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旭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津0113執異597號
判決日期:2021-07-16
法院: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天津市旭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陽公司”)與被執行人天津市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服務中心(天津市市政公路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事務中心)(以下簡稱“交通服務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利害關系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市政公司”)對本案的執行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利害關系人)三市政公司稱:2021年2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三市政公司破產重整,并于2021年3月3日指定天津城建集團有限公司清算組擔任管理人,負責重整期間相關工作。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三市政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后,對三市政公司財產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未中止的,采取執行措施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三市政公司對交通服務中心享有的應收賬款屬于三市政公司的財產,北辰法院要求交通服務中心將款項直接支付給旭陽公司是對三市政公司應收賬款的執行,應當依法中止執行。綜上所述,異議人請求:中止(2021)津0113執2307號案件的執行程序。
本院查明,天津市旭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市道路管網配套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服務中心(天津市市政公路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事務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96號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為:一、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天津市旭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4461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以77400元為基數計算至2018年1月6日,自2018年1月7日起以446139元為基數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上述期間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進行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446139元為基數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二、天津市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服務中心(天津市市政公路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事務中心)對上述欠款446139元承擔連帶給付義務;三、駁回天津市旭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旭陽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交通服務中心的財產,本院以(2021)津0113執2307號案件立案。
另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件。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異議人三市政公司的異議申請是否成立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蘇曉龍
審判員李丹媚
審判員周洪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亞茹
書記員靳亞楠
判決日期
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