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路公路橋梁養護有限責任公司與安徽金茂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0402民初645號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天路公路橋梁養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路公司)與被告安徽金茂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茂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原告天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建星,被告金茂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士偉、胡蓉到庭參加訴訟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金茂公司支付天路公司工程款1256627.8元及利息(以1256627.8元為基數,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按日萬分之五自2020年9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金茂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3年12月淮南市洞山東路連接線改造升級工程建設期間,根據淮南市交通局及淮南市公路局的安排,金茂公司確定由天路公司對原連接線新增波形護欄及城市護欄工程進行施工。天路公司按照金茂公司要求于2014年1月3日完成連接線隔離帶部分道口380.64米城市護欄封閉工程,于2014年1月12日完成連接線南北兩側新增5400米波形護欄工程,于2014年7月14日完成淮蚌高速路口新增119米波形護欄工程。經金茂公司、淮南市重點局、公路局驗收合格。雙方沒有簽訂書面施工合同,經金茂公司確認波形護欄197元/米,城市護欄445元/米。經多次催要未支付,故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安徽省天路公路橋梁養護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關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呂丹
判決日期
2021-07-19