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運與韶關石人嶂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始興縣深渡水瑤族鄉橫嶺村村民委員會賴屋村民小組、賽恩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1)粵0222民初864號
判決日期:2021-07-16
法院:始興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運與被告始興縣×××××××××××××××××民小組(下稱“賴屋村民小組”)、韶關石人嶂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石人嶂礦業公司”)、賽恩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恩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文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積,被告賴屋村民小組的小組長張祥峰,被告石人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愛光、張錦雄,被告賽恩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劍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文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賴屋村民小組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519.69元以及遲延付款利息11421.31元(利息以87519.69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暫計至起訴之日,實際應計至還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石人嶂礦業公司在57519.69元范圍內對被告賴屋村民小組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遲延付款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賽恩斯公司在30000元范圍內對被告賴屋村民小組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遲延付款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份,賽恩斯公司承包了石人嶂礦業公司的污水處理站工程,賽恩斯公司將相關土建工程承包給了原告,在施工的過程中,因損壞了賴屋村民小組村內道路、橋梁、地坪,時任賴屋村民小組組長賴香奎及其他村小組負責人便找到石人嶂礦業公司和賽恩斯公司,要求兩被告給賴屋村民小組造成的損壞進行修復,并要求為村小組做一些公益事業,后經賴屋村民小組、石人嶂礦業公司、賽恩斯公司共同協商,三方達成口頭協議:“石人嶂礦業公司、賽恩斯公司同意為賴屋村民小組新建廚房及休閑活動空地,所需工程款由賽恩斯公司出資三萬元,剩余工程款由石人嶂礦業公司支付”。此后,賴屋村民小組便找到原告,請原告幫賴屋村民小組修建上述工程,當時原告因對工程款能否按時全額支付而心存疑慮,并不想承接該工程,但時任賴屋村民小組負責人賴香奎及其他村小組負責人向原告承諾,此次修建的村小組公益工程己經與石人嶂礦業公司、賽恩斯公司達成了協議,工程完工后,由村小組負責向石人嶂礦業公司和賽恩斯公司催討工程款。就這樣,原告基于對賴屋村民小組的信任,在與賴屋村民小組達成口頭協議后,保質保量完成了村小組公益工程,且在工程竣工后,與賴屋村民小組一起完成了工程的竣工結算。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賴屋村民小組要求結算工程款,但賴屋村民小組卻以各種理由推諉,一直拒絕支付任何款項,僅是承諾會幫原告向石人嶂礦業公司和賽恩斯公司催討工程款,現在,賴屋村民小組己經另選村小組負責人,而原告的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綜上所述,賴屋村民小組的嚴重違約行為己經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石人嶂礦業公司和賽恩斯公司理應按協議內容履行相應工程款的支付義務,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只能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石人嶂礦業公司答辯稱,一、原告訴請石人嶂礦業公司在57519.69元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沒有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了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本案應是原告李文運和被告賴屋村民小組之間的法律關系,石人嶂礦業公司既不是涉案工程的發包方或承包方,也不是工程項目業主,原告提交的《賴屋村委會維修工程竣工結算總價》更沒有石人嶂礦業公司的簽字、蓋章。從原告現有證據來看,原告與賴屋村民小組也沒有簽訂涉案工程的施工合同以及對工程進行實際工程量、工程款的結算,《證明》載明的內容又反映涉案工程的承建單位是始興縣廣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原告將石人嶂礦業公司列為被告并不合適。石人嶂礦業公司將污水處理工程發包給賽恩斯公司施工的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在施工過程中損毀他人財物(含村道路、橋梁等)應由石人嶂礦業公司來承擔責任,石人嶂礦業公司也沒有將污水處理工程直接發包給原告施工,因此,石人嶂礦業公司與原告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原告亦無證據證明石人嶂礦業公司與涉案工程存在利害關系。二、原告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提交的《證明》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該《證明》由賴屋村民小組和橫嶺村村民委員會出具,但并無經辦人的簽名,因此該《證明》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關于證明文書形式要件的規定,且橫嶺村村民委員會與賴屋村民小組系隸屬關系,雙方存在利害關系,所以該《證明》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原告訴稱:“……后經賴屋村民小組、石人嶂礦業公司、賽恩斯公司共同協商,三方達成口頭協議:‘石人嶂礦業公司、賽恩斯公司同意為賴屋村民小組新建廚房及休閑活動空地,所需工程款由賽恩斯公司出資三萬元,剩余工程款由石人嶂礦業公司支付?!钡恕翱陬^協議”僅是原告或賴屋村民小組的一面之詞,并沒有書面協議予以佐證。綜上,請法院駁回原告對石人嶂礦業公司的起訴,或判決石人嶂公司不需在57519.69元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賽恩斯公司答辯稱,賽恩斯公司同意石人嶂礦業公司的答辯意見,同時,原告訴請賽恩斯公司在3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案糾紛源于原告和賴屋村民小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很明確,原告為賴屋村民小組施工涉案工程,賴屋村民小組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跟賽恩斯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賽恩斯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當予以駁回原告的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期間,原告對被告賴屋村民小組進行了工程施工,施工的項目主要為:新建廚房、改造裝修會議室及新建休閑活動空地。2018年4月20日,原告出具《賴屋村委會維修工程竣工結算總價》,經結算,上述工程總價為87519.69元,被告賴屋村民小組在工程款結算表首頁下方處加蓋了村小組公章。原告于本案認為,其于涉案工程施工前已與三被告共同協商約定,涉案工程款由被告賽恩斯公司出資3萬元,剩余工程款則由被告石人嶂礦業公司支付,基于此,原告訴至本院并提出本案訴請,但對其主張的上述事實,被告塞恩斯公司及石人嶂礦業公司均予以否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始興縣×××××××××××××××××民小組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李文運工程款87519.69元,并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向原告李文運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再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李文運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李文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4元,按減半收取計1137元,由被告賴屋村民小組負擔;上述款項已由原告李文運預交,由本院作退回給原告李文運,并由被告賴屋村民小組在履行本判決義務時一并將其負擔的案件受理費1137元繳交至本院訴訟費賬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邱燁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朱金香
判決日期
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