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華書店有限公司與無錫國網經貿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03民初10540號
判決日期:2021-07-15
法院: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新華書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書店)與被告無錫國網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國網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華書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飛,無錫國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云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華書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擅自單方提前違法解除《聯營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違約金100萬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聯營收益3605797.04元及逾期付款期間違約金223559.42元(以3605797.04元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為標準,自2020年7月1日起算,暫計至2020年8月31日),之后的違約金,判決順延至款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因擅自單方提前解除《聯營合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2月12日簽訂一份《聯營合同》,合同約定,原、被告就位于合肥市××道××號××路××路××(安徽電子音像城)一樓、二樓、三樓共2710平方米的房屋進行聯營,聯營期限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7年1月31日,同時對聯營費用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被告已支付的100萬元由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于雙方合同終止后,原告扣除被告應付的相關費用后30日內無息返還。聯營收益計算:聯營房產整體交付后,一、二、三樓的年聯營收益合計為881萬元;聯營收益調整方式為:自第二聯營年度起每年在上一年聯營基礎上遞增5%。聯營費用支付方式為:按季支付,按照先付后用的原則。如被告未能及時支付聯營費用及其他費用的,應按每逾期一天支付應付聯營費用及其他費用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聯營期間內,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中途退房的,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壹佰萬元,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原告損失的,被告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合同簽訂后,原告將上述房屋交付給被告使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于2014年10月22日再次簽訂了一份《聯營合同》,合同約定的聯營房屋總面積不變,對一、二、三樓的具體面積進行了調整,此前于2010年2月12日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并履行,聯營期限自2017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聯營費用以2017年1月雙方結算的月度聯營金額為基數,自2017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每年在上年度聯營基數上遞增3%,水、電、物業費用由被告承擔等,合同約定如被告未能按約定支付聯營及其他費用的,應按應付金額的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逾期達1個月的,應付違約金100萬元。同時,未經原告同意單方擅自解除聯營的,應支付違約金100萬元,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等等。此后,雙方一直按約履行,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聯營收益均已結清。根據合同約定,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間的聯營收益按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間聯營收益12042883.65元遞增3%,即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被告應支付的聯營收益為12404170.15元。2020年2月,因疫情影響,被告一直未按時支付聯營收益,原告按照國家政策要求為被告免除了2個月費用,但被告仍未將應付聯營費用按時支付。2020年5月起,被告多次具函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均復函明確表示不同意解除并要求被告按合同履行,2020年7月31日被告擅自騰空房屋離開。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被告應支付給原告的聯營收益為7205658.74元;因疫情影響,減免2個月的聯營收益,被告應支付給原告的實際聯營收益為5138297.04元,期間被告已支付1532500元,尚欠原告聯營收益為3605797.04元。按雙方合同約定,聯營收益按季支付,先付后用,但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支付。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兩份《聯營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未能按照約定按時支付聯營收益,構成違約,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單方提前解除合同,上述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應承擔違約金;同時,被告擅自單方提前終止合同,給原告造成巨額經濟損失,被告也應給予賠償。
