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王洪強、喻麗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黑8102民初498號
判決日期:2021-07-16
法院:黑龍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商銀行”)訴被告王洪強、喻麗莉、丁海濤、張秀波、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向王洪強、喻麗莉、丁海濤、張秀波、李平發(fā)出應訴公告,公告到期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商銀行委托代理人馮仁哲、被告喻麗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洪強、丁海濤、張秀波、李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農商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王洪強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65500.00元,被告李平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53971.92元;二、判令被告王洪強、李平分別按所欠貸款本金為計息向原告償還貸款利息至清償本金之日止(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5年3月10日止,按月利率6.6‰計算,自2015年3月10日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逾期貸款罰息月利率8.58‰計算)。截止至2021年1月11日,被告王洪強欠利息44615.27元,被告李平欠利息37039.24元。以上借款本息合計201126.43元。三、請求判令被告王洪強、喻麗莉、丁海濤、張秀波、李平對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請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擔案件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4月23日,被告王洪強、丁海濤、李平承包耕地需要生產資金以聯(lián)保形式分別向原告借款,其中王洪強貸款本金7萬元,丁海濤貸款本金6萬元,李平貸款本金6萬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10日,月利率6.6‰,逾期罰息上浮30%。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王洪強、丁海濤、李平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丁海濤貸款本息已經全部結清,被告王洪強、李平沒有按約定清償借款本息。被告王洪強貸款本金7萬元,于2015年7月3日償還貸款本金4500.00元并歸還利息433.62元,截至2021年1月11日,仍拖欠貸款本金65500元,拖欠貸款利息以及逾期罰息44615.27元。被告李平貸款本金6萬元,于2015年11月17日償還貸款本金3000元并歸還貸款利息289.08元,于2016年1月2日償還貸款本金3028.08元并歸還貸款利息291.79元,截至2021年1月11日,仍拖欠貸款本金53971.92元,拖欠貸款利息以及逾期罰息37039.24元。截止至2021年1月11日,二位被告拖欠借款本息合計201126.43元。現(xiàn)訴至貴院,請求貴院判決被告王洪強向原告償還貸款人民幣65500.00元,被告李平向原告償還貸款人民幣53971.92元;并支付利息至清償本金之日止;判決被告王洪強、喻麗莉、丁海濤、張秀波、李平對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喻麗莉庭審中稱其沒有答辯意見,其他被告未提交答辯。
原告農商銀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被告喻麗莉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無異議。
證據2、農戶聯(lián)保借款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王洪強、喻麗莉、丁海濤、張秀波、李平與原告簽訂農戶聯(lián)保借款合同,該合同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違約責任等約定。被告喻麗莉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無異議。
證據3、借款憑證復印件一份、提款申請書復印件一份、賬戶流水一份,證明:原告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借款。被告喻麗莉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無異議。
證據4、王洪強、李平利息計算明細一份,證明:被告所欠原告貸款利息計算依據。被告喻麗莉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無異議。
證據5、農戶借款申請審批表復印件一份,證明:王洪強、喻麗莉是共同借款人,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被告喻麗莉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無異議。
各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且出庭的被告對真實性及證明問題無異議,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4月23日,被告王洪強、丁海濤、李平承包耕地需要生產資金以聯(lián)保形式分別向原告借款,其中王洪強貸款本金7萬元,丁海濤貸款本金6萬元,李平貸款本金6萬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10日,月利率6.6‰,逾期罰息上浮30%。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王洪強、丁海濤、李平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丁海濤貸款本息已經全部結清,被告王洪強、李平沒有按約定清償借款本息。被告王洪強貸款本金7萬元,于2015年7月3日償還貸款本金4500.00元并歸還利息433.62元,截至2021年1月11日,仍拖欠貸款本金65500元,拖欠貸款利息以及逾期罰息44615.27元。被告李平貸款本金6萬元,于2015年11月17日償還貸款本金3000元并歸還貸款利息289.08元,于2016年1月2日償還貸款本金3028.08元并歸還貸款利息291.79元,截至2021年1月11日,仍拖欠貸款本金53971.92元,拖欠貸款利息以及逾期罰息37039.24元。另查明,王洪強、喻麗莉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系夫妻關系,雙方共同在農戶借款申請審批表,該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耕種土地
判決結果
一、王洪強、喻麗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500元、利息44615.27元,合計110115.27元;并以65500元本金為基數,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逾期貸款罰息月利率8.58‰計算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李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971.92元、利息37039.24元,合計91011.16元;并以53971.24元本金為基數,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逾期貸款罰息月利率8.58‰計算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17元,公告費560元,合計4887元,由王洪強、喻麗莉負擔2549元、李平負擔23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忠臣
人民陪審員杜亞杰
人民陪審員肖廣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祁凱月
判決日期
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