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蘭生物工程重慶有限公司與甘肅三科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02民初2614號
判決日期:2021-07-15
法院: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華蘭生物工程重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蘭生物公司)與被告甘肅三科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科藥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缺席審理。原告華蘭生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冉小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三科藥業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蘭生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尚欠藥品價款36000元本金及資金占用損失(以36000元為基數按LPR標準從2020年3月12日起計付至付清時止)。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尚欠藥品價款36000元本金及資金占用損失(以36000元為基數按LPR標準從2020年5月起計付至付清時止)。事實和理由:2020年3月6日,原被告簽訂售貨合同,被告向原告定購價值72000元的人血白蛋白(20%、50ml注射劑)200瓶,同月10日原告向被告發運,同月11日被告簽收貨及發票,經原告多次催收,至今被告尚欠貨款36000元未付。
被告三科藥業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亦未提交證據材料。
原告華蘭生物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售貨合同單、銷售單、運輸單、發票簽收單、匯款承諾函、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上述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存在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結合原告的當庭陳述,本院對事實確認如下:
被告三科藥業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原告華蘭生物公司訂購200瓶人血白蛋白(注射劑),單價360元/瓶,總計價款72000元,雙方約定付款期限為收貨后60天內。原告發貨后,被告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上述藥品。后被告于2020年12月3日支付原告貨款36000元,剩余貨款原告多次催收無果遂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甘肅三科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華蘭生物工程重慶有限公司貨款36000元,并支付以36000元為基數從2020年5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二、駁回原告華蘭生物工程重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義務,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元,減半收取350元,由被告甘肅三科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鐘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杜薇
書記員盛蘭
判決日期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