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康綠食品有限公司、成都遠睿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01民終6675號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四川欣康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康綠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成都遠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睿公司),以及原審被告王平、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彭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2民初37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崔俊安適用普通程序獨任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欣康綠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遠睿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遠睿公司停運時間有關事實有誤。一審認定遠睿公司所屬的案涉車輛維修時間共計139天與事實不符。遠睿公司所屬的案涉車輛系長期為昌都市卡若區安德水果店運輸蔬菜水果,并自彭州市濛陽鎮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出發。但實際受新冠疫情影響,即使遠睿公司車輛完好,在此期間亦不會有營運收入,則該疫情期間不應計入本次事故導致遠睿公司的停運期間。(二)欣康綠公司不應承擔案涉車輛停運期間的所有損失。1.遠睿公司執意堅持更換車輛總成造成的維修期間延遲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根據永安財險彭州支公司對該車輛損壞的駕駛室總成定損,該車輛受損程度并未達到必須更換駕駛室總成的程度,遠睿公司也未對此予以證明,則該車輛總成造成的維修期間延遲損失應由遠睿公司自行承擔。2.遠睿公司接收案涉車輛造成的期間損失,應由該公司自行承擔。因遠睿公司堅持更換車輛總成,致使該車輛實際維修期為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則遠睿公司在2020年2月3日即可接收該車輛,故自2020年2月3日至3月26日期間的停運損失,系遠睿公司自身怠于接收車輛所致,欣康綠公司不應當承擔此期間的車輛停運損失。(三)一審基于相應考慮,對永安財險彭州支公司提出對案涉車輛維修費用申請鑒定不予準許,于查清本案事實相悖。車輛維修費是否合理系一審歸納的爭議焦點之一,但一審卻作出與查清該爭議焦點相悖的決定。
遠睿公司辨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王平述稱,本次事故系為一個很小的事故,相應損失和賠償系為保險機構和欣康綠公司的事情,王平并無賠償能力和義務。王平就案涉事故墊付了3200元施救費用,相應發票也已交給保險機構的出庭人員,請求二審督促保險機構將該費用及時支付給王平。
永安財險彭州支公司述稱,案涉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永安財險彭州支公司對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事故損害的財產應當盡量修復,該公司并在一審中對受損車輛的維修費申請了司法鑒定。案涉車輛的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應由永安財險彭州支公司承擔。
遠睿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欣康綠公司、王平連帶賠償遠睿公司車輛維修費76130元及停運損失82200元(137天×600元);2.永安財險彭州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直接支付給遠睿公司。
一審法院判決:一、永安財險彭州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遠睿公司車輛維修費74130元;二、欣康綠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遠睿公司停運損失44235元;三、駁回遠睿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33元,由欣康綠公司負擔(此款已由遠睿公司先行墊付,欣康綠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遠睿公司)。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66元,由上訴人四川欣康綠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崔俊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文鈞浩
判決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