、內墻屋頂等工程的輕工部分承包給馬永紅施工,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馬永紅按約進行了施工,許進應支付所欠馬永紅的工程款。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許進向馬永紅出具的工程人工結算單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二、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和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是否應在本案中承擔責任?一、關于許進向馬永紅出具的工程人工結算單的真實性問題,在案件進行證據交換時,許進未明確表示該結算單系其在受到脅迫的情形下出具的,其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該結算單系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出具的,且其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庭審,應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故一審法院對該結算單的真實性予以采信。雖然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在庭審時稱該結算單是許進在收到外力脅迫的情形下出具的,且該結算單結算的人工費明顯高于市場價,對該結算單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申請對案涉工程的人工費進行鑒定,但鑒于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與馬永紅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一審法院對該公司申請鑒定的請求不予支持。二、關于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和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在案件中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鑒于寧夏寰宇鑫超工貿有限公司和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均與馬永紅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雖然上述兩公司對案涉工程存在轉包分包的行為,但上述兩公司針對案涉工程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規定的發包人,沒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義務。雖然在馬永紅施工過程中,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向其支付過4筆現金共計19800元,但馬永紅當庭亦認可該19800元已經計算在許進已支付的100000元工程款之內。因此,馬永紅以此為理由認為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在案件中應承擔責任的主張,亦不能成立。故馬永紅要求上述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許進與馬永紅就案涉工程結算后,并向馬永紅出具了結算單,現許進尚欠馬永紅工程款237500元,故馬永紅要求許進支付工程款2375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許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答辯,應視為對其舉證、質證、辯論權利的放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許進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馬永紅工程款237500元;二、駁回馬永紅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31元(已減半收?。?,由許進負擔。
馬永紅、許進、寧夏寰宇新超工貿有限公司、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二審中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的事實同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4863元,由上訴人馬永紅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學軍
審判員薄曉霞
審判員馬玉蘭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曹婷
判決日期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