無錫國網公司辯稱,1、原告的第一項訴請過高。2、原告第二項訴請,主張被告支付欠付的聯營收益3605797.04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223559.42元。如果本案中,原告主張與被告是聯營法律關系,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規定,雙方之間的關于保底收益條款的約定無效,那么原告主張的訴請就無法律和事實依據。其二,如原告主張屬于租賃法律關系,則原告的租金標準,扣減標準也存在問題。根據被告核算,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應付費用總額為703.87萬元,原告減免被告3個月租金,被告已支付153.25萬元,原告掌控的賬戶上留有營業款595307.51元,下欠的租賃費應為1894292.49元。3、原告的第三項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與第一項訴請中主張的違約金沖突。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不能同時并存。實質上違約金的約定就是為了彌補原告的損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該項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0年2月12日,新華書店作為甲方,無錫國網公司作為乙方,簽訂《聯營合同》一份,約定甲方提供場地與乙方進行聯營,聯營房產坐落于合肥市××道××號××路××路××(安徽電子音像城),三層建筑面積總計2710.52平方米,聯營期限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7年1月31日;三層聯營房產整體交付后,年聯營收益合計為881萬元,自第2聯營年度起每年在上一年聯營收益基礎上遞增5%;聯營銷售款存入甲方指定的聯營專用賬戶,印鑒章由雙方共管,乙方確保在按期扣除聯營收益和應分攤的費用后再使用此賬戶的余款,并按月向甲方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發票,發票金額與乙方當月轉款金額相等,否則甲方有權停止轉款;聯營費用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從本季營業款中扣除下一季度的聯營收益;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聯營費用及其他根據合同應支付的費用,如乙方未及時支付,應按每逾期一日支付應付聯營費用及其他費用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逾期達一個月的,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支付違約金100萬元;甲方將乙方已支付的100萬元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合同終止后,甲方扣除乙方應付費用后30日內無息返還;乙方中途擅自退房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萬元,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合同還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2014年10月22日,雙方又簽訂《聯營合同》一份,將上述租賃的三層房屋在總面積不變的情況下對單層租賃面積進行了調整,約定上述原合同繼續有效并履行;如乙方在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裝修工作并通過甲方驗收,甲方同意原合同聯營期限順延,即增加聯營期限自2017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在乙方正常且全面、充分履行本合同的情況下,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各項條件延長三年合同期限,即聯營期限延長至2025年1月31日;聯營收益計算方式為:依據甲乙雙方原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約定的聯營收益標準,以2017年1月雙方財務認可的月度聯營收益結算金額為基數,自2017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共五年,每年在上年聯營收益基礎上遞增3%;合同還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聯營款的支付方式及違約金的約定與前一份《聯營合同》內容基本相同。
合同簽訂后,雙方依約履行合同至2019年底。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無錫國網公司的經營受到沖擊,其于2020年3月9日向新華書店提出減免3個月聯營費用等各類費用的申請。2020年5月29日,無錫國網公司又向新華書店發送了《緊急聯系函》,再次提出因二、三樓租賃戶國美電器要求提前撤場,故提前退還二、三樓租賃房屋,并表示雙方長期形成一樓聯營、二三樓租賃模式的實際運作方式,一樓營業收入從營業款中扣除,二三樓租金另付,因新華書店扣押營業款并要求二三樓租金從一樓營業款中扣除,導致無錫國網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無錫國網公司將通過自收銀的方式緩解資金壓力。新華書店于2020年7月3日回函,回復如下:按照國家關于疫情期間國有房產租金減免的有關建議,給予貴司2020年疫情期間3個月租金減免,其余房屋租賃條款按原合同執行不變。2020年7月4日,無錫國網公司向新華書店發送《聯系函》,稱新華書店給予三個月免租政策仍不能解決經營困難,決定于2020年7月10日將二、三樓按屆時現狀交還新華書店,一樓房屋于2020年12月31日交還。2020年7月10日,新華書店委托安徽承義律師事務向無錫國網公司發送《律師函》,稱截至2020年6月30日,無錫國網公司尚欠二、三層租金2093015.36元和一層聯營收益2410539元。2020年8月10日,無錫國網公司再次發送《聯系函》,稱一樓房屋已于2020年7月31日騰空返還,要求新華書店與無錫國網公司就相關費用進行結算,并表示截至2020年6月21日聯營專用賬戶內余額594851.46元作為聯營收益,請新華書店及時收取。2020年7月21日,無錫國網公司再次發函給新華書店,要求新華書店于2020年7月22日前至租賃房屋接收二、三層租賃房屋并配合辦理交接手續。2020年7月31日,無錫國網公司將房屋鑰匙寄還新華書店。案涉房屋目前處于空置狀態,新華書店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對外發布招標公告。
另查明:新華書店指定的聯營專用賬戶的戶名為合肥新華書店有限公司安徽電子音像城,當前賬戶余額為595307.51元。雙方均認可2019年底之前的聯營收益已實際支付完畢,2020年1月1日之后,無錫國網公司支付聯營收益1532500元。此外,無錫國網公司主張新華書店掌控的聯營賬戶上留有營業款595307.51元應沖抵聯營收益。新華書店主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間應付租金為7205658.71元,另同意減免2個月租金。無錫國網公司主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間應付租金為7038700元,另要求減免3個月租金。
以上事實,有新華書店提交的企業信息查詢單、聯營合同兩份、往來函件四份、招租公告截圖,無錫國網公司提交的律師函、聯營合同、申請減免費用的聯系函及復函、緊急聯系函、營業執照、賬戶信息截圖、轉賬憑證、公證書六份,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無錫國網經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合肥新華書店有限公司聯營收益976809元;
三、被告無錫國網經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合肥新華書店有限公司違約金1000000元;
三、被告無錫國網經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合肥新華書店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000元;
四、駁回原告合肥新華書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606元,由原告合肥新華書店有限公司負擔40536元,被告無錫國網經貿有限公司負擔2607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無錫國網經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孔靜
人民陪審員王斌
人民陪審員阮少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阮曉艷
判決日期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