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順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黃成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111民初806號
判決日期:2021-07-16
法院: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順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黃成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合肥順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顯發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成龍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合肥順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4年5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13447元;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告系琥珀新天地東苑7棟2單元404室的業主,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為127.66平方米。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在琥珀新天地項目現場與被告辦理了案涉房屋的交接手續。2014年1月1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琥珀新天地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為高層、小高層每月每平方米1.32元。2016年6月7日,合肥琥珀新天地小區業主委員會與原告簽訂了《琥珀新天地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合同有效期19個月,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物業服務費為小高層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2元。后琥珀新天地小區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迄今為止,尚未選舉產生新一屆的業主委員會。服務期限屆滿后,為了切實保障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繼續享受物業服務,于是合肥市包河區常青街道仰光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與原告簽訂了《琥珀新天地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合同有效期壹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物業服務費為小高層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2元。2019年1月16日,合肥市包河區常青街道仰光社區居民委員會又代表業主與原告簽訂了《琥珀新天地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合同有效期壹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物業服務費為小高層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2元。2019年12月28日,合肥市包河區常青街道仰光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與原告簽訂了《琥珀新天地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合同有效期壹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物業服務費為小高層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2元。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為被告提供了優質、規范的物業管理服務,但被告自2014年5月7日起至今無故拖欠物業服務費。期間,原告的工通作人員曾多次上門、在小區公告欄張貼通知、在被告門口張貼催費知單以及打電話等方式向被告催要物業服務費,均無效果,致使原告的物業管理工作受到嚴重影響。被告至今拒不繳納物業費已構成違約且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至法院,懇請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黃成龍未提出答辯,也未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被告黃成龍系琥珀新天地東苑7棟2單元404室的業主,該房屋的建筑面積為127.66平方米。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在琥珀新天地項目現場與被告辦理了案涉房屋的交接手續。2014年1月1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琥珀新天地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為高層、小高層每月每平方米1.32元。2016年6月7日,合肥琥珀新天地小區業主委員會與原告簽訂了《琥珀新天地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合同有效期19個月,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物業服務費為小高層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2元。后琥珀新天地小區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選舉產生新一屆的業主委員會。服務期限屆滿后,合肥市包河區常青街道仰光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與原告三次簽訂了《琥珀新天地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物業服務費仍為每月每平方米1.32元。被告黃成龍欠付原告2014年5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13447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以上事實,除有原告的當庭陳述和認可外,還有原告合肥順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房屋交接確認單、琥珀新天地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琥珀新天地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服務價格登記證、照片等書面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黃成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合肥順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4年5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13447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800元,合計850元,由被告黃成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建
人民陪審員馬國惠
人民陪審員劉文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林麗潔
判決日期
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